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物业交付收回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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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商营字〔2010〕第7号
出租物业交付/收回管理流程
一、物业交付流程
(一)招商处同客户洽谈,客户如需现场查看物业,由招商员负责陪同。

物业未开门的,招商处通知管理处予以配合。

(二)招商处同客户商签租赁合同后,凭客户签字的合同开具《物业查验交接(交付)单》(一式一份,管理处留存),引导商户到收费处交纳押金及首次租金、综合费及管理费。

(三)收费处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核(合同约定与公司营销政策是否相符,不相符应附总经理的批件),确认无误后方可向客户收款;收妥款项后在《物业查验交接(交付)单》上签名,再转送管理处。

(四)管理处凭招商处、收费处签名的《物业查验交接(交付)单》抄记水电表读数,向客户移交钥匙和物业,由物管员和客户在《物业查验交接(交付)单》上签名确认;管理处依据《物业查验交接(交付)单》建立客户管理档案。

(五)招商处将客户已交付押金及首期款的合同送资产中心盖章。

资产中心对租赁合同再次审核,无误后予以盖章。

合同一式三份,一份由档案室留存,一份送收费处留存,一份由招商处交客户留存。

(六)管理处对于已移交的商铺应督促客户及时按照合同及《装饰装修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装饰装修,制作铺位门徽招牌。

二、物业收回(合同到期)流程
(一)客户未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的三十日同招商处签妥续租合同的,招商处向客户发出《合同终止通知书(到期终止)》(一式二份,客户及管理处各一份)。

客户在《合同终止通知书(到期终止)》(管理处联)上签收后,招商处将其送管理处办理收铺手续。

(二)租赁期届满日,管理处凭《合同终止通知书(到期终止)》(管理处联)填写《物业查验交接(收回)单》(一式二份,收费处、管理处各一份)同客户查验并交接物业。

物业经查验如有损坏按以下任一方式处理:
1、客户填写《故障申报单》委托管理处修复,修复费用由管理处同客户商定后报物管中心经理批准。

2、客户在管理处给定的时间内自行修复,修复期限在交接单中注明并由双方确认,修复期按原合同约定标准收取租金、综合费及管理费。

修复期满管理处与客户双方再次查验,未修复或修复不合格的,客户可比照方式1委托管理处修复;否则强制收回铺位,没收押金。

(三)管理处查验物业后,抄记水电表读数,移交钥匙和物业,注明合同实际终止日期,物业主管与客户双方在交接单中签名确认。

(四)租赁物内如有客户遗弃物件(不含装饰装修及加建),按以下方式处理:
1、如数量较少且管理处判断基本没有使用或变卖价值的,经物管中心经理同意,管理处可作遗弃处理,但应在《物业查验交接(收回)单》中登记。

2、如数量较多且有一定使用或变卖价值的,应通知资产管理中心到现场勘验,并在《商户遗弃物件清单》(一式二份,资产中心、管理处各一份)中登记。

物件的入库、调拨或变卖按公司资产管理制度执行。

(五)管理处引导客户凭《物业查验交接(收回)单》(收费处联)、押金收据原件、身份证原件到收费处办理押金申请退回手续。

(六)收费处同客户结算至合同实际终止日的租金、综合费、管理费及市场推广费、水电费、物业修复费用;凭《物业查验交接(收回)单》(收费处联)、《故障申报单》和押金收据原件填写退回押金的支付审批单,按照财务制度批准后客户凭身份证原件领取押金。

三、物业收回(欠费违约)流程
(一)客户至每月十日仍未清缴当月费用的,管理处应以电话、上门、发函等方式同客户保持充分的沟通,以催收费用。

(二)客户在十一至十五日期间缴交当月费用的,除物管中心经理批准豁免外,应向客户加收滞纳金。

在此期间,管理处随时可以作出停水停电处理。

(三)客户至十六日仍未清缴费用及滞纳金的,经物管中心经理批准,由收费处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欠费违约)》(一式二份,客户及管理处各一份),由管理处通过以下方式向客户发出:
1、交客户当面签收。

2、将通知书(客户联)粘贴在租赁物门前,拍照取证。

3、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邮件详情单上注明“合同解除及收铺通知”字样)方式将通知书(客户联)邮寄给商户。

(四)客户在通知书给定限期之前清缴费用的,经物管中心经理同意可以继续
执行租赁合同,管理处应将通知书收回作废(保留归档),恢复水电供应。

但应当向客户加收滞纳金,经物管中心、财务中心经理批准可以部分减免。

(五)客户在通知书给定的期限届满前仍未清缴费用的,原租赁合同随即解除,管理处比照物业收回(合同到期)流程对物业查验收回。

(六)因客户不予配合的原因,导致管理处无法比照合同到期物业收回流程收回物业使用权的,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管理处强制开门查验。

物业查验有损坏的,对损坏部位拍照取证,填写《故障申报单》并填列预计修复费用,报物管中心经理批准后由商户承担。

2、管理处填写《物业查验交接(收回)单》(一式三份,资产中心、管理处、收费处各一份),抄记水电表读数,更换门锁,由物管中心经理在交接单的备注中注明“强制收铺”并在客户栏签名确认,再将交接单张贴在铺位门口拍照取证留存。

租金、综合费、管理费计算至合同解除日,此后暂不计算滞纳金。

3、收费处依据备注“强制收铺”字样的《物业查验交接单(收回)》(收费处联)、《故障申报单》核算客户水电费、物业修复费用及结欠的租金、综合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与押金和预收的租金相抵后的净损益报总经理批准后作为营业外收支处理。

4、原租赁合同解除后,物业在未出租之前,保持24小时开门。

管理处确认客户真实身份后可随时搬迁物件,但应拍照取证。

5、物业清空前招商处已将物业出租的,物管中心通知安保中心、资产中心一起强制对物业进行清理。

清理前应照相取得铺内全景照片,内有遗弃物件的,应为每项物件单独拍照,再按以下要求处理:
(1)如物件数量较少且判断因损坏没有使用或变卖价值的,经物管中心和资产中心经理同意,可作遗弃处理,但应在《物业查验交接(收回)单》中登记。

(2)如物件数量较多且有一定使用价值或变卖价值的,应在《商户遗弃物件清单》中登记。

由资产中心将物件转移至空置铺位或其他仓库临时保存,另作处理。

四、物业收回(歇业违约)流程
(一)客户未经批准擅自关闭商铺的,管理处应以电话、上门、发函等方式同客户保持充分的沟通,催促客户开门营业。

(二)客户未经批准关闭商铺超三天的,管理处随时可作出停水停电处理。

在此期间客户表示继续租用的,应立即开门营业。

除物业中心经理批准豁免外,应按公司制度或租赁合同的约定向客户收取擅自歇业罚款。

(三)客户未经批准关闭商铺达七天的,管理处应连续三天拍照取证并制作《解除合同通知书(承租人歇业违约)》(一式二份,客户及管理处各一份),由物管中心经理报总经理批准后,可比照物业收回(欠费违约)流程第(三)条的规定通知客户。

(四)客户如在通知书指定日期之前开门营业并按公司规定缴交擅自歇业罚款的,经物管中心经理同意可以继续执行租赁合同。

但应当向客户收取歇业罚款,经物管中心、财务中心经理批准可以部分减免。

(五)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管理处应比照合同到期物业收回流程对物业查验收回:
1、客户在通知书指定日期之前开门营业并按公司规定缴交擅自歇业罚款,但物管中心经理不同意继续执行租赁合同;
2、客户在通知书指定日期前迁出商铺;
3、客户在通知书给定的期限届满前仍未开门营业。

(六)客户对物业查验收回不予配合导致管理处无法比照合同到期物业收回流程收回物业使用权的,比照物业收回(欠费违约)流程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客户因欠费、歇业以外其他原因违约导致物业收回的,参照物业收回(歇业违约)流程办理。

六、管理处留存的《物业查验交接(交付)单》、《合同终止通知书(到期终止)》、《物业查验交接(收回)单》(管理处联)、《商户遗弃物件清单》(管理处联)、《解除合同通知书(欠费违约)》(管理处联)及粘贴通知的照片或EMS寄送回执、物业损坏部位照片、客户遗弃物品照片、客户搬迁物件照片、《解除合同通知书(歇业违约)》(管理处联)等函件资料应定期分类、编制目录、装订成册,由物管中心指定资料管理员专人保管。

资料管理员发生变动的,应办理档案资料移交手续。

七、本流程自公布之日起在布匹市场、博美公司、康和公司实施,银丰花园管理处管辖的出租房产参照执行。

附件:《物业查验交接(交付)单》《合同终止通知书(到期终止)》《物业查验交接(收回)单》《解除合同通知书(欠费违约)》
《解除合同通知书(歇业违约)》
佛山市南海区联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主题词:物业交铺收铺流程
抄报:罗执董、总经理、营销总监、执董办
抄送: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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