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亲属法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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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法复习重点

亲属法复习重点

亲属法复习提要1、亲属:(P2)在当代法学中,亲属系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婚姻为亲属之源,血亲为亲属之流,姻亲则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发生的。

2、亲系:(P53)指的是亲属间的联络系统,这种联络的载体是客观存在的血缘联系。

3、亲等:(P55)即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

4、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是婚姻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

婚姻的全部法律效力,都是以婚姻的成立为前提的。

5、婚约:(P72)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6、夫妻关系:(P98)发生在配偶之间的具有特定的生理、心理、伦理、经济和法律等内容的社会关系。

7、出妻:(P152)又称“七出”,是中国古代最主要的离婚方式,是男方片面“休弃”妻子,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制度。

8、协议离婚:(P163)亦称两原离婚,在我国现行《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

9、亲子法:(P198)是关于调整亲子关系的法律规范。

所谓“亲”即指父母,所谓“子”即指子女。

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因出生的事实或法律拟制而发生,是最近的直系血亲关系。

10、非婚生子女:(P214)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俗称“私生子”,是含有卑视之意的称谓,现代社会均已称为“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女子与婚生子女在地位上是平等的。

11、亲权:(P224)是指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之身体上和财产上的养育、教育和保护管理的权利义务制度。

二、简答1.亲属法调整的对象(P20)答:(1)调整对象的范围A以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定其范围;按照我国现行《婚姻法》和其他法律中的规定,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在特定情形下,还包括女婿和岳父母、儿媳和公婆以及兄弟姊妹以外的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B以具体内容定其范围由亲属法调整的事项主要包括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亲子和其他近亲属关系,收养、监护、抚养,以及设有家制的国家中的家长亲属关系等。

亲属法论

亲属法论

课程名称: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课程性质:指定选修课时: 36学时教材: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参考教材:史尚宽著《亲属法论》、《继承法论》(德)施瓦布著《德国家庭法》教学目标:理解亲属法、继承法知识体系,掌握与运用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法律、法规。

注意问题:以社会理性理解婚姻家庭法的价值安排。

第一章亲属法概述第一节亲属法的含义、性质与特点一、亲属法的含义实质意义:调整亲属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以及基于亲属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亲属法又称家庭法,家庭法调整家庭关系(家庭成员关系),家庭含义因时代变迁而有变化。

从我国当今亲属非居于一家来看,宜称亲属法。

亲属关系分亲属关系中身份关系者与财产关系,前者又称为纯亲属法。

仅语义使用不同而已。

形式意义:民法典中亲属编。

我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为立法便宜,有不属亲属法内容而定入亲属编者,如监护等。

二、亲属法的性质亲属法为私法,为普通私法,为民法中之身份法(亲属间的本质的结合,非经济目的的结合),但其中包含非私法的、非身份法的内容如监护等。

三、亲属法的特点1、伦理性:亲属权利义务关系设定应满足家庭功能实现的需要,家庭功能的实现非在于经济的交换而为血缘延续,为自然的伦理。

法律上表现出亲属事项非如财产事项关乎公序良俗、涉及社会公益,当事人不得自由处分,国家依职权主动干预。

2、强行性:身份法上权利义务属强行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约定。

3、团体性:家庭关系为持续的结构性关系,为发挥家庭功能,各家庭成员服从其角色分派。

亲属团体干预个人生活,惟现代社会亲属离散,团体主义渐为个人主义取代。

4、习俗性:家庭生活关系历史地形成,亲属法固化此一伦理秩序。

惟民族传统习惯因时代而变迁,各民族共同创造与相互吸取人类文明,亲属法得为继受,而非固步于固有法。

第二节亲属法渊源、立法体例一、亲属法渊源1、成文法2、习惯法:须有法之信赖之习惯。

法院判例为法律解释渊源,非法律渊源。

第五十四章 亲属与亲属法

第五十四章  亲属与亲属法
第五十四章 亲属与亲属法
第一节 亲属概说 第二节 亲属法概说 第三节 亲属法行为
第一节 亲属概说
一、亲属的概念 (一)定义
现代社会中,人身附从关系已日渐淡化。相互 构成亲属关系者,或者具备血统关联,或者为婚姻 所联结,因而,亲属可定义为:相互之间具有血 统、婚姻关联之人。 (二)分类 1.血亲与姻亲。 2.直系亲与旁系亲。 3.自然亲属与法律亲属。
“以婚姻法代替亲属法在逻辑上、理论上都讲不 过去。”
(二)亲属法的编排体例 1.罗马式编制与德国式编制。
德国式编制以亲属法为第四编,各编依次为: 总则、债的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与继承法。 2.亲属法与“人法”。
史尚宽先生认为,罗马式编制与德国式编制的 特点是:“前者以家制为基础,后者以个人制为依 据。”换言之,罗马——法国体例关心的是“家庭 关系中的人”,而德国体例则注重“作为社会个体 的人”。
法律未予特别规定,似宜适用一般行为能力之解 释。这一问题,主要在允许未成年人结婚的立法例 下有其意义。 (四)监护能力
监护属于支配的身份行为,亦宜适用一般行为 能力之规定。
三、亲属法行为的代理 身份行为原则上不得意定代理,属于亲为行
为,但允许法定代理。因为法定代理之意旨即在 于,通过亲权或监护制度,为行为能力欠缺者提供 保护。 四、条件与期限
3.代数计算法。我国现行法律采代数(代份)计算 法,其计算规则为: ①直系血亲的代数计算法:从一方当事人开始,一 世代为二代,世代总数即为代数。即罗马法直系亲 等数加1。 ②旁系血亲的代数计算法:分别数至双方相同的尊 亲属,以代数大的为准,即寺院法旁系亲等数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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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亲属法概说
一、亲属法的地位 (一)亲属法的称谓
(三)团体性 家族团体成员之间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有

亲属法

亲属法

《亲属法》课程介绍《亲属法》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属于民事法律范畴,专门研究婚姻家庭领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涉及到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

《亲属法》是一个部门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

开设对象是法学专业的三年级学生。

共50个学时,3个学分。

《亲属法》由绪论、三编和附论组成。

绪论主要介绍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概念、属性和社会职能,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发展规律,以及婚姻家庭立法的历史沿革。

第一编亲属制度由亲属法概述和亲属关系概述两章组成,分别概括介绍了亲属法的含义、性质、特征、亲属法行为和亲属关系的一般概念、原理、制度。

第二编婚姻法律制度由婚姻法概述、结婚制度、婚姻效力、离婚制度、亲子关系、收养制度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共七章构成,其中婚姻法概述一章介绍了婚姻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征和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结婚制度一章重点说明了婚姻成立的条件、程序、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以及事实婚姻问题;婚姻效力一章重点介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离婚制度一章重点在于离婚的程序、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以及离婚的法律后果;亲子关系章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章分别介绍了父母子女关系、祖孙关系和兄弟姐妹关系;收养制度一章介绍了收养成立的条件、程序和效力,收养的终止及其法律后果等。

第三编继承法律制度共有四章组成,其中继承法概述一章全面介绍了继承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原理、原则和主要制度;法定继承章和遗嘱继承章分别介绍了我国两种继承制度的基本内容;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一章简要介绍了遗赠制度和遗赠扶养协议的相关内容。

附论主要涉及婚姻家庭法的法律责任、民族自治地区的变通规定和涉外、涉港、澳、台等地的法律冲突等内容。

全课程由两条主线贯彻始终,即:亲属身份关系以及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亲属法》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课程,既具理论性,又具实务性,同时还具有较强的时代性。

亲属法的基本特性

亲属法的基本特性

亲属法的基本特性发布时间:2022-02-14T06:28:21.967Z 来源:《中国经济评论》2021年第11期作者:王倩倩[导读] 在我国,亲属法也称为婚姻家庭法,调整的是一定的基于血缘、姻缘关系的自然人之间因特定身份产生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属于身份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摘要:在我国,亲属法也称为婚姻家庭法,调整的是一定的基于血缘、姻缘关系的自然人之间因特定身份产生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属于身份法。

受苏联影响,建国许多年,婚姻家庭法一直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没有民法前,已经有婚姻法。

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改革开放以后,1980年我国出台了第二部《婚姻法》,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一次在立法体例上实现了婚姻家庭法回归民法体系这样一个转折。

目前,婚姻家庭法纳入民法典体系中,成为婚姻家庭编。

本文将从伦理性、习俗性、广泛性和强行性几个方面阐述亲属法的基本特性,以期能更好的理解亲属法,并发挥法律固有的规范作用。

关键词:亲属法伦理性习俗性广泛性强行性在我国,亲属法也称为婚姻家庭法,调整的是一定的基于血缘、姻缘关系的自然人之间因特定身份产生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属于身份法。

受苏联影响,建国许多年,婚姻家庭法一直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没有民法前,已经有婚姻法。

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改革开放以后,1980年我国出台了第二部《婚姻法》,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一次在立法体例上实现了婚姻家庭法回归民法体系这样一个转折。

目前,婚姻家庭法纳入民法典体系中,成为婚姻家庭编。

本文将从伦理性、习俗性、广泛性和强行性几个方面阐述亲属法的基本特性,以期能更好的理解亲属法,并发挥法律固有的规范作用。

一、亲属法具有伦理性伦理,意思是人伦道德之理,指的是人与人的关系和处理这些关系的规则。

亲属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自然人一出生就处于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中,他们之间便形成了人伦秩序:辈分的确定、两性的禁忌、供养的义务等等。

亲属法全

亲属法全

七出”,是中国古代最主要的离婚方式,是男方片面“休弃”妻子,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制度。

“亲”即指父母,所谓“子”即指子女。

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俗称“私生子”,是含有卑视之意的称谓,现代社会均已称为“非1.亲属法调整的对象(P20)答:(1)调整对象的范围A以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定其范围;按照我国现行《婚姻法》和其他法律中的规定,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在特定情形下,还包括女婿和岳父母、儿媳和公婆以及兄弟姊妹以外的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B以具体内容定其范围由亲属法调整的事项主要包括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亲子和其他近亲属关系,收养、监护、抚养,以及设有家制的国家中的家长亲属关系等。

(2)调对象的性质A亲属人身关系工――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自然人之间,这种关系本身并不具有任何经济内容。

其本质是一种身份关系。

B亲属财产关系――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涉及有关主体的物质利益。

但这种关系有其自身的特点,不能脱离亲属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它是依附、从属于亲属人身关系的。

2.亲属法的原则(P31)答:《婚姻法》第2条指出:“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这是我国亲属法的五项基本原则。

同法第4条指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这是法律对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提出的基本要求,综合地反映了上述五项基本原则的共同宗旨。

(1)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两者是相互联系,不可或缺的。

保障结婚自由,是为了使未婚男女和丧偶、离婚者能够根据本人的意愿,成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

是否结婚、与谁结婚、何时结婚,当事人有充分的自由选择的权利。

保障离婚自由,是为了使那些感情确已破裂、和好无望的夫妻能够通过法定途径解除其婚姻关系,并使他(她)们有可能重新建立幸福的婚姻家庭。

亲属相关法律规定(3篇)

亲属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亲属法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我国,亲属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

本文将重点介绍亲属法的相关规定,以期为读者提供全面的法律知识。

二、婚姻法1. 婚姻制度(1)一夫一妻制: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

(2)男女平等: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中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2. 结婚条件(1)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男女双方自愿结婚。

(3)男女双方符合一夫一妻制。

3. 结婚程序(1)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2)婚姻登记机关审查是否符合结婚条件。

(3)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4. 婚姻无效和撤销(1)婚姻无效的情形: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2)婚姻撤销的情形:受胁迫结婚的,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5. 夫妻财产制(1)共同财产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2)个人财产制: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6. 夫妻权利和义务(1)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2)夫妻双方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3)夫妻双方有相互尊重、相互爱护、相互帮助的义务。

三、继承法1. 继承制度(1)法定继承:根据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2)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

2. 继承顺序(1)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 继承份额(1)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遗嘱继承:按照遗嘱继承的份额,由遗嘱人自行决定。

4. 继承方式(1)法定继承:根据法定继承顺序,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亲属法

亲属法

亲属法复习资料名词解释1.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在重婚关系中一方或双方的合法婚姻并未依法终止,所以发生于后的违法结合以重婚相称;重婚行为是对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的严重破坏。

2.婚姻无效:是指双方当事人不具有法定结婚条件或者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发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3.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者双方自愿离婚,指双方当事人合意而使婚姻关系破裂并解除。

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5.婚姻终止:婚姻关系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

6.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是婚姻无效的婚姻。

7.一夫一妻制: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关系,又称为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8.夫妻财产制:是夫妻财产所有权的一般法律表现形式。

又称为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9.直系亲属:指彼此之间有直接血缘关系的血亲,即己身所出和出自己身的血亲。

10.婚姻自由;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的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来自外力的强迫或干涉。

简答一.结婚的条件:包括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1)必备条件1.具有结婚后合意:当事人对双方间确立夫妻关系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1)关于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出于具有婚姻行为能力的当事人(2)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3)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2.到达法定婚龄:《婚姻法》规定:男22周岁,女20周岁,鼓励晚婚晚育(2)禁止条件1.重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2.禁止结婚的血亲: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法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亲属法精华内容集萃

亲属法精华内容集萃

亲属法大纲•第一章亲属法含义一概念:规定亲属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和中止,以及基于上述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形式:附属民法、法典、单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二调整对象(一)人身关系:1、人格:人之所以为人的要素或条件。

内容:物质性(身体、生命、健康),精神性(姓名、自由、名誉等)•人格权•2、身份:人们基于彼此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身份权(略)•(二)财产关系1、内容:•成员间的扶养•夫妻财产制所有权:夫妻共有和分别所有2、特点:依附人身关系;不等价有偿;关系:前者决定后者••三特征• 1 习俗性• 2 伦理性:法律的道德性• 3 团体性• 4 强制性••四亲属身份权•(一)定义•主体以特定身份为客体而享有的维护一定关系的权利。

•(二)特征•1、特定性-•2、专属性-•3、义务性-• 4 、无时效性•(三)种类• 1 、性质:•(1) 基本权利:配偶权、亲权、亲属权•(2) 第二位的权利(支分的身份权):抚养请求权、离婚请求权)、继承权等•两者关系:•第二位权利依附基本的身份权• 2 、行使方式:•(1) 形成权•(2) 支配权•(3) 请求权• 3 、效力(内外双重关系)•(1) 对外:绝对权• (2) 对内:相对权•第二章亲属法的价值婚姻法N1”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一如何理解婚姻家庭(一)婚姻:由社会认可的男女异性的结合。

•前提:•(1)异性结合•(2)社会认可•挑战:•同居•同性:荷兰、丹麦、比利时法律认可为婚姻••(二)家庭•1定义:一定范围的亲属构成的生活单位。

•前提:•(1)一定范围•(2)生活单位• 2 职能:•(1) 生育•(2) 经济•(3) 教育(4)抚养•(5) 精神安慰(交流):新型纠纷••二如何理解婚姻家庭的特征和本质• 1 自然性:特征• 2 社会性:本质• 3 两者关系•三历史史前-杂婚(一)群婚制禁忌:法起源1 血缘群婚-排除父母子女通婚2 亚血群缘-排除兄弟姐妹(二)对偶婚制(三)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是历史发展的产物••问题研究•1、亲属法的特征?•2、亲属法与财产法的关系?•第三章基本原则•一婚姻自由-自主•(一)结婚自由: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统一•1个体性•自主行使•排除他人干涉•2社会性•依法行使-结婚条件-理性行使•滥用:承担责任•(二)离婚自由•1个体性(权利):•有权解除婚姻•2社会性(义务):•对内要求理性行使•合法性/条件:感情破裂•不符合离婚条件:承担不准离婚的否定后果•问题:离婚自由的权利界限••二一夫一妻(一〕禁止重婚1重婚的种类(1)法律重婚(2)事实重婚•“重婚行为”的具体表现•1两个法律婚的重婚;•2先法律婚后事实婚的重婚;•3两个事实婚的重婚;•4先事实婚后法律婚的重婚。

亲属法与继承法.ppt

亲属法与继承法.ppt

2. 继承权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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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继承和继承法的概念
继承在法律范畴中专指财产继承,即公民自 然死亡或宣告死亡后,按照法定程序,把死 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 种法律制度。 继承法是调整和处理遗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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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继承权的特征
(1)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 (2)继承权是与一定的身份相联系的一种财产权 (3)继承权的实现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 (4)继承权的最终实现取决于继承人的意志
夫妻关系是指因合法婚姻所产生的男女之间在 人身和财产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1. 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 2. 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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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
夫妻之间的人身平等关系主要体现在:
(1)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其子女可以随 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 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 离婚程序上的两项特别保护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2)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以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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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离婚的法律后果
1. 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
(1)离婚使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消灭 (2)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2. 对于子女的法律后果
- 父母离婚,不影响他们与子女的血亲关系。

(四)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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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婚的法定条件
1.结婚的必备条件: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法定年龄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2.结婚的禁止条件 :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

亲属法知识点

亲属法知识点

亲属法知识点
亲属法是调整亲属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以婚姻家庭关系为调整对象。

以下是一些亲属法的重要知识点:
1. 亲属的种类:亲属包括血亲和姻亲两种,血亲又分为直系血亲、旁系血亲等。

2. 亲属关系的发生和消灭:亲属关系的发生有多种原因,如出生、结婚等;亲属关系的消灭也有多种原因,如死亡、离婚等。

3. 婚姻的成立和效力:婚姻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男女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婚龄等。

婚姻的效力包括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4. 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监护等,兄弟姐妹之间的相互扶持等。

5. 收养制度:收养是指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进行抚养的行为,收养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6. 离婚制度: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离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以上是亲属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亲属法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领域,需要深入学习和理解。

第一讲 亲属法概述

第一讲 亲属法概述

“青春补偿协议”的性质
• 除一方当事人在所谓“青春补偿协议”中明确表示其 所支付的“补偿费”为向对方当事人的赠与外,所谓 的“青春补偿协议”并非赠与合同,因为“补偿费” 显然属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付出所支付的对 价,而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 • 构成了赠与合同关系,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 • 上述第一类协议,由于此种同居关系本身属道德调整 的范畴,那么基于此种同居关系而派生的所谓“青春 损失费”协议亦属道德调整 • 如果是上述第二类协议,虽然法律规范此种非法同居 关系,即明令禁止有配偶者又与他人非法同居,但正 由于此种同居关系的非法性,那么当事人为了发生、 维持或解除此种非法同居关系所达成的“青春补偿协 议”,自然法律规范调整,更不可能赋予其法律约束 力,亦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
四、亲属法的渊源与适用
• (一)亲属法渊源 1.亲属法渊源的含义 2.我国亲属法的渊源 • (二)亲属法的适用 1.亲属法与民法总则的关系问题 2.亲属法与合同法的关系问题 3.1980年的《婚姻法》与2001年的《婚姻法 修正案》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关系问题
我国亲属法的渊源
• 1.直接渊源 • 所谓直接渊源,是指法院处理亲属纠纷时可以直接作 为裁判依据的法律规范。由于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 所以我国亲属法的直接渊源为制定法。 • 包括(1)民事法律 (2) 国务院颁布的民事法规、 决议和命令中的亲属法规范(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民族自治地方的各级自治机关发布的决议、命 令、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的亲属法规 范 (4)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局及地方政府等发布的 命令、指示和规章 、(5)有关国家机关对亲属立法 的法定解释。 (6)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 此外,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所制定的调整亲属关系的法律、条例等,亦是我国亲 属法的渊源 • 问题:宪法是否为我国亲属法的渊源?

亲属法第一讲

亲属法第一讲

• 另一种含义:指父族四——自己一族、出嫁 另一种含义:指父族四 自己一族、 自己一族 的姑母及其儿子、出家的姐妹及外甥、 的姑母及其儿子、出家的姐妹及外甥、出家 的女儿及外孙。母族三——外祖父一家、外 外祖父一家、 的女儿及外孙。母族三 外祖父一家 父母的娘家、姨母及其儿子。妻族二——岳 父母的娘家、姨母及其儿子。妻族二 岳 父的一家、岳母的娘家。 父的一家、岳母的娘家。 • 至今为止株连范围最广的就是明成祖杀方孝 儒了,诛其“十族” 儒了,诛其“十族”。
• (二)群婚制下亲属制度的状况 • 人类经过漫长的岁月,摆脱“杂乱”的两性 人类经过漫长的岁月,摆脱“杂乱” 关系之后,就慢慢出现了“婚姻”的形式, 关系之后,就慢慢出现了“婚姻”的形式, 并且由低级向高级, 并且由低级向高级,由群婚制到对偶婚制再 到一夫一妻制的漫长发展,其中, 到一夫一妻制的漫长发展,其中,群婚制和 对偶婚制就是两种典型的原始婚姻形态。 对偶婚制就是两种典型的原始婚姻形态。
• 二、亲属制度的起源 • 人类两性、血缘关系进步到社会制度范畴的 人类两性、 婚姻家庭形式是一个复杂、曲折、 婚姻家庭形式是一个复杂、曲折、漫长的历 史过程。 史过程。 • 作为社会制度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制度,是 作为社会制度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制度, 以各种具体的历史形态存在于社会发展的一 定阶段的。 定阶段的。 • 通常以经济基础的类型作为划分婚姻家庭制 度历史类型的基本依据。 度历史类型的基本依据。
• 十三经中的《尔雅·释亲》一书记载了中国最早的亲 十三经中的《尔雅 释亲 释亲》 属称谓词系统: 属称谓词系统: • 将父称为考,母为妣,父之考为王父,父之妣为王 将父称为考,母为妣,父之考为王父, 母。也就是说,在最初我们跟爷爷叫王父,跟奶奶 也就是说,在最初我们跟爷爷叫王父, 叫王母。依此类推为曾祖王父、曾祖王母; 叫王母。依此类推为曾祖王父、曾祖王母;高祖王 高祖王母。男子先生为兄,后生为弟。 父、高祖王母。男子先生为兄,后生为弟。谓女子 先生为姊,后生为妹。父之姊妹为姑。 ,先生为姊,后生为妹。父之姊妹为姑。这是对兄 弟姐妹之间的称呼。那么对于子孙的称呼呢? 弟姐妹之间的称呼。那么对于子孙的称呼呢?我们 说子之子为孙,孙之子为曾孙,曾孙之子为玄孙, 说子之子为孙,孙之子为曾孙,曾孙之子为玄孙, 玄孙之子为来孙,来孙之子为昆孙, 玄孙之子为来孙,来孙之子为昆孙,昆孙之子为仍 仍孙之子为云孙。 孙,仍孙之子为云孙。

7国际私法之亲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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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 属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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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讲主要内容: 一、结 婚的法律适用 二、离 婚的法律适用 三、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 四、亲子关系的法律适用 五、收养的法律适用
第十一章 亲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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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结婚
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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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1、婚姻举行地法 • 优点: (1)场所支配行为 • (2)既得权 • (3)公共秩序 • (4)方便、减少法律障碍 • 缺点:法律规避婚姻
第十一章
亲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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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法律适用通则法》2007年 第27 条:离婚依双方当事人共同本国法,没有 共同本国法的,适用共同惯常居所地法,没有 共同惯常居所地法的,适用夫妻双方最密切联 系地法。但夫妻一方为在日本有经常居所地的 日本人时,离婚依日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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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限的意思自治 • 德国《民法施行法》( 2010 年修订) 第14、17 条: • 在以下情形下,可以选择夫妻人身关系和离婚 的法律: 如果夫妻一方具有多个国籍,则夫妻 双方可以选择其中任一国的法律,前提是夫妻 另一方也属于该国人; 如果夫妻双方无共同国 籍,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 选择其中一方所属国法律: ( 1) 夫妻双方均无他 们的惯常居所地国国籍,或者( 2) 夫妻双方的 惯常居所不在同一国家。夫妻双方取得共同国 籍的,则上述法律选择的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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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几种特殊的结婚
• 领事婚姻: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
况下,一国授权驻外领事或外交代表为
本国侨民依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
婚手续,成立婚姻的制度。
第十一章

第二章 亲属法概述

第二章 亲属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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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亲属法在我国法律体系 中的地位
一、亲属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定位 (一)亲属法是民事基本法的一部分 (二)亲属法是部门法 (三)亲属法是实体法 二、亲属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一)亲属法与宪法 (二)亲属法与民法 (三)亲属法与行政法 (四)亲属法与民法 (五)亲属法与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 亲属法概述
第一节 亲属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二节 亲属法的历史沿革
第三节 亲属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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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亲属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亲属法的概念及其名称

是以调整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为主要内容的
法律
亲属法的名称
1、非纯粹亲属法
2、纯粹亲属法
三、亲属法的法律渊源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五)地方性法规 (六)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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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1.亲属法是关于调整亲属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
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应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 的总和。 2.亲属法的调整对象是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调 整对象的性质是婚姻家庭领域中的人身关系和财 产关系。 3.亲属法具有广泛性、强制性和伦理性的特点。 4.亲属法的发展沿革经历了古代——近代——现 代的发展过程。 5.亲属法在我国立法体系中的地位主要表现为: 是民事基本法的一部分;是部门法;是实体法。 它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6.亲属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法规、规 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
Hale Waihona Puke 3、形式意义上的亲属法 4、实质意义上的亲属法
5、广义亲属法和狭义亲属法

第二讲亲属法的原则

第二讲亲属法的原则
• 其区别主要有:(1)索取财物的主体不同。前者 的主体通常是女方或女方父母;而后者的主体是第 三人(包括父母)。(2)索取财物的方式不同。 前者是以自愿的自主婚形式出现;后者是靠强迫包 办的手段实现的。(3)索取的财物归属不同。前 者有的归父母,但主要为女方当事人所有;后者为 第三人(包括父母所有。(4)法律后果不同。前 者一般不影响婚姻的效力;后者为婚姻可撤销的原 因。
16
三、一夫一妻原则
• (一)一夫一妻原则的含义 一夫一妻原则,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互 为配偶,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配偶,有配偶者在婚姻终止之前不得再行 结婚,一切公开的或者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 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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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夫一妻原则的贯彻 我国《婚姻法》第3条第2款规定:“禁止重 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 在社会主义国家,毫无保留地确认和保障公 民的婚姻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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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原则的含义
• 婚姻自由原则,是指自然人有权在法律规定 的范围内,完全自愿、自主地决定本人的婚 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或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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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原则的内容
• 结婚自由 ——包括不结婚和初婚、再婚与复 婚的自由
• 离婚自由 • 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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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男女平等原则
• (一)男女平等原则的含义 男女平等原则,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
庭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禁止对女性的任何形式的歧视、虐待和 压迫。 • (二)男女平等原则的内容 • (三)男女平等原则的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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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 权益原则
•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的含义 • 该原则是指对于妇女、儿童和老人在婚姻家庭方面

亲属法概述

亲属法概述

第一章亲属法概述第一节亲属和亲属制度一、亲属释义二、亲属制度的起源前婚姻时代的血缘团体群婚制下亲属制度的萌芽:①: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低级形式②:亚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形式个体婚制、父系家族制的形成和古代型亲属制度的确定三、亲属制度的本质亲属是一种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自然条件的社会关系,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亲属制度就其本质而言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亲属制度与经济基础亲属制度与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第二节亲属法的历史沿革一、古代的亲属法中国古代亲属法:详于礼而略于律,以礼为主,以律为辅,这是中国古代亲属制度在表现形式上的一个重要特征外国古代亲属法:以欧洲各国为例,奴隶制时代的亲属关系最初主要是由习惯法加以调整的罗马亲属法中婚姻终止的原因:1)配偶死亡2)自由权或市民权的丧失3)离婚中世纪的亲属法主要来自1)习惯法2)寺院法3)罗马法亲属制度的宗教化,是欧洲中世界亲属法的一个显著特色二、资产阶级国家的亲属法近、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亲属法近、现代英美法系国家的亲属法当代资产阶级亲属法的立法趋势三、社会主义国家的亲属法在第一个阶段中,苏维埃婚姻家庭法(亲属法)是当时惟一的社会主义类型的亲属法在第二个阶段中,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系列社会主义国家的诞生,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社会主义国家的亲属法在内容和形式上都有了很大的发展原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亲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亲属法: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后颁行的第一部基本法第三节亲属法的概念和对象一、亲属法的概念亲属法的名称和涵义:调整亲属关系(其核心内容为婚姻家庭关系;在设有家制的国家中还包括家长家属关系)的法律统称为亲属法亲属法的涵义:①:非纯粹的亲属法和纯粹的亲属法②:作为民法组成部分的亲属法和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亲属法③:形式意义上的亲属法和实质意义上的亲属法亲属法概念的表达:亲属法是规定亲属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及基于上述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亲属法是部门法、基本法、实体法、国内法二、亲属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对象的范围:只是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所规定的,只是其中必须依法处理的具体事项①:以亲属关系亲疏远近定其范围②:以具体内容定其范围不同的立法例:①:非概括主义的规定,立法上并不一般地限定亲属的范围②:概括主义的规定,立法上统一规定亲属的范围,在此范围以外的亲属关系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亲属法调整的事项主要包括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亲子和其他近亲属关系,收养、监护、扶养,以及舍友家制的国家中的家长家属关系等调整对象的性质:既有法定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又有法定亲属之间的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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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姻亲。 3.姻亲 姻亲。 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姻亲分为三种——以己身为基准 以己身为基准: 姻亲分为三种——以己身为基准: 血亲的配偶。 (1)血亲的配偶。 配偶的血亲。 (2)配偶的血亲。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三、法定近亲属范围 我国法律采用个别适用性限定法。例如, 我国法律采用个别适用性限定法。例如,《婚姻 法》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规 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定了夫妻、父母子女、 定了夫妻、父母子女、祖孙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 扶养义务。此外, 民法通则》 刑法》 扶养义务。此外,《民法通则》、《刑法》、 国籍法》以及三大诉讼法等法律, 《国籍法》以及三大诉讼法等法律,都对亲属效 力作出了限定性规定。可以说, 力作出了限定性规定。可以说,上述法律明确规 定赋予某些亲属间具有权利义务的,即为近亲属, 定赋予某些亲属间具有权利义务的,即为近亲属, 其他为远亲。 其他为远亲。
五、亲属的分类
(一)我国古代法律分类
按宗法制度要求,以礼和法为依据将亲属分为: 按宗法制度要求,以礼和法为依据将亲属分为:宗亲、外 亲、妻亲. 亲、妻亲. 1、宗亲,即同一祖先的父系血亲及其配偶,也叫亲属: (1)父系男性血亲:祖父、叔祖、伯祖,父亲、叔、 伯,兄弟(含堂兄弟),子、侄子,孙子、侄孙等。 (2)父系男性血亲的配偶:祖母、叔和伯祖母,母、 婶母、伯母,配偶、嫂子、弟媳,孙媳、侄孙媳等 (3)未婚的女性血亲,也叫在室女,包括休弃归家女: 姑母,姐妹(堂)、己身(女性),侄女等
(二)寺院法亲等计算方法 1、直系血亲计算方法同罗马法 2、旁系计算法:求同取大。 (三)、我国代(世、辈)的计算方法 1、直系同罗马法,但算己身 2、旁系同寺院法,但算己身 注意: 1、三代以内的旁系是指与己身同源于祖 (外)父母的旁系血亲 2、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与己身同源于 高(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
第二节、亲系和亲等
一、亲系 以婚姻和血缘为基础纵横交错,相互交织构成的亲属网络, 以婚姻和血缘为基础纵横交错,相互交织构成的亲属网络, 分为: 分为: (一)父系亲与母系亲 父系亲:祖父母,叔伯姑,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 1、父系亲:祖父母,叔伯姑,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 侄子、侄女,孙子、 侄子、侄女,孙子、孙女等 母系亲:外祖父母, 姨表和舅表兄弟姐妹,外甥、 2、母系亲:外祖父母,姨、舅,姨表和舅表兄弟姐妹,外甥、 外甥女等 )、直系 (二)、直系 直系血亲(含拟制),指出己身和由己身出: ),指出己身和由己身出 1、直系血亲(含拟制),指出己身和由己身出:高(外)祖 父母,曾(外)祖父母, (外)祖父母,父母,己身,子女, 父母, 祖父母, 祖父母,父母,己身,子女, 孙子女, 孙子女, (外)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玄(外)孙子女 直系姻亲: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孙媳、 2、直系姻亲: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孙媳、孙女婿等
2.拟制血亲关系的终止。拟制血亲关系除因 2.拟制血亲关系的终止。拟制血亲关系除因 死亡而终止外,还可因法律行为而终止。 3.配偶关系的终止。配偶关系因婚姻的终止 3.配偶关系的终止。配偶关系因婚姻的终止 而终止。 4.姻亲关系的终止。姻亲关系因结婚而发生, 4.姻亲关系的终止。姻亲关系因结婚而发生, 一般因离婚而终止,也可因一方死亡而终 止。 注意:家属与亲属的区别。 注意:家属与亲属的区别。家属是与家 长相对应的称谓。 长相对应的称谓。我国婚姻法废除了家长 无家长与家属之法律意义上的称谓。 制,无家长与家属之法律意义上的称谓。 家属是惯常用语, 家属是惯常用语,而亲属在民法上是一个 法律术语。 法律术语。
第二节、亲系和亲等
(三)旁系 1、旁系血亲——与己身同出一源: 叔祖、伯祖, 、旁系血亲——与己身同出一源: 叔、伯、姑、姨、舅,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侄子、侄女,侄孙、侄孙女等 2、旁系姻亲: (1)血亲的配偶—如婶母、大妈,姑夫、姨夫、 )血亲的配偶— 舅妈,嫂子、弟媳,侄媳、侄女婿等 (2)配偶的血亲—如妻或夫的叔、伯、姑、姨舅, )配偶的血亲— 妻或夫的兄弟姐妹等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妯娌、连襟等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三、亲属关系的发生 1.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出生是自然血亲发生的 1.自然血亲关系的 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出生是自然血亲发生的 唯一原因。 2.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拟制血亲一般经过一定 2.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拟制血亲一般经过一定 的法律行为而发生。 3.配偶关系的发生。结婚是配偶关系产生的唯一 3.配偶关系的发生。结婚是配偶关系产生的唯一 原因。 四、亲属关系的终止 亲属关系的终止,是指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 终止亲属关系。 1.自然血亲关系的终止。自然血亲关系因死亡而 1.自然血亲关系的终止。自然血亲关系因死亡而 终止
(一)我国古代法律分类ຫໍສະໝຸດ 2、外亲:与女性血统联系的亲属(亲戚) (1)以母亲血缘所联系的亲属,也叫母族或母 党 : 外祖父母 ,姨母、舅父 , 姨表兄弟姐妹、 舅表兄弟姐妹 ,外甥女等 (2)同一祖先已婚的父系血亲以及所生育的后代, 也叫出嫁族: 姑母(有姑夫),姐妹(有姐妹 夫)、己身(有配偶即丈夫)、姑表兄弟姐妹等 以宗法亲属分为: 以宗法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妻亲 (3)妻亲,即妻子娘家亲属,也叫外戚:岳父母、 妻的叔、伯,大舅哥(内兄)、小舅弟(内弟)、 小姨子、大姨姐 ,妻的侄子、女(也叫内侄、女)
(二)亲属的特征 法律学意义上的亲属特征有以下几点: 1.亲属是一种以婚姻和血缘为纽带的社会关 1.亲属是一种以婚姻和血缘为纽带的社会关 系。 ①结婚是亲属产生的基础。 ②人的出生是亲属自然形成的基本原因。 ③拟制血亲是产生亲属的又一原因。 2.亲属是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的社会关系。 2.亲属是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的社会关系。 3.法律确定的亲属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关系。 3.法律确定的亲属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关系。
二、国外对现代亲属的分类 现代各国对亲属有两种分类法: 现代各国对亲属有两种分类法:①将亲属分 为血亲和姻亲两种,如德国、瑞士等国民法典; 为血亲和姻亲两种,如德国、瑞士等国民法典; 将亲属分为血亲、姻亲和配偶三种, ②将亲属分为血亲、姻亲和配偶三种,如日本 民法典。 民法典。 现代各国大都根据亲属产生的原因, 现代各国大都根据亲属产生的原因,将亲属分 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种。 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种。 1.配偶。 1.配偶 配偶。 2.血亲。 2.血亲 血亲。 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 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根据血缘的来源 不同,分为自然血亲和法律拟制血亲: 不同,分为自然血亲和法律拟制血亲:
亲属法
第一节 概 述
一、亲属的概念与特征 (一)亲属的概念 广义的亲属是指一切具有婚姻、 广义的亲属是指一切具有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血亲 关系的人,范围很广, 关系的人,范围很广,包括受法律调整或不受法律调整的 所有的具有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关系的成员。 所有的具有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关系的成员。 狭义的亲属是指具有婚姻、血缘或拟制血亲关系, 狭义的亲属是指具有婚姻、血缘或拟制血亲关系,同 时彼此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成员。 时彼此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成员。 亲属包括两层涵义: 亲属包括两层涵义: 1、生物遗传意义和社会学意义上的亲属。由婚姻、血缘 生物遗传意义和社会学意义上的亲属。由婚姻、 连接;具有同源性和姻缘性;横向上无边无际, 连接;具有同源性和姻缘性;横向上无边无际,纵向上无 始无终。 始无终。 2、法律意义上的亲属 得到法律承认,受到法律调整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亲属, 得到法律承认,受到法律调整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亲属, 指因婚姻、 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 会关系。 会关系。
二、亲等
(一)罗马法亲等计算方法 1、直系血亲: 高(外)祖父母——四亲等 高(外)祖父母——四亲等 曾(外)祖父母——三亲等 曾(外)祖父母——三亲等 (外)祖父母——二亲等 (外)祖父母——二亲等 父母——一亲等 父母——一亲等 —— 己身——不计算 己身——不计算 子女——一亲等 子女——一亲等 (外)孙子女——二亲等 (外)孙子女——二亲等 曾(外)孙子女——三亲等 曾(外)孙子女——三亲等 玄(玄)孙子女——四亲等 玄(玄)孙子女——四亲等 2、旁系;两者之和。 找出同源直系血亲,两边相加结果为旁系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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