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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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范文
控告人:何**,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枫桥
镇***,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控告人:樊**,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枫
桥镇****,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控告请求:
请求对被控告人樊**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樊**利用恶势力手段,设置套路、捏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侵害控告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
事实和理由:
2017年,控告人欠梁**借款案经法院判决,接下来就要进入执行程序。就在这个时候,被控告人来电话说要控告人女儿再签一份借款合同,欠梁**的借款案就不去法院申请执行了。因为被控告人与梁**是一起合伙开公司,专门从事高利放贷业务。考虑这一情况,控告人信心为真,于是在20**年11月26日与被控告人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内容是控告人向被控告人借款29万元,款汇入梁**账户,借期6个月,月息3分。控告人女儿何**、诸暨市枫桥**纺织厂作了担保。这份借款合同是被控告人事前打印好的格式合同,条款写得天衣无缝,滴水不漏,可见其准备充分,早有预谋。合同签字后第二天,被控告人转账给梁**29万,这个转账事实上是为了通过虚假诉讼、骗取控告人财产做准备。因为被控告人与梁**是合伙经营高利放贷业务的,两个人相互勾结,不分你我。
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采取欺骗手段,设置套路,捏造事实,隐瞒真象,提起虚假诉讼,以达到其骗取财物的行为,完全符合黑恶势力的特征,明显属于扫黑除恶行动的打击对象。其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也严重损害了控告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条、第五条规定的虛假诉讼的情形,且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二)、(六)项之规定,其行为属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伸张公义,保障善良公民的财产安全,不让这些黑恶分子危害社会,特提出控告,请求为民做主,惩恶扬善!
此致
诸暨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