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案件再审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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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书 , 民 法 院 如 果 发 现 确 有 错 误 , 又 必 须 再 审 的 , 事 人 人 而 当
综上 , 与裁 决案件相 比, 民事调 解案件再 审的启 动主体 缺少检 察机关 。当事人具 有 申请权 是其权利使 然 。调解 协
议 侵 犯 案 外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其 不 能 通 过 其 他途 径解 决 的 情 在
主动 对调 解案件予以再审 的权力 : 最高人 民法 院一方 面越 司
法 解 释 权 限 扩 大 了 自身 的 法 定 权 力 范 围 , 一 方 面 , 又 不 另 却
再审的主体究竟应该如何把握呢?
19 年 施 行 的 民诉 法 , 91 同样 没 有 明确 规 定 人 民法 院对 民 事 调 解 书 的再 审启 动 权 。 19 年 3 8日, 高 人 民 法 院对 93 月 最
2 1年 9 00 月
河南社会科学
HENAN S0CI SCI AL ENCES
Se . 2 0 p , 01 Vo .8 11 No. 5
第 l卷 第 5 8 期
民事调解案件再 审之完善
邱 天
( 中国政 法大学, 北京 10 8 ) 0 0 8
摘 要: 随着我 国构 建社 会 主义 和谐 社会 的 不 断深入 , 解优 先 、 调 调判 结合 已经成 为 当前人 民法 院审理
对等地 以法无 明文规定为 由对检察机关 的权力进行 限制 , 导
致 该 规 定 在 实践 中屡 有 争 议 。
案外人有权对 民事调解 案件申请 再审 , 解释》 是《 扩大调
解 案 件再 审启 动 主 体 的 另 一 种表 现 。
江苏省 高级人 民法院《 关于人 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 的民事调 解书, 当事人并未 申请 再审 , 民法院是 否可 以提 出再 审 问 人 题 的请 示》 出批 复 , 作 明确 规定 : 对 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 的调 “
没有 申请 再审 , 民法 院根据 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 精神 , 人
可 以按照 审判 监督 程序再 审 。 ( ” 以下 简 称 19 《 复 》 9 3年 批 ) 2 0 年 民诉 法 修 改 后 , 立 法 仍 未 明确 规定 的 情 况 下 , 高 07 在 最
况下 , 赋予 案外 人再 审 申请权予 以救济亦属正 当。在 当事人
为一方 面存 在法院 自我纠错 的惰性 , 另一方面这也是作为法
律 监 督 机 关 职 能发 挥 的应 有 之 义 。
样说 , 民法 院对 调解案件 的再审启动 权是在 司法实践 中 , 人
通 过最 高人 民法院发布 司法解释进 行 自我 授权 的方式 获得 的。据此 , 做出调解的法院及其上级 法院均有权对调解案件
案件 的重要 司法指 导 思想 , 以调解 方式 审结 的案件 比例 也呈逐 渐增 大趋 势 。与此 同时 , 由于办案过 程 中主客
观方面的原 因, 已经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错误 , 民事调解再审案件也必将相应地增加。对
民事调 解案 件再 审的 完善 应 从 两方 面进行 : 是取 消人 民法 院启 动再 审权 , 予人 民检 察 院抗诉 权 ; 一 赋 二是要
进 一步 细化再 审启动 事 由。
关键 词 : 民事调 解 ; 审 ; 动 ; 再 启 审理 ; 完善
中 图分类 号 : 9 D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0 7—9 5 2 1 )5—0 0 10 0 x(0 O 0 2 7—0 3
《 复》 以 民诉法没有规定检察 院可以对调解书提卅抗诉为 批 )
一
、
民事 调 解 案件 再 审之 启 动
( ) 动主 体 一 启
从《 民事 诉 讼 法 》 以 下 简 称 民诉 法 ) 规 定 来 看 , 一 百 ( 的 第 七 十 八 条 和 第 一 百 八 十 二 条 分 别 规 定 了 当事 人 对 生 效 的 判
决、 裁定 的再 审 申请权和对生效 的调解书 的再 审申请权。而 作为 同样能够启动再审 的主体——人 民法 院和人民检察 院, 除 民诉法第 一百七 十七条 和第一百八 十七条规 定 了其对 生 效裁决有权启动再审之外 , 并无其他单独条文 明确规定 其能
和 案 外 人 申请 权 存 在 的情 况 下 , 民法 院 自我 授 予依 职权 启 人
动再 审权 应当是 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的考 量( 解释》 《 第 十
条) 。但 是 基 于 同 样 的价 值 取 向 , 认 检 察 机 关 对 民 事 调 解 承 案 件 的抗 诉 权 则 更 有 利 于 对 国家 利 益 和公 共 利 益 的 保 护 , 因
由 , 定 人 民 检 察 院对 调 解 书提 出 抗 诉 的 , 民 法 院 不 予 受 规 人 理 。 对 该 批 复 , 果 单 纯 从 民诉 法 的规 定 出发 , 无 不 妥 , 如 并 因 为 诉 讼 程 序 中 司 法 机 关 的权 力 范 围应 当 是 由法 律 明 确 规 定
够 对 生 效 的 调 解 书 启 动 再 审 。那 么 , 权 启 动 民事 调 解 案件 有
的 , 无授权则禁止 。但 是如果对 比 19 年《 复》 法 93 批 来说 , 最
高人民法 院并没有严 格遵循这 个原则 , “ 别对待 ” 嫌 , 有 区 之
因为民诉法也没有规定或者可以从条套中推断出法院有权
人 民法 院又 于 20 年作 出《 08 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 审判监督 程序若干问题 的解释》 法释 ( [0 8 1 号 , 2 0 ]4 以下简称《 释》 , ( 解 )该 解释) 第三 十条再次重 申
了 人 民 法 院有 权 对 确 有 错 误 的调 解 协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提 起 再 审 。 可 以这
主 动 提 起再 审 。
( ) 二 启动事由 启动事 由是指 以调解方 式审结的 民事案件 , 存在何种缺 陷时可 以对之立案再 审。根据现行法律规定 , 民事调解案件 再审的启 动事 由针对启动主体的不 同而有区别。 民诉 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规定 , 当事人有证据 证明调解违 反 自愿原 则或者 调解 协议 的 内容违反 法律 的 , 以 申请 再 可
综上 , 与裁 决案件相 比, 民事调 解案件再 审的启 动主体 缺少检 察机关 。当事人具 有 申请权 是其权利使 然 。调解 协
议 侵 犯 案 外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其 不 能 通 过 其 他途 径解 决 的 情 在
主动 对调 解案件予以再审 的权力 : 最高人 民法 院一方 面越 司
法 解 释 权 限 扩 大 了 自身 的 法 定 权 力 范 围 , 一 方 面 , 又 不 另 却
再审的主体究竟应该如何把握呢?
19 年 施 行 的 民诉 法 , 91 同样 没 有 明确 规 定 人 民法 院对 民 事 调 解 书 的再 审启 动 权 。 19 年 3 8日, 高 人 民 法 院对 93 月 最
2 1年 9 00 月
河南社会科学
HENAN S0CI SCI AL ENCES
Se . 2 0 p , 01 Vo .8 11 No. 5
第 l卷 第 5 8 期
民事调解案件再 审之完善
邱 天
( 中国政 法大学, 北京 10 8 ) 0 0 8
摘 要: 随着我 国构 建社 会 主义 和谐 社会 的 不 断深入 , 解优 先 、 调 调判 结合 已经成 为 当前人 民法 院审理
对等地 以法无 明文规定为 由对检察机关 的权力进行 限制 , 导
致 该 规 定 在 实践 中屡 有 争 议 。
案外人有权对 民事调解 案件申请 再审 , 解释》 是《 扩大调
解 案 件再 审启 动 主 体 的 另 一 种表 现 。
江苏省 高级人 民法院《 关于人 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 的民事调 解书, 当事人并未 申请 再审 , 民法院是 否可 以提 出再 审 问 人 题 的请 示》 出批 复 , 作 明确 规定 : 对 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 的调 “
没有 申请 再审 , 民法 院根据 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 精神 , 人
可 以按照 审判 监督 程序再 审 。 ( ” 以下 简 称 19 《 复 》 9 3年 批 ) 2 0 年 民诉 法 修 改 后 , 立 法 仍 未 明确 规定 的 情 况 下 , 高 07 在 最
况下 , 赋予 案外 人再 审 申请权予 以救济亦属正 当。在 当事人
为一方 面存 在法院 自我纠错 的惰性 , 另一方面这也是作为法
律 监 督 机 关 职 能发 挥 的应 有 之 义 。
样说 , 民法 院对 调解案件 的再审启动 权是在 司法实践 中 , 人
通 过最 高人 民法院发布 司法解释进 行 自我 授权 的方式 获得 的。据此 , 做出调解的法院及其上级 法院均有权对调解案件
案件 的重要 司法指 导 思想 , 以调解 方式 审结 的案件 比例 也呈逐 渐增 大趋 势 。与此 同时 , 由于办案过 程 中主客
观方面的原 因, 已经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错误 , 民事调解再审案件也必将相应地增加。对
民事调 解案 件再 审的 完善 应 从 两方 面进行 : 是取 消人 民法 院启 动再 审权 , 予人 民检 察 院抗诉 权 ; 一 赋 二是要
进 一步 细化再 审启动 事 由。
关键 词 : 民事调 解 ; 审 ; 动 ; 再 启 审理 ; 完善
中 图分类 号 : 9 D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0 7—9 5 2 1 )5—0 0 10 0 x(0 O 0 2 7—0 3
《 复》 以 民诉法没有规定检察 院可以对调解书提卅抗诉为 批 )
一
、
民事 调 解 案件 再 审之 启 动
( ) 动主 体 一 启
从《 民事 诉 讼 法 》 以 下 简 称 民诉 法 ) 规 定 来 看 , 一 百 ( 的 第 七 十 八 条 和 第 一 百 八 十 二 条 分 别 规 定 了 当事 人 对 生 效 的 判
决、 裁定 的再 审 申请权和对生效 的调解书 的再 审申请权。而 作为 同样能够启动再审 的主体——人 民法 院和人民检察 院, 除 民诉法第 一百七 十七条 和第一百八 十七条规 定 了其对 生 效裁决有权启动再审之外 , 并无其他单独条文 明确规定 其能
和 案 外 人 申请 权 存 在 的情 况 下 , 民法 院 自我 授 予依 职权 启 人
动再 审权 应当是 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的考 量( 解释》 《 第 十
条) 。但 是 基 于 同 样 的价 值 取 向 , 认 检 察 机 关 对 民 事 调 解 承 案 件 的抗 诉 权 则 更 有 利 于 对 国家 利 益 和公 共 利 益 的 保 护 , 因
由 , 定 人 民 检 察 院对 调 解 书提 出 抗 诉 的 , 民 法 院 不 予 受 规 人 理 。 对 该 批 复 , 果 单 纯 从 民诉 法 的规 定 出发 , 无 不 妥 , 如 并 因 为 诉 讼 程 序 中 司 法 机 关 的权 力 范 围应 当 是 由法 律 明 确 规 定
够 对 生 效 的 调 解 书 启 动 再 审 。那 么 , 权 启 动 民事 调 解 案件 有
的 , 无授权则禁止 。但 是如果对 比 19 年《 复》 法 93 批 来说 , 最
高人民法 院并没有严 格遵循这 个原则 , “ 别对待 ” 嫌 , 有 区 之
因为民诉法也没有规定或者可以从条套中推断出法院有权
人 民法 院又 于 20 年作 出《 08 最高人 民法 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 审判监督 程序若干问题 的解释》 法释 ( [0 8 1 号 , 2 0 ]4 以下简称《 释》 , ( 解 )该 解释) 第三 十条再次重 申
了 人 民 法 院有 权 对 确 有 错 误 的调 解 协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提 起 再 审 。 可 以这
主 动 提 起再 审 。
( ) 二 启动事由 启动事 由是指 以调解方 式审结的 民事案件 , 存在何种缺 陷时可 以对之立案再 审。根据现行法律规定 , 民事调解案件 再审的启 动事 由针对启动主体的不 同而有区别。 民诉 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规定 , 当事人有证据 证明调解违 反 自愿原 则或者 调解 协议 的 内容违反 法律 的 , 以 申请 再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