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工学院校级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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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第十三条项目经费在科技产业处统一管理的专项经费中列支。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和项目有关的测试费、论文版面费、专著出版费、实验材料费、资料费、学术交流费及差旅费等。经费拨付后,由科技产业处、财务处按有关规定共同管理。项目经费由科技产业处负责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负责报批。
每年的校级科研项目资助经费按照年度支出计划实行一年一清制,不得结转下年。
项目通过专家评估和验收后,科技产业处发给项目组《项目结题通知书》。
第十八条 项目结题以科研项目合同书及专家评估和验收结论为依据。基础研究项目和新人培养项目在研期间,如果成功申报省级及其以上对应项目的,则视为项目完成。
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以学术论文为预期成果的,结题标准为:项目负责人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系列论文文科4篇、理工科3篇及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盐城工学院引导期刊发表或被SCI、EI、ISTP、人大复印资料收录。新人培养项目主要以学术论文为预期成果的,结题标准为:项目负责人发表系列论文3篇及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
盐城工学院校级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科研管理,提升学校科研整体水平,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率,锻炼、培养、提高教师的科研能力,促进科研团队建设,凝炼学科研究方向,使校级科研项目真正成为省级、国家级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预研基础,促进学校科技工作上层次、上水平,获得更多的标志性成果,实现科技工作的可持续性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十九条 校级科研项目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第一完成人的单位均应按规定标注“盐城工学院******”。重点建设学科(实验室)开放项目相关成果必须首先署名我校相关资助单位,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为我校相应的资助单位,必要时资助单位保留唯一署名权。未标注的不列入评估和验收范围。
第二十条 科技产业处负责项目科技档案的备案和存档,并及时发布项目完成情况。
3.新人培养项目:资助2006年以来未承担过校级科研项目的教师开展的研究项目,研究期限为2年。
第二章
第五条科技产业处于每年9月发文组织下一年项目申报,当年11月受理,年底前完成项目评审及立项工作。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由科技产业处在春学期统一组织拟订,在组织申报时一并发布。
第六条校级科研项目实行限额申报。科技产业处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对各单位下达本年度面上项目、开放项目、新人培养项目的申报限额。由各单位组织申报与初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限额数将申报材料统一报送科技产业处,逾期不再受理。
当年经专家评审同意立项的新申报项目择优递补列入下一年度该类项目,每年的校级科研项目总数维持不变。
第十一条 年度新项目评审与已立的在研项目年度阶段性考核同时进行。
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的新项目申请者须向专家评审组汇报所申报项目的立项依据、价值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了解程度、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研究方法、研究目标和创新点、预期可考核成果等内容,并进行答辩。
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分为:面上项目和重点建设学科(实验室)开放项目(主要资助校内外围绕我校省重点建设学科和省重点建设实验室研究方向及项目申报指南开展的研究项目,以下简称开放项目)。
2.产学研合作项目:资助围绕地方支柱产业、特色产业发展中需要解决的急迫问题,以产学研合作形式开展的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申报项目的负责人必须是我校具备讲师或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正式在编教职工,有完成所申报项目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对申报项目的领域有较深入的了解,
3.对未接受过学校学科建设开放基金资助、具有博士学位教师申报的项目,直接列为应用基础研究项目进行资助。
4.鼓励并优先支持以团队形式申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项目。
第十条 校级科研项目实行滚动培植,择优持续资助。每年12月份由科技产业处组织校外专家对本年度研究周期内的立项项目进行年度阶段性评分考核,实行末尾淘汰制。通过阶段性评分考核的项目,学校给予滚动资助,列入下一年度校级科研项目;末尾淘汰的项目自然终止。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项目申请书、所填写的项目任务书以及在此基础上签定的项目合同具有科技合同的效力,项目负责人作为受资助的一方,负有按计划完成科研任务的义务,并应按要求定期报告研究进展情况,提交年度评估所需资料和成果。
第十六条 项目的研究任务应按任务书或合同要求如期完成,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与科技产业处协商处理,并按申报、审定、签约的程序申请中止。对因未通过科技产业处组织的专家评估检查而被撤销的项目,项目负责人至少一年不得申报校级项目。
对往年已立的在研项目,则根据项目合同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交的项目进展现状报告和阶段性研究成果,进行年度评估。
各专家评审组在认真审阅申报材料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打分方式确认继续予以资助的和不予继续资助的已立项目,并确认新立项的资助项目。
第十二条 科技产业处依据前一年立项项目的专家评估结论,以及新申报项目的专家评审结论,并按第七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后,确定继续资助的项目和新立项的项目,报学校批准立项。开放项目与同期校级项目一起评审,并最终由科技产业处和研究生培养处会商后,报学校批准立项。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校级科研项目是指纳入学校科研计划,由学校科研经费予以资助的项目,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类研究项目。
第三条校级科研项目管理以培植省级、国家级项目为目标,注重科研基础的积累,建立优胜劣汰、滚动培育、合同管理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校级科研项目的主要类型包括:
1.应用基础研究项目:资助密切结合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求,关系当前基础产业、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中的综合性、基础性和超前性的关键、共性问题的应用基础研究和对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原创性研究。研究期限为2--3年。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通知下达的一周内向科技产业处报送项目任务书,经科技产业处审查通过后,由项目负责人与科技产业处签订《盐城工学院科研项目合同书》,并报科技产业处备案。合同书中要明确研究进度、经费支出计划、年度及最终考核量化等指标。合同书一式四份,项目负责人一份,重点建设学科(实验室)一份,科技产业处二份。
第十七条 项目采取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完成、经费使用、人员分工等负全责。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向科技产业处提出结题申请,并提交验收和归档材料。验收和归档的材料包括:项目申请表、合同书、批立项文件(复印件),项目结题申报表,项目阶段成果报告、测试报告、经费实施情况报告,项目工作总结报告、技术报告、最终成果(复印件)等。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项目经费在科技产业处统一管理的专项经费中列支。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和项目有关的测试费、论文版面费、专著出版费、实验材料费、资料费、学术交流费及差旅费等。经费拨付后,由科技产业处、财务处按有关规定共同管理。项目经费由科技产业处负责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负责报批。
每年的校级科研项目资助经费按照年度支出计划实行一年一清制,不得结转下年。
项目通过专家评估和验收后,科技产业处发给项目组《项目结题通知书》。
第十八条 项目结题以科研项目合同书及专家评估和验收结论为依据。基础研究项目和新人培养项目在研期间,如果成功申报省级及其以上对应项目的,则视为项目完成。
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以学术论文为预期成果的,结题标准为:项目负责人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系列论文文科4篇、理工科3篇及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盐城工学院引导期刊发表或被SCI、EI、ISTP、人大复印资料收录。新人培养项目主要以学术论文为预期成果的,结题标准为:项目负责人发表系列论文3篇及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
盐城工学院校级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科研管理,提升学校科研整体水平,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率,锻炼、培养、提高教师的科研能力,促进科研团队建设,凝炼学科研究方向,使校级科研项目真正成为省级、国家级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预研基础,促进学校科技工作上层次、上水平,获得更多的标志性成果,实现科技工作的可持续性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十九条 校级科研项目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第一完成人的单位均应按规定标注“盐城工学院******”。重点建设学科(实验室)开放项目相关成果必须首先署名我校相关资助单位,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为我校相应的资助单位,必要时资助单位保留唯一署名权。未标注的不列入评估和验收范围。
第二十条 科技产业处负责项目科技档案的备案和存档,并及时发布项目完成情况。
3.新人培养项目:资助2006年以来未承担过校级科研项目的教师开展的研究项目,研究期限为2年。
第二章
第五条科技产业处于每年9月发文组织下一年项目申报,当年11月受理,年底前完成项目评审及立项工作。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由科技产业处在春学期统一组织拟订,在组织申报时一并发布。
第六条校级科研项目实行限额申报。科技产业处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对各单位下达本年度面上项目、开放项目、新人培养项目的申报限额。由各单位组织申报与初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限额数将申报材料统一报送科技产业处,逾期不再受理。
当年经专家评审同意立项的新申报项目择优递补列入下一年度该类项目,每年的校级科研项目总数维持不变。
第十一条 年度新项目评审与已立的在研项目年度阶段性考核同时进行。
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的新项目申请者须向专家评审组汇报所申报项目的立项依据、价值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了解程度、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研究方法、研究目标和创新点、预期可考核成果等内容,并进行答辩。
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分为:面上项目和重点建设学科(实验室)开放项目(主要资助校内外围绕我校省重点建设学科和省重点建设实验室研究方向及项目申报指南开展的研究项目,以下简称开放项目)。
2.产学研合作项目:资助围绕地方支柱产业、特色产业发展中需要解决的急迫问题,以产学研合作形式开展的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申报项目的负责人必须是我校具备讲师或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正式在编教职工,有完成所申报项目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对申报项目的领域有较深入的了解,
3.对未接受过学校学科建设开放基金资助、具有博士学位教师申报的项目,直接列为应用基础研究项目进行资助。
4.鼓励并优先支持以团队形式申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项目。
第十条 校级科研项目实行滚动培植,择优持续资助。每年12月份由科技产业处组织校外专家对本年度研究周期内的立项项目进行年度阶段性评分考核,实行末尾淘汰制。通过阶段性评分考核的项目,学校给予滚动资助,列入下一年度校级科研项目;末尾淘汰的项目自然终止。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项目申请书、所填写的项目任务书以及在此基础上签定的项目合同具有科技合同的效力,项目负责人作为受资助的一方,负有按计划完成科研任务的义务,并应按要求定期报告研究进展情况,提交年度评估所需资料和成果。
第十六条 项目的研究任务应按任务书或合同要求如期完成,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与科技产业处协商处理,并按申报、审定、签约的程序申请中止。对因未通过科技产业处组织的专家评估检查而被撤销的项目,项目负责人至少一年不得申报校级项目。
对往年已立的在研项目,则根据项目合同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交的项目进展现状报告和阶段性研究成果,进行年度评估。
各专家评审组在认真审阅申报材料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打分方式确认继续予以资助的和不予继续资助的已立项目,并确认新立项的资助项目。
第十二条 科技产业处依据前一年立项项目的专家评估结论,以及新申报项目的专家评审结论,并按第七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后,确定继续资助的项目和新立项的项目,报学校批准立项。开放项目与同期校级项目一起评审,并最终由科技产业处和研究生培养处会商后,报学校批准立项。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校级科研项目是指纳入学校科研计划,由学校科研经费予以资助的项目,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类研究项目。
第三条校级科研项目管理以培植省级、国家级项目为目标,注重科研基础的积累,建立优胜劣汰、滚动培育、合同管理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校级科研项目的主要类型包括:
1.应用基础研究项目:资助密切结合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求,关系当前基础产业、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中的综合性、基础性和超前性的关键、共性问题的应用基础研究和对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原创性研究。研究期限为2--3年。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通知下达的一周内向科技产业处报送项目任务书,经科技产业处审查通过后,由项目负责人与科技产业处签订《盐城工学院科研项目合同书》,并报科技产业处备案。合同书中要明确研究进度、经费支出计划、年度及最终考核量化等指标。合同书一式四份,项目负责人一份,重点建设学科(实验室)一份,科技产业处二份。
第十七条 项目采取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完成、经费使用、人员分工等负全责。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向科技产业处提出结题申请,并提交验收和归档材料。验收和归档的材料包括:项目申请表、合同书、批立项文件(复印件),项目结题申报表,项目阶段成果报告、测试报告、经费实施情况报告,项目工作总结报告、技术报告、最终成果(复印件)等。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