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经贸合作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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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Basis of Trade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 between Guangdong, Hong Kong and Macao 作者: 蔡镇顺
作者机构: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州510420
出版物刊名: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
页码: 9-14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3期
主题词: 法律基础 粤港澳合作 法律效力
摘要:粤港澳经贸合作的法律基础,既不完全是国内法,也不完全是国际法或国际条约,而是综合性的法律基础,其中包括宪法及港澳基本法、WTO协议、CEPA协议、区域合作的各种安排及协定等。
粤港澳合作的法律基础存在的主要问题是CEPA协议缺乏国内法意义上的法律依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f2008—2020年)》不属于((立法法》规定的法律渊源,《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缺乏法律明确授权,粤港粤澳合作联席会议缺乏宪法依据。
法律上应明确地方政府包括港澳特别行政区政府缔结地方政府间合作协定的权力,在《立法法》中明确合作协定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