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军转干部安置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点归纳(继承法)【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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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7】继承法
1.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养老育幼原则;互谅互让、协商原则。

2.继承开始的时间
(1)一般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2)例外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都有继承人的,推定长辈先死;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之间不发生继承。

3.继承权的取得方式
(1)法定继承权的取得;(2)遗嘱继承权的取得。

4.继承权放弃
(1)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明示表示,否则视为接受;
(2)遗赠的接受在知道受遗赠2个月内明示做出,否则视为放弃。

5.继承权的丧失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1)法定继承的定义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2)法定继承的基本特征
①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②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③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法律基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间的亲属关系规定的,而不是由被继承人指定的。

从这点上说,法定继承具有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特点;④法定继承中法律关于继承人、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的规定是强行性的,任何人不得改变;⑤法定继承具有法定性,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遗嘱并存。

7.遗嘱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是公民生前对其死后遗产所作的处分和处理其他事务的嘱咐或嘱托。

(1)遗嘱的形式
①各种形式的遗嘱: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后三种需见证人,一般两个以上)。

②合格见证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利害关系。

③多个遗嘱时效力的认定:有多份有效遗嘱存在的情况下,若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四种形式的遗嘱;但若有多份公证遗嘱存在时,则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若无公证遗嘱,则以最后所立的一份遗嘱为准。

①有效要件:有遗嘱能力;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形式合规。

②无效情况:a.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b.受欺诈、胁迫所立遗嘱;c.伪造的遗嘱;d.被篡改的遗嘱;e.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保留必要份额(按遗嘱生效时判断);f.危急情况消失后所立的口头遗嘱。

(3)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
如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4)遗嘱的变更与撤销
①遗嘱人另立遗嘱并在新的遗嘱中声明撤销或变更原来所立的遗嘱;
②遗嘱人直接将所立的遗嘱销毁或在所立的遗嘱上进行变更;
③遗嘱人可以通过自己的与遗嘱内容相抵触的行为,变更、撤销原来所立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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