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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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的休息休假管理,保证员工的身心健康,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地方政府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公司在编员工中的在岗员工。
人事代理(派遣)人员、技术合作(人才借调)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工作时间
第三条公司采用以下三种工时工作制
1.标准工时工作制:员工每日工作不超过8 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 小时。
工程公司机关(含机关助勤人员)、机关服务中心及其他可实行日勤制的单位,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
即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
2.不定时工作制: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的限制,主要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情况,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员工。
工程公司负责人、实行年薪制的工程项目经理、党工委书记、总工程师,采购、营销、清欠人
员,非生产性司机,部分值班和其他因工作需要而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计算工时的岗位员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部分员工,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工程公司直接从事施工生产的单位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三章休假分类
第四条休假分类
1.法定公休日(周六、周日)
2.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十一、清明、端午、中秋)
3.带薪年休假
4.探亲假
5.婚假
6.丧假
7.病假
8.事假
9.生育假
10.育儿假
11.工伤假
12.其他假期
第四章休假及薪金
第五条法定公休日
1.公休假日为:每周星期六、星期日。
2.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原则上不安排加班。
确因工作需要,由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在公休日加班,但加班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6 小时。
加班后,部门领导可以安排补休调休。
如遇上级部署的重要性、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且需投入较大人力、精力的,由牵头部门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分管机关领导、主管领导批准,可以支付加班工资。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公休日工作视为正常劳动,公休日不额外支付加班工资。
4.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公休日工作视为正常劳动,不额外支付加班工资。
因生产经营需要和气候变化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须经同级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同意。
延长的工作时间不能串休或补休的,必须要给予至少一个月的经济补偿(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为减少员工工作压力,保障员工身心健康,实行综合计算工
时工作制的单位,在不影响施工生产的条件下,可采用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每季度安排职工12天休息休假,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职工休息休假期间,工资待遇照常支付。
确因现场工作需要,休息不了的,应额外予以加班补助。
日补助标准=月岗位工资÷天×150%。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休假日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
(1)工程公司机关的员工,已经实行岗位定编定员,因需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而加班的;
(2)职工未完成劳动定额或完不成规定的工作任务需要加班的;
(3)因工作特殊需要,公司领导安排需要统一加班的。
6.公休日加班工资计算:
日加班工资=月岗位工资÷天×200%。
第六条法定节假日
1.全体员工放假的节日:
(1)元旦,放假 1 天(1 月 1 日);
(2)春节,放假 3 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 1 天(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 1 天(5 月 1 日);
(5)端午节,放假 1 天(农历五月初五);
(6)中秋节,放假 1 天(农历八月十五);
(7)国庆节,放假 3 天(10 月 1 日、2 日、3 日)。
2.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
(1)妇女节(3 月8 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 月 4 日),28 周岁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妇女节和青年节,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3.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根据国家的规定,按照各民族习惯,确定放假日期。
4.遇法定节假日需放长假的,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和上级关于节假日放假通知的规定。
5.法定节假日工资照发。
因工作需要不能在法定节假日休息的,可以采取补休调休。
无法补休调休的,支付加班工资。
6.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
日加班工资=月岗位工资÷天×300%。
7.根据国家和上级通知,属与法定节假日延长放假时段的,延长时段应给予加班工资。
法定节假日延长时段日加班计算:日加班工资=月岗位工资÷天×200%。
第七条年休假
1.按国家规定,员工享有带薪年休假,连续工作时间以本企
业工龄为计算依据。
属工作商调的前后两单位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本企业工龄,社会招聘的在《劳动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本企业工龄计算起始时间。
职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一年以上者,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1)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10 年者,年休假 5 天;
(2)累计工作已满10 年不满20 年者,年休假10 天;
(3)累计工作已满20 年及以上者,年休假15 天。
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冬闲或任务不足年累计已放假2个月及以上的不享受带薪年休假。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未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 年不满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4.职工应有计划地安排休年休假,工程公司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
原则上年休假在
1 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
5.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6.法定节假日前后,一般不批准年休假。
7.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八条探亲假
1.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
2.探亲假天数:
(1)已婚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 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 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3.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予路程假。
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
日包含在探亲假和路程假内。
4.休假年次计算,以员工进入公司时间为起点(计算到月),工作满 1 周年后,从第 2 个周年开始享受休假,休假不能提前;
2 年休一次的,应在工作满2 周年后,第
3 个周年时享受休假。
已婚探父母,在领取结婚证书当年可休第 1 次探亲假(当年已按未婚探父母的身份休了探亲假的,在次年才能享受),以后每隔
4 年休 1 次。
5.探亲假期间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具体标准按照《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公司财〔2016〕26号)规定执行。
6.探亲假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年功工资、职称(技能)津贴。
第九条婚假
1.工程公司职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结婚的职工,公司给予婚假,具体如下:
(1)职工符合法定年龄结婚可享受 3 天婚假。
按《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婚假共10天。
(2)员工结婚时,因与配偶不在一地工作,需去配偶方结婚时,根据路程远近,可以另给予路程假。
2.婚假和路程假一次休完,含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
往返路费员工自理。
3.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发放岗位工资、年功工资、职称(技能)津贴。
第十条丧假
1.员工的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可给予丧假3 天;员工配偶的父母去世,可给予 3 天以内的丧假。
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路途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丧假和路程假一次休完,含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
往返路费员工自理。
3.丧假期间只发放岗位工资、年功工资、职称(技能)津贴。
第十一条病假
1.员工因伤病不能正常工作的,需凭县级以上的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等有关资料向单位请假;需要住院治疗的,无论是在单位内工作还是出差、探亲、学习,都要经社保部门审查备案,所需时间按医生和单位的批准执行。
2.凡请病假超过1 个月的或当年累计病假超过3 个月的,由所在单位报公司社会保险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备案。
凡提供虚假证明的、经检查无病的将进行严肃处理,已痊愈的必须按工程
公司要求恢复工作。
3.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程公司将给予3~24 个月的医疗期,具体如下:
(1)实际工作年限10 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 5 年以下的为3 个月,5 年以上的为6 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 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 5 年以下的为6个月;5 年以上10 年以下的为9 个月;10 年以上15 年以下的为12 个月;15 年以上20 年以下的为18 个月;20 年以上的为24个月。
4.员工病假期间享受的病假待遇,按以下办法计发:
6个月以内年功工资、职称(技能)津贴照发;岗位工资按以下比例发放:
工龄满20年以上的发70%;
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发60%;
工龄满5年不满10年发50%;
工龄5年以内发40%。
6个月以上的发年功工资、职称(技能)津贴和20%岗位工资。
扣个人部分五险二金后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80%的,补足到最低工资80%。
第十二条生育假
1.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执行下列规定:
(1)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2)怀孕期间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计算在工作时间之内。
(3)对怀孕7 个月及以上在岗的女职工,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 1 小时。
坚持工作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可提前休假。
(4)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应给予产假。
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 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 天产假。
2.女职工的产假按以下情况执行:
女职工正常产假为98 天,按《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产假共15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 天。
配偶享有护理假15天。
3.员工落实节育手术的,可以根据国家、地方政府及上级有关规定及医疗机构证明,工程公司视情况给予休假。
4.生育假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5.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接
受节育手术的)、产检等假期内,不影响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育儿假
产假止至婴儿满一周岁,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休育儿假,期间发年功工资、职称(技能)津贴,20%岗位工资。
扣个人部分五险二金后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80%的,补足到最低工资80%。
第十四条事假
1.员工因事必须由本人处理的可申请事假。
年休假未休完者,须在年休假用完后请事假。
2.事假天数。
一年累计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2个月者按旷工处理。
事假天数在1个月以内,按实际天数扣发工资;事假天数在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按当地政府公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个人部分五险二金由企业缴纳。
3.事假不包含法定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十五条其他假期
其他假期主要针对特殊情况由企业自行决定休息的假期,或者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国家和企业规定的其他假期,有关待遇从其规定。
第五章请销假手续
第十六条员工休年休假、探亲假、婚假、生育假、丧假、病假、事假等,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视为旷工:
1.休假审批权限:
(1)工程公司机关:一般员工及部门副职休假在1天以内由部门领导审批;1天以上、2天以内由部门领导、分管领导、分管机关领导共同审批;3天及以上由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分管机关领导审批。
部门领导及三总师副总级领导休假1天以内须经分管领导或分管机关领导审批;2天以上必须经主管领导、分管领导或分管机关领导审批。
分管领导休假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2)项管部(三级公司、项目部)或常建制单位:一般员工休假1天以内由所在部门(班组)负责人审批,1天以上、2天以内由部门(班组)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部门(班组)负责人以上领导休假由项管部(三级公司、项目部)主管领导批准;项管部主管领导休假7天以上由工程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2.员工休假应填写请假单,按审批程序经批准同意后,需办理请假手续,并到负责考勤部门核准备案,方可休假。
休假期满,上班后及时到负责考勤部门销假,未办理销假手续的,超过的天数扣发基本工资。
3.休假情况在考勤表中注明。
4.各部门(班组)负责人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班组)劳动纪律的管理,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如发现考勤不实,由部门(班组)负责人负责。
经核查,属部门负责人管理不当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酌情扣发部门(班组)负责人的考核工资。
5.员工上、下班考勤时间,以工程公司制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为准。
迟到或早退累计达三次,按事假一天处理。
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累计达四次,按旷工一天处理。
如有特殊原因需由部门负责人批准。
6.员工因公外出须履行报告制度,部门负责人需向主要领导报告、部门副职须向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报告、一般员工须向部门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后才能外出。
因公外出应同时告知考勤机构。
7.考勤以月为单位,每月10 日前将上月的考勤表交人力资源部或制定工资表部门备案。
8.人力资源部门或制定工资表部门根据每月考勤表,发放员工的工资及有关待遇。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与国家规定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