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报告与处理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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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报告与处理作业指导书
1.目的
规范公司内发生员工身体伤害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程序,以查找事故的根本原因,防止再次发生。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及人员。
3. 职责
3.1 人力资源部制定及执行此程序。
3.2 安全健康环保管理专员负责跟踪调查事故原因及处理。
3.3 各部门按本文件要求执行。
3.4 质量管理代表对此程序的有效性负责。
4.定义
伤害事故(员工身体伤害事故):是在公司范围内或因公导致公司员工的身体受到伤害。
5.程序
5.1 伤害事故报告处理程序
5.1.1 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任何身体伤害事故,需在第一时间向本部门经理(主任)和人力资源部汇报。
5.1.2 部门经理(主任)接报后,首先对员工进行救助。
5.1.3 若员工需到医疗机构就医,需选择当地劳动部门的工伤协议医疗机构(急救除外),且在第一时间通知人力资源部。
如员工需要转院治疗,必须要求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证明后方可转院(急救除外)。
5.1.4 发生伤害事故后,部门经理(主任)需安排当事人在一个工作日内填写《工伤/事故报告表》报安全健康环保管理专员和人力资源部(若当事人仍在治疗中无法填写可由当事人直接上级代),由发生事故部门对安全隐患自行进行整改。
对于本部门不能解决的问题需在《工伤/事故报告表》中注明,由安全健康环保管理专员提交给整改责任部门。
整改责任部门接到《工伤/事故报告表》后,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解决,并在收到《工伤/事故报告表》后一周内提交解决问题、消除隐患的工作计划回复给安全健康环保管理专员。
安全健康环保管理专员负责对整改情况进行全程跟踪,检查和管理,以确保整改活动按计划时间完成,且需记录事故于每周的安全健康环保管理周报内。
5.1.5《工伤/事故报告表》中包含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及事故所引起的人身伤害和设备损害以及火险损失情况等。
如有多名当事人,每人各自写出当时的详细情况材料。
5.1.6 事故现场要保护好以备调查,对事故发生现场进行拍照以作为事故分析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保险公司调查依据。
5.1.7 按照事故的性质,由安全健康环保管理专员提报工厂经理由其决定是否向国家机构(消防局等)汇报事故的报告及处理。
5.1.8 涉及到向保险公司索赔的问题由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处理。
5.1.9 对于隐瞒事故没有按时填写报告者,一经查出对直按责任人及其部门主管予以警告、罚款、辞退等处理,构成犯罪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5.2 工伤确认及工伤医疗
5.2.1 工伤范畴
5.2.1.1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2.1.2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5.2.1.3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 醉酒导致伤亡的。
3) 自残或者自杀的。
5.2.2 工伤认定
5.2.2.1 在伤害事故发生三个工作日内,当事人/当事人直接上级向人力资源部提交《工伤/事故报告表》、2 名以上其他当事人签名证实材料和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及病历,由人力资源部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呈报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治疗结束后,受伤员工将医院病历、出院小结和医疗费用发票及其它要求出示的证明文件交人力资源部申请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
5.2.2.2 员工因自身原因放弃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需在伤害事故发生三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部提交申请,并注明理由。
5.2.2.3 员工工伤治疗出院后可根据诊治医生出具的医疗休息证明办理停工休养。
5.2.2.4 员工停工休养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但是不享受公司各类奖金。
6.培训及发放部门
6.1 培训:人力资源部负责向各部门进行培训,各部门经理/主任、线长/领班负责对员工进行培训,确保文件涉及的流程得以正确实施,妥善解决员工的工伤等事故。
6.2 发放部门:生产部、品质保证部、仓储部、工程部。
7.记录
《工伤/事故报告表》。
该记录由安全健康环保管理专员保存,保存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