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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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
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06.25
•【字号】穗府[2002]20号
•【施行日期】2002.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
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穗府[2002]20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广州市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2000年,我市进行了第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是,存在的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2001]80号,下称《实施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
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项原则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粤府办[2001]124号,以下简称《几个问题》)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基点,把制度创新摆在突出位置,努力突破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推进政府机关的廉政勤政建设。

(二)总体要求。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是: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行政审批,坚决予以取消;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的行政审批,通过市场机制运作。

对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做到审批程序严密、审批环节减少、审批效率明显提高,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得到严格执行。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各部门要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五项原则,切实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工作,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行政审批制度。

(一)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
1.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一事项只是作出原则的管理规定(如加强管理、监督、指导、负责、检查等,下同),但没有设定行政审批,而地方性法规设定了行政审批事项的,按规定程序建议市人大予以取消。

地方性法规设定属于地方性事务的行
政审批除外。

2.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对某一事项只是作出原则的管理规定,但没有设定行政审批,而地方政府规章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3.市政府及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仅仅根据领导讲话、批示、指示等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确实需要审批的,应当通过法定程序,以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在法定权限内设定。

4.超越《几个问题》第二(二)部分所列行政审批适用的14个事项范围设定的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5.属于《几个问题》第二(二)部分所列行政审批适用的14个事项范围设定的审批事项,凡是可以通过市场机制、中介组织、行业自律或者除审批之外的其他监管措施解决的,应当予以取消。

6.设立公司、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前置性审批外,公司、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开业或者设立登记前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7.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审批的建设项目以及使用财政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投资的项目外,对企业的投资等经营活动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8.有关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承包、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外,必须采取拍卖、公开招标投标等市场运作方式,相应的行政审批应当予以取消。

9.法律、法规已经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部门“三定”规定也要进行相应调整。

部门“三定”规定已经取消、下放或划出的行政审批事项,该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也应当取消、下放或划出。

10.两个以上的部门行政审批职能交叉或者重复的,应当合并成一项,由职能
最直接的部门审批,该部门应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共同研究决定后办理。

11.依法科学、合理地划分市、区、镇(街道)政府的行政审批权。

凡是能够或已经由区、县级市政府实施行政审批的事项,市政府不再审批。

12.必须由上级行政机关审批的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外,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的审核应当取消。

(二)对继续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严格规范,减少环节。

1.审批的内容、对象、条件、程序和时限,以及要求申报的有关材料,都要非常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并对外公布,实行政务公开。

对技术性和专业性比较强的审批事项,要制定详细的审批技术规范。

2.审批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和单位的,市政府可以确定由一个部门受理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公、集中办公。

但是,对企业设立、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等有关事宜的行政审批,应当确定由一个部门受理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公、集中办公。

3.对在办理公司、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时需要进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实行企业注册登记网上并联审批;对需要多个部门联合审批的项目,可通过加快政府各部门的电子信息网络建设,探索网上审批的新模式。

4.部门审批业务涉及内部几个处室的,应实行“窗口式办文”制度,由一个内设机构代表本部门统一对外。

已实行“窗口式办文”制度的,要进一步改进、完善;尚未实行的,要在今年年底之前建立起来。

5.对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审批事项,积极推行社会听证制度;对专业性和技术性比较强的审批事项,实行专家审查(咨询)制度。

(三)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约束行政审批权力。

1.注重后续监管和日常管理,正确处理好“放”与“管”的关系。

对保留的
审批事项,实行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各部门和单位要制定监管制度、措施,积极履行对许可对象的监管职责,对许可对象是否在行政许可确定的范围内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管。

对取消的审批事项,各部门一方面要按照市里的统一规定制定严格的、可操作的行业监管措施,尤其是对重点事项和关键环节,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另一方面,对如何办事需要完善程序的应予完善,以免审批事项取消后出现行政管理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方面的漏洞。

2.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审批责任制和重大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明确审批人员的审批责任和审批义务,对违法审批、审批严重失误等情况,实行过错责任追究。

3.加强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建立审批责任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审批部门领导和审批人员,实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审批责任检查,对违法违规审批的,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4.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保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对行政审批的监督权。

相对人对行政审批提出异议的,该行政审批机关必须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相对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审批机关要设立举报电话,建立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相对人对行政审批机关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及时回复举报人。

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领导,市成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审改领导小组)。

同时,为使改革方案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成立专家小组,参与论证。

1.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林树森市长
副组长:张桂芳副市长
成员单位包括市法制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编委办、市府研究室、市监察局、市计委、市财政局等47个单位(成员单位名单见附件)。

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改办),由市法制办主要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市监察局、市编委办、市府研究室、市法制办分管领导任副主任。

市审改办设在市法制办,负责日常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一名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络员,与市审改办保持联系,及时沟通信息。

2.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专家小组,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有关政府部门的专家和学者组成。

(二)工作方法和步骤。

广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培训、调查研究阶段(7月—8月)。

1.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开展调查研究。

2.进行动员,要求各部门做到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标准、统一步骤、统一行动。

3.对各部门的经办人员进行培训,明确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以及工作标准。

第二阶段:自行清理,上报审批项目和提出处理建议阶段(9月一10月)。

由各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对本部门的所有行政审批项目(包括审批、核准、批准、审核、同意、注册、许可、认证、登记、鉴证等)进行彻底清理,填报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并依据审批制度改革五项原则逐项研究提出取消、保留或下放的处理建议及其依据、理由,连同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文本、已制订的操作程序、监管
措施、监督制度等一并于10月31日之前报市审改办(凡属办理公司、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登记手续时需要进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应根据市政府关于企业登记并联审批的要求先行清理)。

各部门在提出本部门的处理建议之前,应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进行充分论证,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的意见。

第三阶段:研究确定处理意见阶段(时间由市审改办确定)。

1.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由市审改办对各部门提出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并负责与各部门协调,在此基础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对协调不一致的行政审批项目,由审改办提出意见报市审改领导小组确定。

2.对初步处理意见进行论证、征求意见。

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初步处理意见的建议和意见,并把市审改办认为有必要进行专家论证的拟保留审批项目提交专家小组论证。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影响较大的审批项目的初步处理意见还要在网站、报纸上登载听取广大群众的意见。

3.确定处理意见。

市审改办根据论证、征求意见的情况对初步处理意见进行修改,确定处理意见,报市审改领导小组最后审定。

第四阶段:呈批、公布阶段(时间由市审改办确定)。

1.由市审改办编制各部门取消和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并拟定有关规定,报市审改领导小组讨论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批准后以政府令的形式在报纸和《广州政报》上予以公布。

未经公布的项目,各部门不得行使审批权。

凡属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审批项目,建议取消审批的,由市政府按规定程序提交市人大处理。

凡属国家、省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审批事项,建议取消审批的,转报省政府处理。

2.建立行政审批程序规定和监督制约机制,向社会公布。

各部门应当结合实际,针对保留的审批项目制定行政审批程序和监督制约的具体制度、措施,报市
审改办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应当制定为规章的,则按立法程序办理。

四、工作要求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

市政府各部门务必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这项改革健康有序地进行。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充分认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

市政府各部门要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负责这项工作,并成立专门工作班子承担日常工作。

市法制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府研究室、市计委、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等部门和单位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二)要积极稳妥地推进。

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既要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又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和要求,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既要坚决精减和调整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行政审批事项,又要切实加强对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

对取消行政审批的事项要制定后续监管措施,避免管理脱节。

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并及时解决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要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与政务公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工作结合起来。

(三)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绝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坚决反对和防止搞形式主义。

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瞒报、虚报行政审批项目,不得对决定取消的项目搞变相审批,不得擅自新增审批项目。

对于瞒报、虚报项目、对取消的项目搞变相审批或者擅自新增审批项目的单位,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区(县级市)、镇(街道)行政审批改革与市一级改革同时进行。

具体的改革办法参照本方案执行。

附件:1.广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名单
2.省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2001]80号)
3.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项原则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粤府办[2001]124号
)
附件1广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名单
市法制办市国土房管局
市委办公厅市水利局
市政府办公厅市农业局
市编委办市外经贸局
市府研究室市文化局
市监察局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局
市计委市审计局
市经委市环保局
市建委市规划局
市交委市市政园林局
市商业局市市容环卫局
市教育局市新闻出版和广电局市科技局市体育局
市民族宗教局市统计局
市公安局市物价局
市民政局市工商局
市司法局市林业局
市人事局市质监局
市劳动社保局市药监局
市知识产权局广州南沙开发区管委会
市旅游局广州保税区管委会
市外办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广州高新区管
市侨办委会,广州出口加工区管委会)
附件2 转发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
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府[2001]8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贯彻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精神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通知》和《印发关于深化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府[2001]74号) 的精神,要从制度创新的角度,正确理解和把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遵循合法原则、合理原则、效能原则、责任原则和监督原则等审批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结合我省实际,不折不扣地贯彻和执行,确保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取得实效。

二、切实加强组织和领导。

各市县、各部门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充分认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

要由主要领导负责这项工作,并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和抽调精干人员承担日常工作,做到班子、人员、工作三落实。

计划、监察、法制、机构编制等部门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互相支持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改革任务的完成。

三、要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与政务公开、效能建设和市县政府机构改革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市县、各部门在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应将其纳入到政务公开、效能建设和政府机构改革工作中去,相互配合,相互促进,把各项工作做好。

四、要加强监督和检查。

各市县、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绝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坚决反对搞形式主义和走过场。

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瞒报、虚报行政审批项目,不得对决定取消的项目搞变相审批,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新设立审批项目,否则将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各市县、各部门在贯彻执行国务院及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政府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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