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停车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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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停车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发改[2011]474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1-4-14
编辑时间:2011-4-19
实施时间:2011-4-1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
2011年4月1日本市停车收费标准调整以来,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积极落实区县属地责任,周密部署实施工作,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处罚曝光“私自打折”违法行为,规范停车收费秩序,对保障停车收费政策平稳有效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
按照市政府要求,为确保缓堵政策效果落到实处,确保广大市民利益得到维护,确保停车新政有力、有序、有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停车收费长效监管机制。
各区、县要继续开展好停车收费专项检查及日常巡查工作,加大停车收费“私自打折”问题的检查力度,做到举报检查和主动巡查相结合,事前提醒和事后查处相结合,
专项检查和常规检查相结合。
要充分发挥媒体、市民等社会监督力量,鼓励社会积极提供“私自打折”线索。
要加大查处力度,逐一核实查证举报线索,并对查实的“私自打折”价格违法行为,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从严从快,公开处理。
要加强与辖区内交通、城管、公安交管等部门的沟通,搭建部门联动平台,定期通报检查情况。
对检查中发现的未备案停车场擅自经营的,及时移交城管执法部门处理,发挥部门联动效应。
市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将加大执法力度,定期通报相关情况,指导协调全市疑难案件的检查处理。
二、协助做好居民停车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要认真落实区县属地管理责任,积极配合辖区交通等部门抓紧落实居民停车优惠政策,解决小区居民停车问题。
对区县有关部门在居住区外周边区域内划定的各类停车场,小区居民凭有效证明停车时,其临时停放或按月、按年租用停车位收费标准均可按照居住区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
三、切实保持居住区停车收费水平稳定。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要配合辖区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街道、社区等单位,通过约谈居住区停车场经营单位负责人等方式,防止居住区停车场“跟风涨价”和“哄抬价格”。
要积极配合辖区有关部门,结合辖区内居住区停车资源状况,研究居住区地下停车场收费政策,加强价格监测和监管,切实稳定居住区停车场收费水平。
四、进一步规范停车场明码标价行为,加强停车收费管理信息公
开。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通知》(京发改〔2009〕1707号)要求,认真做好辖区内经营性停车场明码标价牌统一编号工作,依法查处停车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明码标价不规范行为。
要定期在政务网站公示本辖区各经营性停车场相关信息,方便社会查询和监督。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