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化仪表控制系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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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仪表控制系统管理系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加强公司自动化仪表设备和控制系统
的管理工作,控制和优化工艺条件,保障仪表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仪表自控系统的管理。
第三条控制系统主要包括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紧急停车系
统
(ESD)、可编程控制器(PLC)等。
第四条控制系统的日常维护。
(一)系统点检系统
1、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系统的日常维护和检查,根据系统
的配置情况,制定系统点检标准,并设计相应的点检表格。
2、系统抽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主机设备运行状态。
B、外围设备(包括打印机等)操作和完整性。
C、每个机柜的风扇(包括内部风扇)运转状况。
D、机房、手术室温度、湿度。
3、抽查记录应清晰可辨、书写工整,并定期回收,妥善保管。
(二)系统周检系统
1、仪器设备管理部(仪表保运单位)根据设备维护手册,制定周检
项目、内容和合理的周期,并做好DCS(PLC)系统周检记录。
2、系统周检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确认冗余系统的功能和切换动作是否准确可靠。
B、清洁滤网。
C、清洁的CRT。
D、检查风扇及其保护网。
E、定期清洁的打印机。
F、清洁的机房内设备的表面灰尘。
G、按时更换系统中的电池。
H、定期润滑运动部件。
I、检查电源和接地系统,确保符合要求。
3、系统周检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填写缺陷记录,并立即组织人员处理。
(三)系统硬件管理
1、仪器设备管理部(仪表保运队伍)应有专人负责保养,按规定进行点检、周检和维护。
2、建立系统硬件设备档案,内容应详细到主插件板,并作好历次设备、卡件变更记录。
3、应妥善保存系统硬件的各种数据,原版资料要归档保存。
4、在线操作的设备维护期间,要严格执行有关手续,按照规定,做好防范措施。
(四)系统软件管理
1、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必须有双备份,并妥善保管在金属柜内;控制系统的密码或钥匙锁开关的钥匙应由专人保管,并严格执行规定
范围内的操作内容。
软件备份要注明软件名称、修改日期、修改人,并将有关修改设计资料存档。
2、严禁在无特殊情况下修改系统软件;确需修改时,要严格按照申请、论证手续,主管经理批准后实施。
3、应用软件在正常生产期间不宜修改。
按工艺要求确需重新组态时,要有明确的修改方案,并由生产管理部门、工艺车间和仪表负责人可以在一起签字后实施和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4、软件各种文本修改后,其他相关数据和备份磁盘必须进行相应修改。
5、由通用计算机、工业控制微机组成的控制、数据采集等系统,应执行专机专用,任何人都不允许运行与系统无关的软件,以防病毒对系统的侵袭。
6、工艺参数、联锁设定值的修改,办理联锁工作票后方可更改。
7、对重大系统改动时,要按软件开发程序进行,即建立命题,制定方案、组态调试、模拟试验、小样试运行、组态鉴定等过程。
通过技术鉴定的软件,进行文件注册并复制软盘,妥善保存。
(五)机房管理
1、机房是过程控制计算机系统的重要工作场所和核心部分,要认真做好安全工作,非机房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严禁进入,进入机房人员应按规定着装。
进入机房作业人员必须采取静电释放措施,消除人身所带的静电。
2、机房应清洁无尘,并确保满足以下条件:
温度18-24℃ 变化率<3℃/hr
湿度40-60% 变化率<6%/hr
3、机房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不得在机房内吃东西、喝饮料、机柜上下不得堆放杂物。
4、机房必须经常打扫,及时补充新鲜空气。
5、机房消防设施齐全,并定期进行检查。
6、机房电缆通道应有防鼠措施,以防鼠害。
7、在装置运行期间,控制系统机房内禁止使用移动通信工具。
(六)系统电源管理
1、系统供电及接地系统必须符合标准,UPS电源是过程控制计算机系统的专用电源,不得接用其他任何负载。
2、机房、操作室的维修用电、吸尘器、电风扇、空调电源和其他临时电源不得连接到计算机电源系统。
3、生产车间负责控制室的管理。
第五条控制系统故障排除和维护管理。
(一)日常维护检修工作由仪器设备管理部(仪表保运单位)负责,应明确日常维护检修工作的内容、范围并建立岗位责任制。
(二)应加强控制系统故障管理,制定控制系统故障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应对突发故障的能力。
系统运行时如发现异常或故障,维护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对故障现象、原因、处理方法及结果做好记录。
(三)系统大检修工作应与装置大检修同步进行,根据过程控制计算机系统的配置,制定相应的检修表。
(四)系统检修
原则上,控制系统的检修应与装置的停机和检修同步进行。
大修时要对系统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洁工作;要进行系统的调试、诊断、
维护和系统联校工作,并对联锁系统进行确认;大修期间还要对系统外围设备进行检查和测试。
控制系统的检修应按《石油化工设备维护维护程序》(SHS 07008-2004)要求进行。
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各类接地系统,电缆连接情况检查,不同接地极之间的绝缘状况检查;接地电阻阻值检查。
(2)清除设备内部,尤其是插件板上的灰尘。
(3)全部风扇的清洁的。
(4)供电系统检查,包括各种电源电压测试和调整。
(5)设备离线诊断。
(6)冗余系统切换动作检查。
(7)外围设备(包括打印机、拷贝机等)清洁的和检查。
(8)模拟量I/0、数字量I/O逐点验证。
(9)所有软件诊断。
(10)根据需要检查并修改应用软件。
(五)系统大修应达到的标准
(1)所有硬件设备在停机和维护后的功能和技术性能满足相应的技术要求,并通过诊断程序检查、诊断结果良好。
(2)检修或重新组态后,对系统基本功能进行调试,使其满足相应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指标,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功能正常运行,达到设计指标,人机界面工作正常。
(3)冗余设备和组件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4)完整的维护记录、准确。
第六条控制系统备件管理,要达到以下要求:
(一)备品配件要有专门的帐卡,及时了解备品备件的储备情况,保持一定数量的备品配件储备,以保证控制系统的稳定运行。
(二)控制系统备件的存放环境,必须符合要求的保管条件。
(三)在装置停工检修期间,备件应进行通电试验,确保其处于
备用状态。
第七条过程控制计算机系统完整性标准。
(一)过程控制计算机的质量非常好、符合技术要求
1、过程控制计算机系统硬件设备的功能满足相应产品的技术要求。
2、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功能正常运行,达到设计指标,人机界面(显示画面、打印、制表、键盘输入、状态指示等)工作正常。
3、冗余设备和组件处于良好备用状态,系统利用率达到99.9%以上。
(二)过程控制计算机的维护质量良好、符合技术要求
1、停机检修后的设备,必须通过诊断程序进行检查,诊断结果良好。
2、维护或重新配置后,必须调试系统的基本功能,使其符合相应
的技术要求和设备指标。
(三)过程控制计算机系统安装、维护质量优良,符合技术要求
1、计算机系统的安装应符合相应的规范,布线整齐、安装牢固、
接地电阻不大于技术指标要求。
2、外部环境(机房温度、湿度、洁净度、亮度、电源、防雷、防
静电的接地系统、防干扰、抗振动)满足系统正常运行的要求。
3、各种设备外观整洁,铭牌清晰,零部件完整无缺,无严重损伤、锈蚀和变形。
4、打印字迹清晰,颜色分明,打印纸符合要求。
5、机柜通风系统运行良好。
(四)有单独的技术档案,技术资料完整,记载明细,重要的软件资料和载体应归档保存,资料和载体包括:
1、系统软件、应用软件载体(磁盘、磁带、纸带、卡片等)。
2、系统应用软件的所有设计数据。
3、各种设备的安装和操作说明。
4、系统配置和接线图。
5、检修、调试、运行点检记录。
6、操作、维护、维护程序。
第二章联锁保护系统管理
第八条联锁管理职责
(一)公司仪器设备管理部是联锁系统的归口管理部门。
设备管理部负责管理制度、相应考核办法的制定及运行管理的考核工作。
(二)负责用户单位的设备经理或领导应定期学习本单位联锁系统的运行情况,检查、督促主管部门抓好联锁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联锁系统投用率为100%,且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三)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联锁系统的管理细则,并负责联锁系统日常管理工作,解决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停车联锁系统的整改或更新方案。
(四)仪器设备管理部(保运单位)负责联锁系统的日常管理和拆除、恢复的执行。
第九条联锁系统的运行管理
(一) 根据联锁系统的重要性,各级管理部门应落实专人负责的制度,加强对关键设备和关键工艺参数的联锁系统运行管理;
(二) 凡涉及联锁系统正常运行的维护、检修、操作及联锁系统的任何变更(包括接线改变;仪表设备、器件改型或增删、联锁原理、功能变更和设定值变更等)都必须按照《联锁工作票管理规定》办理联锁工作票,各生产经营单位在处理联锁系统时,要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仪表人员(保运人员)事先必须研究联锁系统图纸,确定工作方案,采取可靠措施,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执行,操作过程中有监护人员,以防误操作,处理后要在《联锁工作票》上详细记载并签字。
动作实施后及时做好变更记录,要在相应的资料、图纸上标注。
联锁工作票报公司仪器设备管理部备案。
(三) 联锁系统必须有完整的数据和图纸、准确,并建立相应的设备档案。
(四)对新增的联锁系统,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向仪表车间报告(仪表保运队伍)下达正式任务书和全套图纸资料。
(五)在正常生产过程中,联锁系统必须投入使用(自动),不得随意拆除或改为手动操作。
(六)在生产装置正常运行,联锁系统投入使用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调整联锁系统的动作整定值。
(七)联锁系统的盘前开关、按钮均由操作工操作;盘后开关、按钮均由仪表人员操作。
当仪表工人处理联锁系统中的问题时,如果涉及到盘前开关、按钮等,必须事先和工艺负责人联系,由操作工进行操作。
仪表工处理完毕后,必须及时通知操作工,由操作工确认工艺状况,将开关、按钮等复位。
(八)现场关键联锁仪表应设置联锁警告标志。
(九)过程操作员必须接受联锁系统操作的相关培训,不得随意操作联锁按钮、开关等。
(十)长期停用的仪表联锁系统,在落实防范措施,办理联锁工作
票后,各生产经营单位每年1月组织相关专业召开确认会,提出整改
计划和责任人,经主管领导批准并留挡后,报设备管理部。
第十条联锁系统的维护和检修。
联锁保护系统仪表的维护和检修应符合《石油化工设备维护维护
程序》(SHS 07007-2004)要求进行。
(一)各二级单位应加强联锁系统维护、检修工作的管理,在岗位
责任制、巡查制度等相关制度中,要落实联锁系统方面的内容、时间、方法和专职维护人员。
(二)对有专业交叉的联锁系统,使用单位应明确划分专业界面,
避免管理和维护中的死胡同。
(三)与联锁系统有关的仪表、设备、附件和电源开关的合/断位置,一定要有清晰明显标记;进口设备应有中英文对照标记;紧急停止按
钮和重要开关应配备防护罩,并保持完好。
(四)要重视对联锁系统所用电源、气源和其他滤尘、排热及其他
辅助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并制定相应的规定,认真执行。
(五)联锁系统的备品配件要有足够的保证,并定期检查待机状态
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
(六)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参照有关技术文件,明确规定联锁系统中所用器件、仪表、设备的使用周期或年限,并定
期更换。
(七)联锁系统的检修,制定详细的维修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后
实施。
检修必须严格按照检修计划和维护程序进行,不得随意甩项和
漏项。
(八)联锁系统中所有器件(包括一次检测元件)、仪表、执行器
都应在停车大修时进行全面检查、清洁的、校验或标定。
对于不能满
足装置运行周期要求且必须维修的仪表和部件,应在采取可靠安全措
施的条件下,使之脱离联锁系统后进行。
(九)在维护或长期停机后联锁系统再次投入运行之前,必须进行
系统联校,重要的联锁系统在联校时还应由有关的机械、电气、工艺
专业人员共同检查和确认,并经动作试验至少两次合格后填写《联锁
系统开车联校确认单》,方可投入使用。
(十)备用设备和辅助油泵的自启动联锁系统,凡工艺条件许可的,应定期进行试验:如工艺不容许进行试验的,应由仪表专业人员作模
拟实验,并由工艺、电气人员参加确认。
(十一)对有安全措施的联锁系统,在系统联校动作正常的情况下,还应检查系统在突然中断供电、供风时,致动器能否最终趋向或保持
在确保过程安全所需的位置。
(十二)联锁系统所有的检修和试验结果,用户设备管理部、仪表
车间(保运单位)均应详细记入档案。
第三章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管理
第十一条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化工生产装置及贮运设施,如有
可燃、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配备可燃、毒性气体检测报警仪,仪器设备管理部必须与安全主管部门一起对报
警仪安装工程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配置、选型应严格执行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D50493-2009)的规定。
报警仪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可燃气体报警器的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国家法
定要求,并取得国家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国家
指定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
(二)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确保备件供应。
(三)根据使用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类型;根据使用场所检测到的可燃气体类别、级别、组别,选择检测器
的防爆等级、组别。
(四)多点指示报警应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并能区
分和识别报警场所的位号。
第十三条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器的安装必须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一)根据可燃、毒性气体的密度和主导风向,确定探测器的安
装高度和位置。
(二)探测器的安装应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的场所。
(三)尽量减少雨水对检测元件的影响。
(四)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的安装安置,应考虑便于操作和监测
的原则、报警应具有与探测器位置或探测器分布图相对应的指示标志。
(五)探测器的安装和接线应按照制造商规定的要求进行,并应
符合防爆仪表安装接线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可燃、有毒气体探测器和报警器的日常维护、故障处理
及检修管理。
(一)报警器的运行指标: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为100%,
并纳入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考核范围,设备管理部组织考核评比工作。
(二)报警器专业管理以单位设备管理部门为主,安全、技术等
部门共同负责。
所有安装的报警器由设备管理部门和仪表保证单位提
供《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台帐》上登记,并详细记载变更情况。
(三)检测器为隔爆型时,不得超过规定条件使用;在仪表通电
情况下,严禁拆卸检测器。
(四)每日巡回检查时,应按动试验按钮,检查指示、报警系统是否工作正常;经常检查检测器是否意外进水,防止检测元件的工作性能受到水和湿气的影响。
(五)报警器每年至少应进行“三校一检定”,即每 6个月应校验一次,填写《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校验记录》;每年进行一次检定,填写《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记录》。
校准工作可以由每个装置自己完成,校验人员须持证上岗,也可委托有资质单位校验,检定工作由有资质单位负责。
(六) 工艺运行人员在使用、操作报警仪之前,必须接受仪表设备制造商或仪表运输保证单位的使用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进行操作使用。
第十五条气体报警器应每年检修一次。
第十六条气体报警器的校准应经计量行政部门批准、颁布并具有相应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提供的标准气体。
第十七条气体报警器的停运、只有经主管安全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