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救护车辆统一标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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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救护车辆统一标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08.06.18
•【字号】
•【施行日期】2008.06.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救护车
辆统一标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卫生处、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市医疗急救中心、各区县医疗急救中心(站)、市院前急救质量控制中心:
为了促进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科学化、规范化建设,加强救护车辆规范化管理,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院前急救机构救护车辆统一标识工作,通知如下:
一、标识统一要求
(一)车身整体要求
1、救护车车身主色为白色;
2、车头标有英文救护车(AMBULANCE)字样,字头字尾两侧标有与英文字体大小相等的“生命之星”标识;
3、车厢两侧中间为蓝色反光彩带,上部标有市、区(县)编制委员会批准的单位全称,下部为急救中心(站)英语全称;
4、车厢两侧后车窗标有“生命之星”标识,两侧前车门中间位置标有红十字标识,车厢左侧中车窗标有上海市院前急救系统统一的行业标识;
5、车厢后车门窗中间位置标有红十字标识,后车门中间偏下位置标有“急救电话120”字样。
(二)字体与标识要求
1、中文全部采用华文楷体,英文全部采用计算机大写字体;
2、“生命之星”标识与“红十字”标识应采用卫生部统一的行业标准标识;
二、标识统一时间
本市各急救中心(站)凡新购救护车辆均须按上述意见执行。
现有救护车的标识与上述要求不相符的,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半年内按上述要求统一标识。
上海市院前急救质量控制中心全面负责全市院前急救医疗机构救护车辆统一标示工作督查和考核工作。
上海市卫生局
二OO八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