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房屋消防设施不符标准,假如发包方未发现该情形而验收,之后又租给其他人使用,此租赁合同是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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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实务问答
建筑房屋消防设施不符标准,是否可以交付使用,假如发包方未发现该情形而验收,之后又租给其他人使用,此租赁合同是否无效,可否解除?
答:我国《消防法》第10条明确规定,消防未通过验收不得交付使用,这是一条强制性规定。
而且消防的强制性标准,属于效力性标准?且涉及公共安全,因此工程的消防不符合标准不得交付使用,如果交付使用是无效的。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将消防未通过验收的房屋进行租赁违反了《消防法》的强制性规定,这租赁行为也是无效的,即出租方交付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
至于是否要终止履行,因为无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双方都没有约束力,看消防问题能否整改作不同的处理。
我的观点,消防缺陷也是质量问题,由消防工程的承包人按《司法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当然,承租人是可以此要求解除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