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会计核算基本规定(试行)-建总发[1999]149号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会计核算基本规定(试行)
正文:
---------------------------------------------------------------------------------------------------------------------------------------------------- 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会计核算基本规定(试行)
(1999年11月15日建总发[1999]14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基本规定及核算手续》(以下简称《会计核算基本规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卡业务管理试行办法》等,结合银行卡业务的特点,特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银行卡指信用卡和借记卡。

第三条经办银行卡业务的网点及与银行卡业务有关的会计核算单位,应按现行制度的有关规定,正确、合理地设置会计核算岗位,其会计核算业务应纳入全行统一的会计核算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办银行卡会计核算业务的所有会计柜台和储蓄网点。

第二章会计核算的规定
第五条银行卡会计核算除遵循《会计核算基本规定》外,还应遵守如下会计制度:
一、办理现金出纳业务,严格遵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制度》;
二、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的管理,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三、担保物、偿债物的管理与核算,严格遵守《中国建设银行担保物、偿债物管理及会计核算规定》。

第六条银行卡会计核算必须遵守下列业务管理规定:
一、网点(柜台)受理银行卡业务,凡需授权的必须经授权后方可进行交易;
二、银行卡取现金额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有关限额的规定;
三、网点(柜台)受理银行卡业务,应按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持卡人和特约商户收取有关费用;跨系统交易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比例与他行分润。

第七条结息日
一、个人卡存款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单位卡存款结息日为每季末月份的20日;
二、贷记卡使用额度及准贷记卡透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
三、贷记卡应收利息、催收贷款利息均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

第八条利率
一、发卡行对准贷记卡、借记卡(不含储值卡)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利率计息。

二、发卡行对贷记卡存款、储值卡(含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息。

三、贷记卡使用额度按月计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利率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四、持卡人的保证金存款存期同信用卡有效期,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的存款利率计息。

第九条计息
一、贷记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额度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其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当月透支额的10%。

二、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应当支付现金交易额或透支额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四、持卡人使用贷记卡额度及准贷记卡透支,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结计的利息转入应收利息科目核算;使用额度及透支期限在一年以上,结计的利息转入催收贷款利息核算。

第十条持卡人还款
一、贷记卡还款按各种费用、应收利息、催收贷款利息、本期利息、取现金额、消费金额的顺序扣款。

多余款项应转存到持卡人的贷记卡存款账户,可用于归还持卡人再次使用的额度。

二、准贷记卡按应收利息、催收贷款利息、本期利息、透支本金顺序扣款。

三、对保险公司的理赔资金,按先息后本的原则扣还本息。

第十一条撤销交易及错账更正
一、撤销交易采取红字冲销;城市综合网日切后,对日切前的业务不得作撤销处理,应按正常手续办
理。

二、错账更正除按《会计核算基本规定》的手续处理外,会计主管人员还应对原错误凭证进行审核并签字。

第十二条自动柜员机的管理
一、自动柜员机(简称ATM)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取现、存现、转账、查询、修改密码等。

二、ATM管理模式分为集中式管理、分散式管理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式管理三种。

集中式管理是指一个分支机构将所辖的ATM统一纳入一个部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加钞、取钞(存现信封)、核库、返还吞卡、更换客户通知书等;分散式管理是指将所辖ATM指定就近网点管理,网点的职责是日常核算、加钞、取钞、核库、更换客户通知书、返还吞卡等;对ATM故障维修、日常维护等由本行科技部门负责;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式管理即根据实际情况同时采取上述两种模式进行管理。

三、由信用卡部门集中管理的,信用卡会计柜台在现金科目下设置“ATM钱箱户”;由零售业务部门集中管理的,在指定的一个储蓄所(柜)现金科目下设置“ATM钱箱户”。

采取分散式管理的,各负责ATM管理的网点(柜台),在现金科目下设置“ATM钱箱户”。

四、ATM现金出纳除严格执行现行制度外,还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ATM必须坚持“双人开箱、双人清点、密码钥匙双人分管”的原则,加、取钞后做到人离机锁。

(二)各种钥匙(含防尘门的电子柜、保险柜的)领用、保管、交接、登记须齐全,明确责任。

备用钥匙及密码密封后专人入柜保管。

(三)合理核定每台ATM库存限额,每日登记“库存现金登记簿”。

(四)定期更换ATM密码,密码密封后交专人登记保管。

(五)严格区分维护人员、加取钞人员岗位,并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不得混岗操作。

维护人员需维护钱箱,两名加取钞人员必须在场。

(六)日终,ATM钥匙、印章必须入保险柜保管。

(七)加、取钞时,加、取钞人员必须与负责核算部门或网点的出纳人员办理款项交接登记手续,日终做到账证、账簿、账款相符。

(八)发生ATM存款交易,ATM存款箱应每天更换一次,取款箱可视库存情况随时更换。

(九)存款信封内的现金必须双人清点复核,并与信封上打印的金额进行核对。

如核对不符,则以信封内的实际清点现金数为准;存款信封内若发现假币或破损币,按人民银行有关现金出纳制度办理。

(十)建立“ATM工作日志”,登记ATM每日开箱、维护、故障恢复、吞卡、加钞、取钞、清箱等项工作内容。

由维护人员与加取钞人员共同登记。

第十三条龙卡网络成员行间的资金清算,采用应收款行对应付款行发起清算的方式,即发起清算时
成员行只发送应收款信息,应付款由对方成员行负责发送清算信息。

成员行发送资金清算电子汇划信息采取批量发送方式。

第三章会计科目和账簿
第十四条银行卡会计核算使用下列总行规定的会计科目:
一、表内科目
(一)资产类
478 其他贷款
保留原其他贷款科目下设的“信用卡透支”二级科目,核算准贷记卡发生的透支。

在本二级科目下按持卡人设户,当准贷记卡存款账户发生透支时记本账户的借方,持卡人归还透支时记本账户的贷方。

增设“贷记卡实际使用额度”二级科目,用于核算贷记卡实际使用的额度。

在本二级科目下按持卡人设户,持卡人使用额度时记借方,持卡人归还使用额度时记贷方。

518 现金
增设“ATM钱箱户”,用于核算ATM的库存现金。

ATM加钞时记借方,持卡人取现时记贷方。

572 存放系统内款项
按现行制度规定使用该科目。

565 内部往来
按现行制度规定使用该科目。

724 应收利息
按持卡人增设账户,核算准贷记卡透支及不享受免息待遇的贷记卡实际使用额度当期应收未收到的利息。

发生应收未收利息时记借方,持卡人还息时记贷方。

726 催收贷款利息
按持卡人增设账户,核算准贷记卡透支及不享受免息待遇的贷记卡实际使用额度超过规定的年限应收未收到的利息。

发生应收未收利息时记借方,持卡人归还或按规定冲销时记贷方。

730 其他应收款
根据银行卡业务需要增设下列账户:
“待清算通存通兑户”,核算各网点(柜台)之间代理银行卡业务所发生的应收款项。

“待查错账户”,核算各网点(柜台)之间及异地之间银行卡业务发生的待查差错款项。

“待清算龙卡网络异地交易资金户”,核算龙卡网络成员行代理本系统异地银行卡业务待清算款项。

“待清算异地卡交易资金户”,核算非龙卡网络成员行代理本系统异地银行卡业务待清算款项。

上述账户均使用销账式账页。

除上述账户外,各行根据实际发生的应收、暂付款项设相应的账户核算。

734 呆账准备金
按现行制度规定使用该科目。

(二)负债类:
277 信用卡存款
核算单位、个人准贷记卡存入的备用金及贷记卡多余还款时转入的款项。

取消原信用卡存款科目下设的二级科目,重新设置“单位卡存款”、“个人卡存款”、“单位贷记卡存款”、“个人贷记卡存款”四个二级科目。

在“单位卡存款”和“个人卡存款”二级科目下按持卡人设户,当持卡人存入款项时记贷方,持卡人支取款项时记借方。

在“单位贷记卡存款”、“个人贷记卡存款”二级科目下按持卡人设户,持卡人偿还使用额度后的多余款项转入本账户时记贷方,支取该款项时记借方。

279 保证金存款
增设“个人信用卡保证金存款”和“单位信用卡保证金存款”两个二级科目,分别核算个人和单位持卡人存入的保证金。

按存款人设户,存入时记贷方,支取时记借方。

287 活期储蓄存款
按持卡人增设账户,核算个人存入其储蓄卡账户的活期存款。

持卡人存入款项时记贷方,支取款项时记借方。

285 定期储蓄存款
按持卡人增设账户,核算个人存入其储蓄卡账户的定期存款。

持卡人存入款项时记贷方,支取款项时记借方。

725 待转营业收入
按原制度规定使用该科目。

729 其他应付款
根据银行卡业务需要增设下列账户:
“待清算通存通兑户”,核算各网点(柜台)之间代理银行卡业务所发生的应付款项。

“待查错账户”,核算各网点(柜台)之间及异地之间银行卡业务发生的待查差错款项。

“待清算龙卡网络异地交易资金户”,核算龙卡网络成员行代理本系统异地银行卡业务待清算款项。

“待清算异地卡交易资金户”,核算非龙卡网络成员行代理本系统异地银行卡业务待清算款项。

“待清算特约商户交易资金户”,用于核算收单行受理商户来单或POS消费向特约商户待清算的款项。

上述账户均使用销账式账页。

除上述账户外,各行根据实际发生的应付、暂收款项设相应的账户核算。

740 清算资金往来
按现行制度规定使用该科目。

(三)损益类
851 利息收入
增设“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户”,核算准贷记卡透支及不享受免息待遇的贷记卡的实际使用额度的利息收入。

发生收入时记贷方,划转管辖行时记借方。

853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
按现行制度规定使用该科目。

855 手续费收入
按银行卡业务手续费种类增设账户,核算银行卡业务发生的各项手续费收入。

收取手续费时记贷方,划转管辖行时记借方。

861 营业外收入
核算经营业务以外的各项收入。

除现行制度规定的以外,银行卡业务所发生的超限费、滞纳金等在本科目“罚款收入户”核算。

收入时记贷方,划转管辖行时记借方。

852 利息支出
按现行制度规定使用该科目。

对个人卡存款利息支出在“储蓄存款利息支出户”核算,单位卡存款利息支出在“企业存款利息支出户”核算。

保证金存款利息支出分别个人和单位在上述两个账户核算。

支付时记借方,划转管辖行时记贷方。

856 手续费支出
按银行卡手续费的种类增设账户,核算银行卡业务支付的手续费。

支付时记借方,划转管辖行时记贷方。

858 营业费用
按现行制度规定使用该科目。

866 营业外支出
核算经营业务以外的各项支出。

除现行制度规定的以外,银行卡业务所发生的冒用、伪卡损失等在本科目“其他支出户”中核算。

支付时记借方,划转管辖行时记贷方。

二、表外科目
050 重要空白凭证
核算空白卡、成品卡、保证金证实书等的实际库存数。

按凭证种类设户,入库时作收入登记,出库时作付出登记。

051 有价单证
按银行卡种类增设账户,核算有面值的或固定储值的成品卡实际库存数,如储值卡等。

入库时作收入登记,出库时作付出登记。

038 贷记卡应计利息
增设“038贷记卡应计利息”科目,用于核算贷记卡持卡人用于消费部分的额度按月结计的利息。

本科目按持卡人设户,按月结计贷记卡账户利息时,入账时作收入登记,按规定免息或转入表内应收利息科目时,作付出登记。

第十五条各发卡行必须严格按第十四条规定的范围使用会计科目,各一级分行可根据银行卡实际业务需要在上述科目下增设二级科目;各行在银行卡会计核算系统中须增设其他一级科目的,应报经总行批准。

第十六条银行卡业务会计核算应按《会计核算基本规定》设置相关总账、明细账并按规定登记有关账簿。

第十七条银行卡会计核算使用的登记簿包括:
(一)现行会计、储蓄会计核算制度规定的,与银行卡会计核算与管理有关的登记簿:《印章及重要物品保管使用登记簿》、《临时离岗交接登记簿》、《客户交款差错登记簿》、《出纳错款登记簿》、《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重要单证登记簿》等。

(二)根据银行卡会计核算的特点还应设置:《成品卡(密码信封)交接登记簿》、《成品卡(密码信封)发放登记簿》、《开(卡)户、销户登记簿》、《制卡登记簿》、《打制废卡登记簿》、《作废银行卡登记簿》、《吞卡登记簿》、《信用卡挂失登记簿》、《ATM款项交接登记簿》等。

各一级分行在上述规定的登记簿种类以外,可结合本行会计核算与管理的实际需要适当增设登记簿。

第四章会计凭证和印章
第十八条根据业务需要,银行卡会计核算除使用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的有关会计凭证外,根据银行卡业务特点使用如下专用凭证:银行卡存款单、银行卡取款单、银行卡转账单、银行卡直接购货签购单、银行卡汇计单、保证金证实书、存现凭证、取现凭证、POS消费凭证等。

第十九条银行卡会计核算自制凭证的方式包括手工填制和计算机打印。

对计算机打印的凭证(含ATM)应具备以下要素:
(一)存现凭证
卡号、机构号、终端编号、交易种类、交易日期、交易流水号、交易金额、持卡人签名等。

(二)取现凭证
卡号、身份证号码、有效期、授权号、机构号、终端编号、交易种类、交易日期、交易流水号、交易金额、手续费金额、持卡人签名等。

(三)POS消费凭证
商户名称、终端号、商户号、卡号、授权号、交易种类、交易日期、交易流水号、票据号、交易金额、持卡人签名等。

对上述凭证的格式各行根据本行城市综合网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二十条银行卡会计核算可以以电子信息交易明细记录或清单作为记账凭证,但必须按《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会计核算手续》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银行卡会计核算使用的印章有会计专用章、业务用公章、受理他行票据专用章、票据清算专用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转讫章、电子汇划专用章,其保管和使用必须按《会计核算基本规定》及其他有关业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会计报表和会计分析
第二十二条发卡行可结合本行实际情况根据管辖行的要求报送相关会计报表,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要求按现行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银行卡会计分析的内容、方法、指标除按现行制度规定以外,可根据银行卡业务的特点及业务管理的要求,对银行卡的交易情况,资金变化、使用情况,收益情况及使用额度、透支情况等进行分析。

第六章会计稽核和会计检查
第二十四条银行卡会计业务已纳入会计集中稽核的行,由会计稽核中心或分中心负责银行卡会计业务的稽核;银行卡会计业务未实现集中稽核的,银行卡会计机构要相应设置会计稽核岗位或机构并根据业务量配备专职稽核人员。

第二十五条银行卡会计稽核内容应遵循现行有关制度的规定。

对信用卡业务除按《会计核算基本规定》的内容进行稽核外,还应根据信用卡业务的特点增加以下稽核内容:
一、单位卡备付金是否从基本账户划转,是否有现金业务发生,销户时是否转入基本账户。

个人卡存入的资金是否现金存入或注明属于工资性款项、个人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的转账存入。

二、超过规定限额的取现、购物消费、异地大额转账是否经过授权或通过网络确认,是否符合分级授权管理的规定。

三、各项存款、透支等的利率使用及计息是否正确。

四、各项业务收费是否正当、全部入账,核算是否正确。

五、应收款、应付款挂账是否及时清算,长期挂账是否做到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报告处理。

六、核对表外科目空白卡、成品卡收入、付出发生额与当日实际领入和使用数量相符。

保管员、打卡员在重要单证出(入)库凭证上签章齐全。

第二十六条银行卡会计检查应遵循《中国建设银行会计检查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第七章会计交接与会计档案
第二十七条会计交接和监交应严格遵守《会计核算基本规定》。

第二十八条银行卡会计档案装订、保管除严格遵守《会计核算基本规定》外,另遵循如下规定:
一、银行卡总账必须打印纸质账页进行保管。

二、银行卡明细账、流水账等可采用光盘存储、缩微存储、磁介质存储、打印纸质账页等方式之一进行保管存放,保管环境必须符合技术要求。

三、采取磁介质存档方式的必须双备份,异地存放,并定期检查、定期更换。

四、手工记录和各种纸质登记簿应装订保管。

五、特约商户留存的POS实时交易原始单据至少保管2年备查。

六、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单项规定执行。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总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结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