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各乡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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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各乡镇区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岫政办发[2014]15号
【发布部门】岫岩满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14.04.15
【实施日期】2014.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各乡镇区及有关部门安全生
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岫政办发〔2014〕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岫岩满族自治县各乡镇区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岫岩满族自治县各乡镇区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鞍政发〔2014〕1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确定各乡镇区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各乡镇区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以行业监管为主”,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乡镇区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

主要负责人是本级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负责人还要对分管业务以外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综合监管、协调指导的责任。

第二章乡镇区工作职责
第五条各乡镇区全面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健全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包含激励约束、督促检查、行政问责等制度的安全生产制度保障体系。

(五)建立并落实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保证对公共安全设施、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安全监管执法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应急救援装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奖励等的投入,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信贷等政策措施。

(六)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安全生产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九)组织打击生产、经营、建设等领域的各种非法违法行为,依法监督关闭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协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十)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配合事故调查组督促有关事故单
位,落实处理意见。

(十一)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二)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拟制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四)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

(五)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做好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相关鉴定材料收集整理,协调配合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辖区内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六)承办上级和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为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按时限上报检查督查情况和工作总结。

(四)落实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方案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标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规定的内容和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相关工作。

(五)参与研究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六)协助承办重大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承办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系工作,组织季度安全生产例会并做好记录。

(七)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第八条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按以下原则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管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步计划、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总结、同步考核,配合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

(三)负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同时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审核,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未履行安全生产相关程序的,不予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四)负有各项社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本部门的工作职责,规范生
产、经营、建设秩序。

负有人、财、装备和信息、科技管理职能的部门要为承担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能的部门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九条有关部门具体职责:
(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负责起草全县安全生产地方性政府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指导和监督全县安全生产监管系统行政执法工作。

2、承担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3、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定和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等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承担全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负责全县非煤矿山(含矿山建设工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建材、轻工、纺织、商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预评价报告、“三同时”审查和监督检查。

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

6、根据县政府授权,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批复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7、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8、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负责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工作。

9、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10、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11、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12、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二)县监察局
1、参加县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2、参加县政府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职责。

3、会同、配合县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落实对事故责任人员做出的责任追究决定和意见。

(三)县发展和改革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对县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础设施、执法能力、支撑条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所需县级
预算内资金的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执行县级权限内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通报受理、核准、备案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信息,对所受理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不予审批、核准、备案;对未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3、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工作。

4、主管全县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不包括城镇燃气)管道的保护工作,协调处理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四)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1、指导工业、通信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在工业、通信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鼓励和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安全风险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准入管理。

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及时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定期公布,限期强制性淘汰。

2、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工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执行县级权限内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等信息与安全监管部门共享制度。

对所受理
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不予审批、核准、备案;对未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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