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道德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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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道德的道德
有关伦理道德的基本观念,有一个巨大的误区,就是认为伦理道德是关于应然的学说,在这个基础上,人为地把伦理道德放逐到理性的对立面,必然的对立面。
在这个基础上,伦理道德本身是一个充满歧义的概念,很多伦理学家根本就不清楚道德是什么,也不习惯去做最清晰的概念界定,而一些古老的道德信条也一直谬种流传,成为破话人际关系与社会秩序的恶德。
本文从基本概念的澄清出发,旨在抛砖引去,希望有更多人参与道德学说的梳理,使道德研究也成为必然之学科,名正言顺地成为社会科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道德
所谓道德,就是人们内心信仰、认同、自觉自愿遵循的伦理信条。
而所谓伦理,就是人际法则和人际规则,法则是一种必然的规范,而规则则可以是约定的,可选择和更改的。
人的行为首先有内在依据,外在规则也需要经过内心的选择和认定,即使在奴隶制度时代,对奴隶的外部强制也是有局限的。
一些伦理学家之所以强调道德,强调信仰,希望人人都是有道德的君子绅士,就是因为一旦达到信仰的高度,人们对人际规则的遵循就变成自觉和习惯,具有内在的强大约束力,不需要外部强制就可以实现人际规范。
也因为上述原因,在专制时代,统治者既保持暴力的高压,也热衷于奴化道德的灌输与驯化,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节省暴力管制的成本。
但是,问题在于,要让人从内心信仰伦理规则,要么是因为该规则对自己有好处,人们愿意相信,这是利益原则(即使在在专制社会,虽然奴化道德对自身没有好处,但顺从强权至少有一个好处,那就是免于血腥制裁和镇压的威胁);要么是因为该规则是不可违背的必然法则,人们不得不信,这是自然(必然)原则。
这个世界上哪些规则是必然的呢?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人们知道,如果跳楼,就会摔死,如果吃剧毒物品会中毒死亡等等,这类规则具有不可抗拒的约束力;在人际关系上,尽管弱者打不过强者是必然的规则,但是谁愿意轻易承认自己是弱者呢?即使知道杀人偿命,即使知道谋反可能要被砍头,即使知道奸淫者可能下地狱,但依然有人铤而走险——这说明,在人际规则上,必然不可抗拒的约束在人的意志面前,都可以变得脆弱。
但这并不意味着人际规则中没有必然,这是因为意志本身为必然所约束。
人的意志受到人的欲望设定或目标设定的驱使,而且是必然的驱使。
比如饥饿了就会去主动寻找食物,骗子见到单纯善良的人就会施展骗术,贪官看到钱财就产生占有的欲望等等。
而理性的人,遵循必然的人,才会主动遵循必然建立道德信条,除此之外,真正形成人们内心信仰的,让我们的意志无法抗拒的,最终就只有我们认可的利益(包括直接利益和避免损失和惩罚的间接利益、现实的利益和彼岸的利益)。
必然法则之所以会被认同,则仍然是因为遵循必然才可能利益最大化,正如斯宾诺莎的观点,自由就是对必然的遵循。
遵循必然是自由的途径,也是获得能力和利用外部资源的途径,现代工业文明就是通过科技手段去利用和改造世界的文明形态。
因此,利益是道德的决定性因素,而且是刚性的支配力量,构成道德的必然性约束。
利益来自人的需要。
凡是可以满足需要的东西都属于利益,而需要来自本能的欲望或者人的知识经验结构的设定(包括信仰的设定)。
利益即功利。
人的知识和信仰结构的不同,将带来不同的利益设定和认可,有的人把物质财富当最大利益,有的人把集体社会的认同作为最大的利益,也有人把彼岸的归宿作为最大的利益所在。
利益的千差万别,以及外部利益资源的有限,导致人际关系的分歧、竞争和冲突。
符合自己的利益,很可能与他人的利益发生冲突,私人的利益可能和群体利益发生冲突。
利益冲
突难以避免,成为康德极力寻找纯粹理性、反对功利主义的原因。
但康德不拿功利(利益)做伦理的尺度,结果就只能向宗教信仰倒退。
无论利益的原则具有多么巨大的缺陷,伦理学,在根本就是为利益建立规范,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最基本的,就是基于利益、为了利益。
权力、钱财、爱、友谊、帮助,这都是人与人之间发生联系的基本利益纽带。
解决利益冲突的途径,传统社会用暴力建立利益的等级秩序,现代社会用法律公平地确立每个人的利益边界——权利和权限。
正是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利益上的必然分歧,这决定了利益原则不可能形成和建立共同的道德规范,那些希望通过道德改良社会的思想家只有从利益之外去构建道德的内涵,这也是伦理学家最终屈服于宗教的原因。
但是,要形成宗教信仰,依然基于利益。
人们信仰宗教的目的,是为了获得神恩,神佑,获得进入天堂或者极乐世界的资格。
这种利益属于彼岸的利益,可以不与现实世界中的金钱、权力和名声等利益发生冲突。
追逐彼岸利益的人,很少会在现实生活中去争夺现世的利益,除非现世利益是通向彼岸利益的必然前提。
可是,宗教信仰无法解决现世中的困境和问题,比如饥饿,疾病,奴役和强制。
面临现世苦楚而无法摆脱的人们,为了谋求幸福和快乐,就会倾向于退守到信仰的世界,把人生的现实需求降到最低,甚至忍辱负重。
但更多的人倾向于突破宗教信仰确立的人际规则去争取利益,也就是说,人们在切近的现实利益的渴求压力之下,就会消解彼岸信仰的虔诚,由宗教信仰建立全社会的道德基础也就只能是传教士的一厢情愿。
而且,宗教信仰把人生的目标引向玄虚的彼岸、寺庙修行和冥思,使人们陷入封闭形态,不能通过现实的努力去解决问题,不利于人类的发展。
历史也一次次证明,陷入封闭信仰形态的群体在同其它文明的竞争中,往往很容易被淘汰。
近代以来的思想启蒙的重要使命,就是解除世人对彼岸学说的虔诚迷信,在精神上祛魅。
为什么彼岸利益是虚幻的呢?第一,彼岸利益总是源自假说,源自某一套关于世界的宗教或者哲学学说,来自某个以先知自居者的宣教,一旦提出这种设想的人被蒙昧的人们当成先知或者准神,就会把基于想象建立的彼岸世界当成一种真实存在,具体可以参见《意识》对人脑中的思想观念来源的分析;第二,彼岸的利益要到彼岸,到个体生命结束之后才兑现,这样,每个活着的人都无法知道那些死去的人们,是否有彼岸可以抵达,是否有彼岸承诺的兑现。
这种状况导致彼岸被自由地神化,而且得不到验证,从而逃避究责。
道德来自自我选择和内在认同,也决定了不同人的道德标准不同。
在不同信仰人群中,对甲来说,符合道德的行为,对乙来说就可能是反道德的,甲的天使可能是乙的魔鬼。
所以,依靠道德和信仰来规范伦理,建立人际和谐,比直接遵循利益规则更不可能。
道德建立在信仰的基础上,除非信仰能够统一,成为所有人的共同信仰,道德才可能成为所有人的共同道德。
但历史上的信仰统一从来都是建立在政权武装基础上的表面一致,即使在同一个宗教体系里面,都经常发生分化、争论乃至战争,正如马基雅维利在《君主论》所得到的结论,总是武装的先知获得胜利。
这实质上不是信仰的胜利而是暴力的胜利,信仰最终沦为暴力的附庸,成为等级秩序的借口。
这也是现代政治哲学用法律代替道德教条,用强制性的外部规范代替内心规范的原因。
但在传统社会,由于社会秩序由暴力建立,也由暴力瓦解,伦理学家本身缺乏暴力的力量,所以他们只有希望人们内心的约束或者善良的本性;直到近代社会,伦理学家才开始为暴力
本身设置限制,暴力不再成为主宰,而仅仅是伦理的工具,权力被关进契约的笼子里,从而才有伦理学的主体地位(政治学、法学属于应用伦理学范畴)。
我们在承认道德重要性的同时,必须明确,道德不应该建立在蒙昧主义的信仰上,不应该建立在政治强制和教育灌输基础上,道德必须是内心里自愿真诚和理性的选择与信奉,因此,道德的内涵必然是人本主义的,符合人的终极利益的。
正因为道德基于内心要求,现代民主社会一般只探讨外部的法律制度规范,而不去约束道德本身,也不规定哪些行为是道德的、哪些规则必须信奉,而仅仅确立法律的强制。
民主社会的法律制度,得到公众普遍认同的法律制度的原则,实际上就是个人道德的最大公约数,是五花八门的个人道德的交集部分,是公共的集体道德。
2、善
就像自由的概念,善的定义也可以找出几百种之多。
早在亚里士多德时代,就已经区分了个体之善和公共之善,指出良好的政治制度带来最大的善。
现代民主法治社会则通过外部制度去建立最不坏的社会,最少恶的政府,遵循的就是亚里斯多德的思想。
但后世仍然有很多人把个人的道德修养作为达到至善的途径。
按照功利主义的表述,一种行为对公共社会带来的正面价值大于负面价值,其行为就是善的;按照现代自由主义的观念,只要一个人的行为对自身有好处,而对其他人没有坏处,或者具备帕累托改善的性质,那么,都属于善的范畴。
在日常生活中,善是对象事物对主体的有利性、有益性、有用性。
简而言之,凡是对我有用、有利的就是善的。
善的通俗说法就是“好”,在英语中,善即good。
在伦理学的一般语境中,善是对个人或群体的行为或者思想的道德和伦理评价,并特指对一般他人、对社会群体的有用性、有利性。
如果人的行为或者思想能够给其他人、给社会带来积极正面的作用,那么,这种行为和思想就被称为善。
明确了“善”的含义之后就可以发现,“善”就是一种功利,是一种特别的功利——对公共社会、对自己以外的他人的功利。
从语言学角度来说,善首先是形容词,是某种主体的属性记号,然后,人们才把它引申为一个名词,用以指称善的事物或者品行,作为名词的善相当于“利益”、“效用”。
道德家所追求的善属于普世的功利,而一般人所追求的善是属于他本人的个体功利。
在一般生活场景,人们说的善往往是对自己有好处的事物,可以称之为私善;而伦理学家说的善,则是对他人、群体、公共领域有好处的事物,可以称为公共善。
要实现道德家主张的对他人对群体的功利,往往意味着个人要超越自我功利,甚至要牺牲自我的利益,这种牺牲,也就被称为善。
但我必须毫不客气地指出,这种以个体牺牲为代价的善,其实是伪善。
善怎么可以以牺牲为代价呢?把一个人的牺牲看成善的行为,鼓励牺牲,这恰恰是一种残忍和无耻!你凭什么要别人去牺牲和非公平地付出?除非这种牺牲是自愿选择因而具有合理性,即使如此,道德家也不应该去大肆鼓吹和诱导。
一个人之所以要把某种公共善的原则作为自己虔诚遵循的准则,一般来说,要么因为他出于某种功利的原因,比如宗教的理由(为了进天堂或者不堕落到地狱),或者获取社会荣誉的需要。
也就是说,善的行为在根本上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把善作为目的,就违背了人性的实际事实。
作为个体人,他总是本能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作为理性的个体,他总是有权追问:我为什么要行善?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给出功利的和理性的理由。
不给出理由,就沦为了蒙昧主义、非理性主义。
当麦金太尔用美德(善)来取代自由主义的权利(功利)原则的时候,就没有意识到自己退到了蒙昧主义的立场。
(《追寻美德:伦理理论研究》,麦金太尔,译林出版社,2003)
当然,还有另外一种善,中国孟子称之为恻隐之心的本能之善。
比如看到有人遇到困难,
人们自然而然就产生怜悯而给予帮助。
但这实质上不是本能,而是一个人的一种自我意识的投射。
一个人曾经有过饥饿的经历,在饥饿的时候曾经渴望帮助,当别人的饥饿呈现在他的面前时,就会唤起他对饥饿的记忆,从而激发施舍的悲悯;当别人受欺负的场景呈现,也会唤起当事人曾经遭受的屈辱记忆,从而唤起见义勇为之心,这就是同情心、悲悯心的来历。
即使有的人人生一帆风顺,他也可以具备“天然”的善,则是因为这个人所受到的教育,他通过阅读,获得关于他人不幸的种种虚拟的人生体验,这也会内化为他自己的体验和记忆。
总之,同情、悲悯的“天然、自发的感情”,其实都基于个体的自我切身体验,所有的同情悲悯,都是自我关照的投射、外化,是对自己本身的同情悲悯。
一些富豪,在积累财富过程中往往不择手段,大肆侵害合作者、同行以及雇员的利益,在知情者眼中,这样的人纯粹就是一个恶棍,但其财富达到某种程度之后,忽然之间又变得特别慷慨,成为受人尊敬的慈善家,这种情况则仅仅表明,财富多少影响到这个人对追求财富的看法,当他发现追求财富带来的快感不断递减,甚至为负的时候,当事人就会寻找自我实现的新的途径,做慈善能够得到社会的荣耀,得到受助者的感激,甚至还可以获得上天堂的门票,于是,这个人就改变行为方式,但无论是他当初作恶积累财富,还是后来行善散出财富,都只是因为这个人一直就是一个极度自私自利的人,自私自利的人做慈善事业,这看起来荒唐,却有坚实的心理学逻辑基础。
善不是人的本性。
在生理层面,本能将导致自私贪婪的本性;在理智层面,总是寻找和建立自我、实现理想的自我,即一种在信念层面的自私。
在这个认知基础上,善仅仅是一种社会规范的投射。
既然善是个人内心遵循的伦理法则,那么谁也没有权力去规定他人的善。
每个人基于其利益和观念确立其善的内涵。
一些伦理学家发现,一旦要按照科学的方法去给出善的定义,做出界定,就会发现道德背后的功利实质,面临传统道德基础的坍塌,所以,他们宁愿认为善不可定义。
这样做的后果,不过是更进一步损害了其伦理信条的权威,进一步强化了这类伦理学的蒙昧主义倾向。
当我们明白善的功利本质,也就明白道德引导人向善的困境其实是个人和群体之间的利益协调问题。
为什么个人要为群体、他人牺牲个体利益?这是传统伦理学无法解决的问题,但不解决这个问题,其道德伦理的任何设计都不可能得到认同。
古代伦理家一方面设置天堂彼岸的诱惑、地狱的威胁,另一方面利用教育灌输,从孩童就开始形成习惯,然后是对这类行为进行奖励。
由于宗教的惩罚并不具有可实证的威慑,宗教的奖赏则要到彼岸兑现,虚妄不实,只能蒙蔽一些理性能力欠缺的人;蒙昧主义的教育灌输在现代社会日益受到反对,而且,蒙昧的信条也很容在实际生活中受到冲击而失去吸引力;现实的奖励措施则面临这样一个问题,当外部回报低于人们牺牲的成本,就很难吸引人去牺牲与奉献,当外部报酬高于人们牺牲的成本的时候,外部报酬就不具有可持续性。
对中国人来说,非常熟悉树榜样这样一种道德引导行为,政府及其舆论机构花费不菲的代价宣扬、奖励典型和榜样,但是,效仿榜样的人,不可能获得同样的奖励和荣誉,否则,政府就会破产,当做好事和牺牲的回报率降低之后,榜样的积极效应很快降低为零,甚至为负。
在解决个人和群体关系上,自由主义倾向于认同一种自发扩展秩序的力量,他们认为,在一个自由选择的法治社会里面,每个人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带来了社会的增益,这个观点既来自于功利主义伦理学的论述,也来自于经济学家对市场机制的发现。
这一观点当然只是在统计学意义上有效,因为我们也发现很多反例,一些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时候,就构成对他人利益的损害。
而从整体成效看,法治社会确立了人们的权利边界之后,确实可以比较有效地导致人们从追求私利出发,最终造福社会的结果。
不过,人类社会之所以能够通过个体自发演绎,个体自利的选择推动群体的发展,其原因不是因为存在一种天然的自然发展机制,正如在生物界,也只有古猿才演化成为有智慧的
生命,其他生物都没有这个可能,这其中的原因,就在于人特殊的结构——意识,意识是一种信息符号体系,是一套具备编码能力的应用程序。
人类的进步,也就在于人类在生存竞争推动科学知识和技术的进步。
而市场,正好极大地刺激了人们发展科技的努力。
自由主义创造一种神化,认为在人类社会中,只要产权清晰,法治严密,社会就会自动地发展、完善和净化,如今全球金融危机发生,证明自由市场并非就可以自动净化,最终还是需要理性的力量和政治手段,重建公共政策和法律去规范市场,而不是继续放任。
自由主义的最大缺陷还在于没有引入代际权利的原则,这将在后面的章节中加以论述。
善是美德,善的内涵同样遵循个体的选择;而公共善,不过是一种集体主义伦理原则,是集体中心主义的善。
在现代社会,善被更准确地定位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功利”,需要通过社会制度的完善来实现。
3、利他主义
在传统社会,由公共善的理念出发,产生了利他主义的伦理学主张,强调利他的价值。
其极致是做一个“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人,这种行为和主张被称为至善。
利他主义原则如何才能为人们接受呢?传统的伦理学家一方面利用神学,利用神的威严、天堂极乐的诱惑和人们对死亡的恐惧心理,驱使人们向善利他,这是一种彼岸的、虚拟的功利,宗教通过虚拟的、彼岸的功利价值达到对现实的功利的鄙视和颠覆——通过宗教信仰的逻辑(建立在某种系统的假定前提上的逻辑演绎)转换,现实的受苦就是未来的享乐,受罪就是赎罪,给予就是获得,这类逻辑只对极少数虔诚信徒有效。
另一方面,他们从现实角度来解释:如果人人行善,人人对他人友爱,那么,每个人都会得到善的回报,爱的回报。
这种现世的功利主义解释有一定的迷惑性与诱惑力,但致命缺陷在于,这种人人利他从而利己的设想只是一厢情愿,其实也就是一种忽视了存在递减属性的边际效应的道德传销逻辑。
在现实社会中,即使有99%的人都遵循这种利他主义,只要有1%不遵循,那么,这99%的人就会逐步受到损害。
就像一个小偷进入未设防的银行,最终会把它偷空;一只狼混进善良的羊群,最终会吃尽所有的羊,那些受害的君子最终会觉悟过来,放弃利他主义。
从物理学而言,一切存在物都有其自保持、自维护的力量,这种自维护力必然具有排他性,只是这种自维护力的强弱、方式有所不同而已。
人也是由物理学意义上的分子、原子构成,也必然遵循物理学的基本原理,在人这种特殊的物理化学结构之中,这种自维护力呈现在人的身上,实质上就是自私,自私就必然是人的本性。
所谓的善,本质上是自私本性的一种投射,对于私善而言,善就是符合个体利益,对于公共善,就是符合群体利益,都是一种维护个体或者群体的自私要求。
正因为如此,那些主动帮助别人的人,他自己知道这种帮助对帮助者本人的价值,所以,施惠者反而会对受惠者说:请给我一个帮助的机会。
这并非虚伪。
施惠者收获的,可能是宗教的彼岸许诺,也可能是自我证实的需要,甚至,还有可能是为了以小善掩饰大恶,是邪恶的伪装。
专制政府一方面横征暴敛,同时又给社会底层有限的施舍,然后标榜为爱民如子,执政为民,这就是用小恩惠掩饰大罪恶。
真正的慈善行为,本质上仍是一种带来共同增益的交易行为。
而任何鼓吹“只有奉献,不求回报”的慈善,实质上是一种杀鸡取卵的做法,也违背了公平的现代伦理原则,不仅反人性,而且违背物理学上的守恒定律。
有的人为了某个超出他自身的目标而牺牲自己的金钱、荣誉、快乐甚至生命,这不是因为他无私,而是因为出于维护他的某种信念的需要,这种人把信念看得高于他的物质利益、肉体快乐,根源则在于他整个人是被信念支配了的人,信念就是这个人的灵魂。
用历史学家汤因比的话来说就是:信念即其人本身。
在人的信念体系,可以把一个异己的、非己的对象性存在认同为自我,当一个完成这种自我的转换之后,在旁观者看来,这个人就成了一个为
外在目标放弃自我利益的无私的人。
而实质上并非如此,他的种种“无私”之举,都是在维护精神上的自我利益,一种更高层面的自私。
总之,要人放弃私心私欲,也就是要人放弃人的本性;绝对善良的人只能任凭宰割,在自私自利的世界里很快会走向毁灭。
正如巴尔扎克笔下欧也妮的母亲临终时所说的:幸福只有在天上。
利他主义者的幸福只能在彼岸的传说中。
这就是说,根本不可能达到人人利他的理想状态,从而使人人获得善报的梦想化为泡影。
而且,既然行善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善果和善报,那么,如果有比行善更容易得到善果的方式,就不会有人乐于行善了。
比如,一个国君,既然他可以通过暴力及其建立的秩序获得财富,就不会通过赠与再由别人加倍奉还的方式致富,他为了获得尊严,也可以强迫人民对他山呼万岁,或者通过媒介宣扬、教育灌输等方式,而不必自己辛苦地造福于民来获得拥戴(如果凭其个人才智,很可能无法获得万民拥戴颂扬的政绩)。
一个业已富贵之人,如果他把财富分散出去,成了穷人,他不一定会受到尊重,别人也不会送还财富。
雅典的泰门的遭遇、高老头的悲哀、羊脂球的不幸,无不证明这一点。
这表明,利他主义原则只能由宗教神学来支撑,当宗教崩溃、神学被科学证伪,利他主义原则就注定遭到疏远与否弃,只有那些蒙昧主义的思想家、专制统治的社会才会热衷于鼓吹这种没有理由,不符合人的本性的利他主义。
从实际效果来看,利他主义虽然可以使部分弱者、受困者得到援助,但从另一方面而言,一个强者信奉利他主义,就是信奉损己主义,是用牺牲自己来弥补社会的不幸,当事人是很难接受的。
利他主义主张牺牲自己帮助别人,用自己的痛苦换来他人的欢乐,让一些人受损,另一些人获利,违背了众生平等的原则。
宗教家们不应该出于自己的伦理理想的需要而使他人受到损害,不应该去劝诱、引导、甚至强迫别人牺牲(行善)。
有人会说,牺牲自己的利益不一定会带来痛苦,因为人们可以想到自己的牺牲给了别人快乐,具有“崇高”的意义。
但这种“意义”感觉的产生其实具有受虐狂倾向——它的产生缘于野蛮的人类时期,弱者受虐是一个普遍现象,而且无以逃避,为了解除这种不幸的痛苦,他们就从精神上认可这种不幸,自欺欺人地赋予这种不幸以崇高的道德意义。
即使这种牺牲是当事人自己心甘情愿的,牺牲之后也不会对当事人本身造成精神伤害,但作为一个同样道德高尚之人,难道不应该对这种牺牲产生同情,从而不希望一个有自我牺牲精神的人去牺牲吗?!
对于把牺牲看成是“崇高”的观点,我们仍然有权质问:为什么说这样就是崇高的?现代个人主义会质问:谁之崇高?显然,崇高只是外部对个体行为的评价,而不是基于个体利益的评价,对个体而言,明明损害自己利益,给自己带来损失的行为,崇高何来?面对种种质问,唯一的经验主义的回答只能是“因为这样做给别人带来了某些功利”,但是,为什么你们有权要求别人为了他的功利而让我承担牺牲呢?功利主义的回答是:只要个人付出的牺牲比他的牺牲行为造成的社会总的功利价值要小,那么,这样做就是高尚的(比如,一个很有钱的人施舍给穷人的钱所带来的价值就大过由他自己消耗掉的价值),但这种功利主义因为忽略了个人的权利而受到责难。
显然,利他主义就是对人(特别是正直、善良的人)、对自己的不尊重,只是为了帮助而不管这种帮助是否有效(正如对待乞丐,有限的施舍并不能改变乞丐本身的命运),也不去考虑对方有没有资格获得帮助,这是有违人的本性的。
正因为这样,历来只有极少数所谓圣徒(实质上是被神学或利他主义观念扭曲的人)才会恪守利他主义信条,绝大多数人则是私心重重,只是在等级秩序的强权压迫下不甘心地做顺民,一旦有机会造反,那些“善良”百姓的自私、凶残、野蛮就会暴露无遗。
历史上确有不少利他主义者的动人事迹。
但是,少数的利他主义者、无私奉献者,置身于占多数的自私自利的世界,这些道德楷模就会受损害,一些人无私奉献,另一些人无偿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