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守成、田桂珍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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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守成、田桂珍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06
【案件字号】(2020)冀行终40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柴学哲韩锦霞张晓鹏
【审理法官】柴学哲韩锦霞张晓鹏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守成;田桂珍;李向东;谢长春;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王守成田桂珍李向东谢长春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王守成田桂珍李向东谢长春
【当事人-公司】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王维雪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维雪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维雪
【代理律所】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王守成;田桂珍;李向东;谢长春
【被告】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本案中,王守成等4人诉请撤销峰峰矿区政府2019年3月1日作出的峰政复字[2018]9-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受案范围复议机关举证责任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可诉性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王守成等4人诉请撤销峰峰矿区政府2019年3月1日作出的峰政复字[2018]9-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本案中,王守成等4人申请撤销邯郸市峰峰矿区滏阳东路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征收公告,被上诉人峰峰矿区政府作为复议机关,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作出的峰政复字[2018]9-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合法性。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本案中,峰峰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406行初4号行政判决,判令撤销峰峰矿区政府2018年7月31日作出的峰政复字[2017]9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对此,峰峰矿区政府于2019年3月1日作出峰政复字[2018]9-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从两份复议决定的内容来看,属于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复议决定基本相同的行政复议决定之情形,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基于上述,对于峰峰矿区政府作出的峰政复字[2018]9-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依法应予撤销。

峰峰矿区政府应针对原行政行为进行依法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

一审判决驳回王守成等4人的
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亦应依法予以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4行初81号行政判决;二、撤销被上诉人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峰政复字[2018]9-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三、责令被上诉人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21:39:21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查明,王守成等4人均系邯郸市峰峰矿区临水镇西纸坊村人。

2018年6月24日,因西纸坊村被列入峰峰矿区棚户区改造,邯郸市峰峰矿区滏阳东路街道办事处作出公告,并附《峰峰矿区滏阳街道办东纸坊村、西纸坊村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等4人认为该公告违法,于2018年7月24日依法向峰峰矿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峰峰矿区政府审查后认为该公告是针对不特定人群发出的程序性告知行为,没有独立的决定事项,其后的具体行政行为才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故决定不予受理。

王守成等4人认为峰峰矿区政府不予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违法,起诉至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邯郸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审理,峰峰矿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查后作出判决,撤销了峰峰矿区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责令被告三十日内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峰峰矿区政府又重新作出峰政复字[2018]9-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王守成等4人不服峰峰矿区政府作出的峰政复字[2018]9-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故向该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该案王守成等4人所诉的公告,是程序性的告知行为,没有独立的决定事项,实际对王守成等4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是公告中所附的
《峰峰矿区滏阳街道办东纸坊村、西纸坊村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故该公告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的受案范围。

峰峰矿区政府作出的峰政复字[2018]9-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守成等4人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王守成等4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判决认为,王守成等4人所诉公告是程序性的告知行为,没有独立的决定事项,该公告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属于错误认定。

1.上诉人并非针对公告本身提起行政复议,本意应是对街道办作出的征收决定行为不服,公告只是体现征收决定的一种形式,实质是征收决定,完全由独立的决定事项。

2.本案公告中的内容实质上为征收决定。

涉案公告的内容明确:为公共利益,落实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东纸坊村、西纸坊村列入棚户区改造,现对峰峰矿区东纸坊村、西纸坊村宅基地及房屋进行征收。

且公告中明确征收实施部门、征收范围,征收补偿依据、标准以及期限,并告知对此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其实际是对上诉人的房屋进行征收。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第十三条规定,在有独立附件征收决定的情况下,公告不具备可诉性。

但本案被申请人征收公告未另附征收决定,该公告即为征收决定,已对被征收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设定了权利义务。

3.原审法院认为对上诉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是公告中所附《安置补偿方案》,公告不属于复议范围,不符合逻辑。

本案被复议法律关系是解决上诉人房屋该不该被征收的问题,并非补偿方案补多少钱的问题。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1.被复议征收决定侵犯上诉人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房屋征收案件审理指导》意见等规定,当事人对未作出征收决定而载有征收具体内容的公告提起诉讼,实质上不服的是征收决定。

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将案由确定为房屋征收决定,并将该征收公告作为征收决定予以审查。

2.被复议征收决定确定了被征收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并对上诉人产生法律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综上,被上诉人
作出复议决定错误,一审法院作出错误判决,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被上诉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责令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并进行审理。

王守成、田桂珍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冀行终40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守成。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桂珍。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向东。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长春。

上诉人田桂珍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树波。

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雪,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滏阳东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陈珍礼,该区区长。

审理经过上诉人王守成、田桂珍、李向东、谢长春(以下简称王守成等4人)因诉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峰峰矿区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4行初8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查明,王守成等4人均系邯郸市峰峰矿区临水镇西纸坊村人。

2018年6月24日,因西纸坊村被列入峰峰矿区棚户区改造,邯郸市峰峰矿区滏阳东路街道办事处作出公告,并附《峰峰矿区滏阳街道办东纸坊村、西纸坊村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等4人认为该公告违法,于2018年7月24日依法向峰峰矿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峰峰矿区政府审查后认为该公告是针对不特定人群发出的程序性告知行为,没有独立的决定事项,其后的具体行政行为才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故决定不予受理。

王守成等4人认为峰峰矿区政府不予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违法,起诉至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邯郸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审理,峰峰矿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查后作出判决,撤销了峰峰矿区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责令被告三十日内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峰峰矿区政府又重新作出峰政复字[2018]9-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王守成等4人不服峰峰矿区政府作出的峰政复字[2018]9-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故向该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该案王守成等4人所诉的公告,是程序性的告知行为,没有独立的决定事项,实际对王守成等4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是公告中所附的《峰峰矿区滏阳街道办东纸坊村、西纸坊村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故该公告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的受案范围。

峰峰矿区政府作出的峰政复字[2018]9-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守成等4人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王守成等4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判决认为,王守成等4人所诉公告是程序性的告知行
为,没有独立的决定事项,该公告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属于错误认定。

1.上诉人并非针对公告本身提起行政复议,本意应是对街道办作出的征收决定行为不服,公告只是体现征收决定的一种形式,实质是征收决定,完全由独立的决定事项。

2.本案公告中的内容实质上为征收决定。

涉案公告的内容明确:为公共利益,落实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东纸坊村、西纸坊村列入棚户区改造,现对峰峰矿区东纸坊村、西纸坊村宅基地及房屋进行征收。

且公告中明确征收实施部门、征收范围,征收补偿依据、标准以及期限,并告知对此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其实际是对上诉人的房屋进行征收。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第十三条规定,在有独立附件征收决定的情况下,公告不具备可诉性。

但本案被申请人征收公告未另附征收决定,该公告即为征收决定,已对被征收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设定了权利义务。

3.原审法院认为对上诉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是公告中所附《安置补偿方案》,公告不属于复议范围,不符合逻辑。

本案被复议法律关系是解决上诉人房屋该不该被征收的问题,并非补偿方案补多少钱的问题。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1.被复议征收决定侵犯上诉人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房屋征收案件审理指导》意见等规定,当事人对未作出征收决定而载有征收具体内容的公告提起诉讼,实质上不服的是征收决定。

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将案由确定为房屋征收决定,并将该征收公告作为征收决定予以审查。

2.被复议征收决定确定了被征收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并对上诉人产生法律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综上,被上诉人作出复议决定错误,一审法院作出错误判决,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被上诉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责令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并进行审理。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峰峰矿区政府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王守成等4人诉请撤销峰峰矿区政府2019年3月1
日作出的峰政复字[2018]9-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本案中,王守成等4人申请撤销邯郸市峰峰矿区滏阳东路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征收公告,被上诉人峰峰矿区政府作为复议机关,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作出的峰政复字[2018]9-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合法性。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本案中,峰峰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406行初4号行政判决,判令撤销峰峰矿区政府2018年7月31日作出的峰政复字[2017]9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对此,峰峰矿区政府于2019年3月1日作出峰政复字[2018]9-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从两份复议决定的内容来看,属于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复议决定基本相同的行政复议决定之情形,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基于上述,对于峰峰矿区政府作出的峰政复字[2018]9-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依法应予撤销。

峰峰矿区政府应针对原行政行为进行依法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

一审判决驳回王守成等4人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亦应依法予以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4行初81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被上诉人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峰政复字[2018]9-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三、责令被上诉人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柴学哲
审判员韩锦霞
审判员张晓鹏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常琳璐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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