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冯春任职资格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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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冯春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潍坊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07.24
•【字号】潍银保监准〔2020〕167号
•【施行日期】2020.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潍坊银保监分局关于
核准冯春任职资格的批复
兴业银行潍坊分行:
《兴业银行潍坊分行关于冯春同志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请示》(兴银鲁潍请〔2020〕23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审查,核准冯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营业部总经理任职资格。
你分行应自本批复文件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安排冯春到任,并向我分局报告。
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此复。
潍坊银保监分局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