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关于政府公务员诚信缺失的表现、危害 及治理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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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关于政府公务员诚信缺失的表现、危害
及治理对策
内容提要:
公务员是政府构成的主体,其诚信修养和诚信行为,对社会公众具有强大的引领、示范和辐射作用。

本文主要阐述了政府公务员诚信缺失的表现、危害及治理对策。

关键词:诚信
政府公务员是专门形式行政权力、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掌握着国家和政府的行政权力和公共资源,执行着国家公务和组织机构各项行政事务,肩负着“治国”的历史使命。

政府公务员的这种特殊地位,决定了其诚信修养和诚信行为,对社会公众具有强大的引领、示范和辐射作用。

一、公务员诚信缺失的主要表现
当前,我国政府公务员的主流是积极、上升、进步的,大部分公务员能够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廉洁自律,并得到了广大群众的尊重和信任,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公务员队伍确实存在不容忽视的局部道德失衡问题,确实有部分行政人员不讲诚信,造成“吏治腐败”。

公务员诚信缺失问题虽然反映在不同的行政领域,表现形式也各种各样,但总体上可以概括为六个方面:
1、以权谋私,权大于法。

这是政府公务员最大最严重的失信行为。

从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到海南文昌市原市书记谢明中,受贿、生活腐化堕落;从湖北省原副省长孟庆平到重庆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原副局长王斌,利用土地审批项目收受巨额财物;从黑龙江省政协原副主席韩桂芝到安徽阜阳平顶山市新华区委书记杜欣,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官帽”批发受贿巨额款项;从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到河
南省卢氏原县委书记杜保乾,利用大搞形象工程向百姓横征暴敛收刮民脂民膏;从广东梅州兴宁市大兴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123名矿工死亡,到山西临汾洪洞12.5发生特大瓦斯爆炸的“官煤勾结”事故等,涉及到的都是当地公务员为了自身欲望,滥用权利巧取豪夺。

这些公务员的行为严重地背离了政府权力的公共属性,严重地损害了人民群众对政府、对公务员的信任。

2、决策不科学。

有些公务员决策时不从实际出发,不深入调查研究,不讲科学,凭经验和习惯办事,致使决策失误,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从而使公务员的信用在群众心目中遭到削弱。

3、政策不连续。

现行由于我国公务员转岗提升,调动比较频繁,有些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工作变动后为了表现自己任职期间所谓的政绩,就不对前任领导的政策负责,“新官不理旧政”,致使政策缺乏稳定性与连续性;还有的公务员为了追求任内的政绩,急功近利,随意多变,追求立竿见影的项目,造成公务员的诚信度在百姓心目中大打折扣。

4、行政不作为。

突出的外在表现为逾期性和无须性。

所谓的逾期性,是指公务员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法定程序的行为。

所谓的无须性是指公务员对相对人的申请,要么不答复,要么只是口头答复,但却不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办理,即承诺后不落实。

5、言行不一。

言行不一是公务员诚信缺失最直接、最具体和表现最频繁的一种形式。

这种形式主要体现在一些公务员说与做,主观与客观,对上与对下的严重脱离。

6、处理紧急复杂问题能力欠缺,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冷漠迟钝。

二、公务员诚信缺失的危害
部分公务员做出了有背于公众失信的事,可又得不到及时的遏制和惩治,就会产生负强化、模仿和扩张效应,这不仅使公务员的失信行为愈益严重,久而久之对整个社会风气都会带来严重的腐化作用。

公务员诚信缺失带来的负面效应体现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产生的危害是非常严重的。

1、政治上:导致政治形象与道德形象的分离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的最大政治就是维护人民的利益。

而要履行这一责任的公务员必须具有相应的道德素质,因为它直接影响着公务员的职业精神,体现着中国政治的真正意义。

然而,以上反映出来的那些严重失信的公务员,他们的道德形象严重背离了国家赋予他们应具有的政治形象。

2、经济上:难以解决经济中的失信毒瘤
很多企业缺乏信用已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各级政府、有一定常识的公务员一定都了解,但为什么难以解决呢?北京大学经济学院中国信用研究中心研究员杜丽群提出了四方面的原因:第一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对暗箱操作提供了更多的空袭;第二政府的错位,行为不规范;第三法制建设;第四惩戒制度建立不够全。

四个原因,政府都起着主导作用。

公务员不仅在维护社会信用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关键还要使自身成为全社会诚信的榜样。

但目前有些地方政府和公务员并没有履行这样的责任,反而是一些公务员的行为进一步影响了本地经济的发展。

应该说,公务员诚实守信、执法顺畅市场有序,是最好的经济建设和发展的环境,而不是那些随意性很强的所谓“优惠政策”。

3、社会上:相互效仿产生任意践踏诚信的风气
古人云“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义则民莫敢不服,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等等,都表明了公务员自身的所作所为如何会对社会、对公众产生极大的影响。

如果作为公共权力直接使用者的公务员能够诚实守信,对社会和人民高度负责,克尽职守、廉洁奉公就能为社会、为其他部门和人员带来榜样的推动作用;但如果公务员唯利是图、对公众毫无感情、对工作懈怠扯皮、对上对下两种态度,随意做数字文章等等不诚信的问题到处泛滥,就会上行下效,整个社会就会无信可言。

三、治理对策
(一)、建立健全公务员诚信法律体系
在当前的我国,关于公务员诚信方面的法律法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少许的原则性规定外,还没有专门的诚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纵观清廉指数高的国家,都建立了相对完善的行政诚信法律制度,对公务员的工作纪律,言行举止,政治活动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公务员诚信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国应该借鉴这些国家的成功经验,将公务员的诚信行为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规范起来。

一要探索制定《中国行政伦理法》,规范国家工作人员从政行为;二要建立完善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2009年2月28日,温总理在线访谈时,对网民明确表示,应该通过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预防腐败。

三要制定一套较为完善的对公务员诚信的考评、奖励、惩罚和监管制度。

(二)、建立健全公务员诚信档案机制
公务员诚信档案,是把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利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个人诚信和信誉信息汇集起来,进行整理储存,从而形成个人的信用档案信息资料。

它是建立公务员诚信体系的基础平台。

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机制应在各级政府的人事局成立公务员诚信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务员诚信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及诚信档案管理等。

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时,要保证档案信息来源真实可靠,信息鉴定要严肃,信息整理要系统,公务员的诚信档案要独卷设置,作为对公务员使用、提拔、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建立健全公务员诚信考评体系
公务员诚信考评体系将公务员的诚信情况纳入公务员考评体系,对公务员的诚信行为和等级的认定以及诚信状况,作出全面客观,科学公正的评价。

建立健全公务员诚信考评机制:首先建立专门公务员诚信考评机构。

其次要构建公务员诚信行为评估考核指标体系。

三是形成公众评价与上级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机制。

四是要完善公务员诚信考核的运作方式。

公务员的诚信考核应该结合录用考核、年度考核、调任考核和晋升考核同时进行。

(四)、建立健全公务员诚信奖惩机制
建立建全诚信奖惩机制应按照公务员法关于奖励、惩戒的相关内容,根据诚信考评结果,对重信誉、守承诺的公务员予以奖励,并在职务晋升、待遇提高、评选先进、学习进修等方面给与优待;对一般失信行为,要加强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严重失信行为要予以严惩,包括经济、道德、新闻、政治、法律等各方面的惩罚,以提高失信成本,使失信的公务员得不偿失。

同时要切实改变法律虚化、执法软化、惩处弱化的局面,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另外,还可以考虑从机制上进行改革,试行诚信保证金、诚信奖励基金等制度,从物质上对公务员诚信进行适当的保障,以激发公务员遵守诚信原则、履行诚信义务的内在动力。

(五)、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外在的制度建设
不可能将为民服务的公共行政行为全部涵盖其中。

这就需要提高公务员的诚信内约能力,否则将无法制约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而要提高公务员的诚信内约能力,就必须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

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应该由组织、人事部门来落实。

在公务员中通过培训、讲座等形式把诚信教育列入职工在职培训计划。

公务员诚信道德教育首要任务是普及诚信道德知识;其次是树立公务员诚信典范,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再次要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多方进行诚信意识的宣传,为公务员诚信意识提升创造良好的氛围。

(六)、建全诚信监督机制
首先要强化人大对公务员诚信的合法性监督。

人大作为我国权力机构的权威地位,决定了人大对党和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应该强化人大的监督职能,落实好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以及法律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特定问题行使调查权的规定,充分发挥人大在公务员诚信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其次要赋予行政监察、审计机关高度独立的监督地位。

第三要加强司法监督。

加强司法监督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加强司法机关在事前对公务员的失信的运行程序展开合法性监督,遏制违法决策;二是加强司法机关在事后对公务员违法行为,尤其是造成重大后果的失信行为予以法律追究。

第四要强化群众和舆论等外部监督机制。

传统的新闻舆论监督在我国政府监督机制中的地位正逐步上升,一些重要的舆论工具如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等在反腐倡廉、揭露社会阴暗面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总体上讲,我国新闻舆论监督力度还有待加强,多数舆论工具在反腐倡廉中处于疲软状态,报喜不报忧现象还比较严重。

对于群众监督这一方面,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来保护举报人。

因此举报人受打击报复的层出不穷。

改革开放30
年来,评出的10个反腐名人,其中9人都遭到了打击报复,因此而要
强化群众监督,必须建立相应的举报机制、举报法和举报人权益保护法。

参考文献:《政务诚信和公务员职业道德教育读本》张春菊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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