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主体地位之否定及其法理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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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主体地位之否定及其法理刍议
梅智超;金晓红
【期刊名称】《景德镇学院学报》
【年(卷),期】2024(39)2
【摘要】在主体—客体二分模式的基本框架下,法律制度的构建与运行皆是以“人”为中心。

人工智能作为人造物,其本质属性在于工具性。

虽然,在客观上人工智能拥
有近乎甚至超越人脑存在的智能系统,但这并不能代表其已经具备“人”的独立意
识和理性思维,没有为自己立法的现实可能性,无法取得类似于自然人的主体地位,而法人拟制主体的取得,看似为赋予人工智能以主体地位,提供了现实可行性。

但人工
智能与法人主体构成的实体性要素和价值性要素的不适配性,决定了其也无法取得
类似于法人的拟制主体地位。

究其实质,作为人类社会的手段工具,人工智能应当作
为法律关系中的客体,予以对待。

【总页数】6页(P69-74)
【作者】梅智超;金晓红
【作者单位】景德镇陶瓷大学;景德镇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3
【相关文献】
1.强人工智能体刑事主体地位的否定及其法理辨析
2.人工智能刑法主体地位之否定——以传统刑法理论为分析框架
3.论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之否定
4.封闭性准则视角下强人工智能体刑事主体地位之否定
5.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的否定和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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