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通知-辽环办〔20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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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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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通知
辽环办〔2017〕3号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试行)》已经厅领导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2月4日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规范厅机关车辆管理和使用程序,强化车辆安全保障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结合厅机关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定义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公务用车,是指定向保障党政机关公务活动配备的机动车辆。

包括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按规定配备的离退休干部服务、实物保障岗位用车。

第二章车辆使用原则
第二条普通公务活动不予配备、保障实物车辆;机关人员在驻地行政区域内的普通公务出行应自行选
择社会化保障方式;到驻地以外地区办理公务,应选择公共交通工具,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条厅机关公务车辆由厅办公室统一调度派遣使用。

第四条厅机关公务车辆应为厅政务、事务服务,各处(室)使用要坚持三级审批权限:
1、市区内车辆派遣,由厅机关办公室车队长审批;
2、省内车辆派遣,由厅机关办公室主任审批;
3、跨省车辆派遣,由厅机关办公室报主管厅长审批。

第五条厅机关公务车辆可统筹使用,严禁公车私用。

第六条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非执法执勤)用于搭载专业技术装备,执行特殊工作任务。

第三章车辆管理
第七条要按照标准配备使用公车,不准超编超标配车、违规换车和借车、摊派款项购车、豪华装饰公务用车。

第八条厅机关所有车辆要按照要求非工作时间归库,因工作和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归库时须经批准,并要确保车辆安全,避免盗损事件发生。

第九条驾驶员必须经常检查车辆,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技术状态良好,杜绝“带病”行驶。

第十条驾驶员都必须按要求,认真学习交通法规,文明开车,礼让三先。

要精力集中,谨慎驾驶,不违章、不超速行驶,不酒后驾车,确保安全行车。

如违反交通规则受到处罚以及违反交通规则造成责任事故,一律由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必须保护现场,及时通知交警、保险等相关部门,并与厅办公室联系,擅自处理,后果自负。

第十二条车辆使用变更要严格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要从严控制公务用车经费开支。

第十四条公务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督查暗访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外,必须喷涂统一标识。

第十五条驾驶员应利用工作空余时间对车辆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养。

需要去修配厂维修的,由厅机关车队进行初步技术鉴定报办公室主任提出维修建议后,送政府定点采购的维修厂进行检测报价并按厅机关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厅内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厅办公室管理的车辆油料由车队购买加油卡统一管理,按各车辆行驶里程核算耗油,驾驶员按需加油。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车辆保险有关规定,按需投保。

由办公室掌握各种车辆保险险种和时间,达到既保险又节约经费。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国家、省有关政策出台后,本规定与其不一致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适用厅机关所属车辆的管理,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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