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运动员培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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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培训合同
甲方(俱乐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球员):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培训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培训概况
1.1.乙方具备的足球运动员条件,甲方根据俱乐部训练及比赛任务需要选拔乙方为俱乐部队员。
俱乐部名称:请填充。
1.2.乙方自愿注册为甲方足球运动员、愿意接受甲方培训并根据竞技体育特点和要求,努力完成甲方规定日常训练、集训等竞技体育工作任务,并代表甲方参加相应级别的各类比赛。
2.培训期限
培训期限:自年月日起(含当日)至年月日(含当日)止。
3.培训期间安排
3.1.训练
3.1.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训练场馆、训练器材等的设备。
3.1.2.甲方应认真执行教学训练计划,保证按时按量完成教学训练任务,并积极听取乙方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训练水平。
3.1.3.乙方有权利享受甲方所提供的教育教学、运动训练的权益。
3.1.
4.乙方应刻苦训练,根据俱乐部的训练要求认真参加培训,努力提高运动成绩,因故不能参加训练的应提前请假。
3.1.5.乙方在培训期限内,由于身体原因或自身的原因不适宜从事足球运动训练,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应停止继续进行足球训练。
3.2.比赛
3.2.1.乙方在培训期限内须按甲方要求参加各类别的足球比赛。
3.2.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代表其他足球俱乐部参加国内外各类比赛。
3.2.3.乙方在培训期限内,由于身体原因或自身的原因不适宜参加或继续参加比赛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应停止继续进行足球比赛。
3.3.签约转会
3.3.1.乙方作为甲方足球运动员的转会权归甲方所有。
3.3.2.甲方应利用自身资源,根据乙方的运动水平,为乙方与国内外职业足球俱乐部提供各种签约机会,包括但不限于职业足球俱乐部的青少年培训梯队队伍。
3.3.3.甲方为乙方提供签约机会时,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
3.3.
4.甲方直接与相关俱乐部的洽谈签约以及转会费用事宜,甲方有权代表乙方及其监护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收取费用;乙方及其监护人不得私自接洽国内外足球俱乐部(包括职业与业余俱乐部),乙方及其监护人在收到相关俱乐部的转会或租借邀约时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内告知甲方,由甲方进行相关事宜的洽谈。
3.3.5.在培训协议期满前,如乙方提出转会申请,须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上报地级市体育局批准后,方可向省足球运动中心申请办理转会手续,同时须与甲方所在省体育局签订代表所在省参加全国运动会的《全国代表资格协议书》。
4.费用及支付
4.1.基础培训费
4.1.1.乙方应按训练次数支付甲方基础培训费用人民币(大写)元(¥元)。
4.1.2.付款方式
按次支付:乙方应于每次训练当日支付当次基础培训费。
4.2.签约转会费
4.2.1.培训期限内,经过甲方洽谈,乙方与其他俱乐部签约的,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按如下比例分成签约转会费:甲方80%,乙方20%。
4.2.2.收款方应于收到签约转会费后10日内按本条约定比例完成分成。
4.3.保险
4.3.1.培训期限内,甲方可为乙方投保相应的意外伤害保险。
4.3.2.双方同意因培训而产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按甲方为乙方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的金额为最高赔偿额。
5.其他权利义务
5.1.甲方
5.1.1.甲方负责办理乙方在省足球运动中心的注册工作。
5.1.2.甲方有权利和义务做好乙方在甲方培训期间的监管和管理工作。
5.1.3.甲方应负责乙方的训练指导、思想教育。
5.2.乙方
5.2.1.乙方应尊重俱乐部的教练和管理人员,对俱乐部其他队员团结友爱、互相帮助。
5.2.2.乙方应遵纪守法,遵守俱乐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本合同条款。
6.合同变更与解除
6.1.合同期限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合同进行延期、变更或解除。
双方协议一致解除本合同的,应将双方签署的《解约协议》上报甲方所在省足协备案。
6.2.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提前解除合同,包括不得以法律规定的任意解除权名义解除,否则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本合同专门约定的解除条件除外。
6.3.合同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提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如乙方受自身身体条件、体质及伤病等条件限制不能承担大运动量训练,或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从事竞技体育活动,并经甲方指定的三甲医院确认的。
(2)未能取得参赛资格或丧失参赛资格。
(3)隐瞒重大伤病,不能参加或严重影响训练和比赛。
(4)非因公伤病,医疗期满后不能再从事该职业。
依据上述约定解除时,除按合同约定正常结算解除前的费用以外,甲方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6.4.合同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提前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甲方被取消在中国足球协会的注册资格或参赛资格;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上述约定解除时,除按合同约定正常结算解除前的费用以外,乙方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7.违约责任
7.1.乙方逾期支付基础培训费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5‱(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
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7.2.转会费(如有)的收款方逾期向另一方支付转会费分成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5‱(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
7.3.甲方违约解除责任
7.3.1.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7.3.1.1.甲方以暴力、威胁、欺骗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乙方进行训练、比赛,或对乙方进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或逼迫乙方从事违法、违纪活动,乙方可立即解除合同而无需事先通知甲方。
7.3.1.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经乙方提出后10个工作日内仍不改正的;
7.3.1.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乙方训练和比赛条件保障;
7.3.1.4.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7.3.2.甲方违约提前解除本合同或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同时承担如下责任:
7.3.2.1.返还已向乙方收取的基础训练费;
7.3.2.2.按照剩余未履行部分基础培训费用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3.2.3.完全配合乙方完成相关解约手续。
7.4.乙方违约解除责任
7.4.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7.4.1.1.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经甲方提出后3个工作日内仍不改正的;
7.4.1.2.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比赛纪律的;
7.4.1.3.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4.1.4.如乙方5次以上无法完成甲方的训练任务,或甲方认为乙方已不再适合继续进行培训的。
7.4.1.5.乙方因严重违背职业道德或体育精神或其他过错给甲方带来严重损失的或导致甲方声誉受到损害的。
7.4.1.6.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7.4.2.乙方违约提前解除本合同或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同时承担如下责任:
7.4.2.1.双方按本合同约定结算解除前的基础培训费用;
7.4.2.2.除乙方不再从事职业足球活动外,乙方违约提前解除合同的,乙方及其监护人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人民币(大写)叁拾万元整(¥300000元)的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及其监护人还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同时乙方应与甲方签订《解约协议》。
7.5.任何一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情形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8.合同联系方式
8.1.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甲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2)乙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微信:
电子邮箱:
8.2.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8.3.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视为有效送达;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8.4.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8.5.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8.6.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9.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0.附则
10.1.本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足协备案一份。
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10.3.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签订时间:年月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签名):
本监护人确认:
1.监护人姓名:(身份证号:),是乙方之(与乙方的关系),是乙方监护人。
2.本监护人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合同及附件的全部条款及内容,甲方已经就本合同全部内容向乙方及本监护人进行详细解释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的条款、乙方违约责任条款。
3.本监护人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同意签署上述合同。
监护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