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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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
见(试行)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布部门】通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8.01
【实施日期】2011.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试行)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和全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也是我市推进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后备力量。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更好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解决我市人才总量不足、高层次专业人才缺乏、人才队伍结构不尽合理等问题的有效途径;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推进富民强市进程的强劲动力;是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
会和谐稳定的迫切要求。

当前,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就业压力仍然很大,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任务繁重而紧迫。

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松懈、不动摇,全力以赴地抓紧抓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落实政策,完善机制,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制度保障
一是认真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鼓励性政策。

凡是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各地、各部门务必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

二是认真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扶持性政策。

要进一步落实市场准入、税费减免、财政贴息等优惠政策,改善创业环境,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创业。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要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

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自领取执业证照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是认真落实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政策。

要切实发挥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主体作用,进一步清理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

对一次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20人以上并且实现稳定就业2年以上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应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

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30%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
受2年财政贴息。

到中小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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