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质奶粉对婴儿造成伤害,因果关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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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奶粉事件的案犯触犯哪些罪名

三鹿奶粉事件的案犯触犯哪些罪名

三鹿奶粉事件的案犯触犯哪些罪名洪碧华备受关注的三鹿奶粉事件已经结案,造假者得到应有的下场,主管部门的党政官员被问责处分,违法的企业法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他们究竟违反哪些法律?触犯刑法的什么罪名?文章简单介绍三鹿奶粉事件的始末,从犯罪构成四个方面分析行为人触犯《刑法》的五大罪名。

目的在于告诫人们应该从中吸取惨痛教训,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分子,防止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更好地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

引言:俗语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已经成为人们的“心头大患”。

三鹿奶粉事件涉及面广、影响巨大,不依法严惩,就不能维护法律尊严,更无法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外也有造假者,但是当局处罚很重。

美国法律足以让造假者倾家荡产,身败名裂,无法东山再起;据说日本有对夫妇生产伪劣产品被发现,自知罪孽深重,不等警方拘捕,就自杀身亡。

一、三鹿奶粉事件的案情简介2008年9月,全国各地陆续发生了在奶粉中大量填加三聚氰胺,导致婴幼儿患尿道结石的三鹿奶粉事件,全国诊疗的患儿达29万多人,并有30名死亡。

三聚氰胺是一种化工原料。

案发后,国务院迅速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成立处置领导小组,从公安、检察、纪检等部门抽调900多个精兵强将组成专案组。

彻查各类奶制品,问题奶粉下架、封存并销毁、筛查和诊疗患儿……通过《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废除对食品行业的免检制度。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决定废止《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接着,三鹿集团原董事长田文华,原副总经理王玉良、杭志奇,原奶事业部部长吴聚生等28人被刑事拘留;18人被逮捕。

包括蒙牛、伊利和光明等22家奶粉生产厂商被发现其某些批次奶粉中三聚氰胺成分,已由政府发布公告。

某些奶粉生产厂负责人承认其某些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

在液态奶检测中发现,伊利等一些厂商的某些液态奶不合格。

全球舆论一片哗然,消费者信心大受打击,国外出现“疯牛病”、“二恶英”、国内有“苏丹红”、“阜阳大头奶粉”、“禽流感”及“病死猪肉”等,食品安全再度成为社会热点问题。

毒奶粉事件法律责任分析

毒奶粉事件法律责任分析

毒奶粉事件法律责任分析赵虎律师自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发生以来,因为一罐奶粉所发生的争议、事件、案件层出不穷。

三鹿奶粉事件以后,国人对洋奶粉趋之若鹜,国内奶业均遇到困境。

再一次爆发的毒奶粉事件让国人看到,原来洋奶粉也是靠不住的。

三鹿奶粉事件以后,许多奶企在宣传自己奶品的时候会重点宣传自己的奶源来自于新西兰,好像新西兰的是一个奶源可以绝对放心的地方,而这一次毒奶粉的源头的恰恰是新西兰最大的奶企恒天然。

恒天然在今年的8月2日向新西兰政府通报,其生产的浓缩乳清蛋白粉受到肉毒杆菌的污染,受影响国家包括新西兰、澳大利亚、中国、马来西亚、泰国、越南和沙特阿拉伯等国,中国市场的多美滋、雅培、哇哈哈等品牌产品受到影响。

虽然到目前为止,尚未出现被核实的与毒奶粉有关的病例,但是一起安全事故出现以后,由谁对受害者承担法律责任,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往往是我们法律工作者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

因为一旦出现与毒奶粉有关的病例,马上需要解决的就是如何赔偿的问题。

本文主要介绍的是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而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之后,除了民事责任还可能涉及到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限于篇幅,对于后两者本文暂不讨论。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我国法律关于此类案件的规定。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另外,《侵权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做出了相同的规定。

根据上面所举法条的规定,毒奶粉因为含有肉毒杆菌,存在危及人身的不合理危险,所以应该属于《产品质量法》所指的产品存在“缺陷”。

从媒体披露的信息来看,这种产品缺陷产于与生产环节,最终应该由产品生产者来承担责任。

三鹿奶粉事件系列刑案被告及被控罪名一览

三鹿奶粉事件系列刑案被告及被控罪名一览

三鹿奶粉事件系列刑案被告及被控罪名一览 2009年01月01日03:05中国新闻网中新网1月1日电2008年最后一天,三鹿集团及其原董事长田文华等被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历时十四小时宣告结束。

三鹿事件系列刑案2008年12月26日陆续开庭审理,目前已有21人“过堂”。

据了解,田文华案系该事件最后一案。

至此,曾经引发中国乳业“地震”的三鹿事件系列刑案庭审收尾,系列案件均将择日审判。

以下是此系列案被告及检方指控罪名一览:2008年12月31日被告人:三鹿集团原董事长田文华、原副总经理王玉良、原副总经理杭志奇、原集团奶源事业部经理吴聚生检方指控:被告单位三鹿集团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奶制品,被告人分别对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儿配方奶粉、液态奶制品负有直接责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8年12月30日被告人:耿金平、耿金珠检方指控,被告将含有该混合物的原牛奶销售到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后,被用于生产婴幼儿奶粉等奶制品。

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儿奶粉流入全国市场后,对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婴幼儿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2008年12月29日被告人:高俊杰、薛建忠、张彦军、肖玉检方指控:被告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对消费者特别是婴幼儿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董少英、董英霞、宇文对、赵胜茂、卞更顺检方指控:被告明知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为非食品添加剂、人不能食用的情况下,购买、添加到原奶中销售给三鹿集团被用于生产婴幼儿奶粉,这些奶粉流入全国市场后,对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婴幼儿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

公诉机关对五位嫌疑人提出了以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的指控。

制售劣质奶粉如何认定罪名

制售劣质奶粉如何认定罪名

制售劣质奶粉如何认定罪名阜阳“劣质奶粉事件”的发生,引起了公众对制售劣质奶粉犯罪问题的关注。

笔者认为,制售劣质奶粉涉嫌犯罪的行为,可能触犯我国现行刑法中多个罪名,而依照刑法理论中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和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只要符合有关罪名的构成要件,首先要考虑适用重罪。

从对其行为可能触犯的各罪的处罚力度看,最重的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其次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再次是侵犯知识产权的有关个罪。

据此,按照行为人的不同情形,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适用刑法条款:对于已经查明行为人生产、销售的劣质奶粉造成了婴儿伤残或死亡,或者说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生产、销售的劣质奶粉是婴儿伤残、死亡的直接原因,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直接因果关系,且行为人具备主观罪过的,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理由是:首先,劣质奶粉属于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其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特殊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普遍法,而特殊法应优于普遍法。

再次,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刑罚处罚要重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最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属于结果犯,其成立犯罪不受行为人经营规模和销售金额的限制。

只要制售劣质奶粉的行为已经造成婴儿伤残死亡后果的,即可以考虑对照“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后果特别严重”的结果来定罪量刑。

对于有生产、销售劣质奶粉行为,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且有主观罪过,但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生产或销售的劣质奶粉对婴儿造成了危害结果的,可以考虑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因为这些奶粉通常属于营养成份达不到标准的食品,一般不会形成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后果,所以不宜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考虑到这类行为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因而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为妥。

三鹿奶粉案件涉及的法律(3篇)

三鹿奶粉案件涉及的法律(3篇)

第1篇一、刑事责任1. 刑事主体在刑事责任方面,三鹿奶粉案件涉及的主要犯罪主体为三鹿集团及其直接责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单位和组织。

在三鹿奶粉案件中,三鹿集团作为法人实体,其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均应承担刑事责任。

2. 犯罪构成(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三鹿集团生产的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食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构成食品犯罪。

(3)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三鹿集团在事件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反而隐瞒事实真相,损害了其他同行业企业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涉嫌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二、民事责任1. 产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鹿奶粉事件中,消费者因食用含有三聚氰胺的奶粉而受到损害,三鹿集团应承担产品责任。

2. 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健康、合理的消费权益。

在三鹿奶粉事件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三鹿集团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行政责任1.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鹿奶粉事件中,三鹿集团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2. 违反产品质量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由质量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鹿奶粉事件中,三鹿集团生产的奶粉含有三聚氰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四、刑事责任1. 刑事追究在刑事责任方面,三鹿奶粉案件涉及的主要犯罪主体为三鹿集团及其直接责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食品犯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等罪名,均可追究刑事责任。

三鹿奶粉案件法律思考(3篇)

三鹿奶粉案件法律思考(3篇)

第1篇摘要:三鹿奶粉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之一,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从法律角度对三鹿奶粉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案件暴露出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一、引言2008年,我国发生了一场震惊全国的食品安全事件——三鹿奶粉事件。

该事件导致数千名婴幼儿患上肾结石,甚至死亡。

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诸多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三鹿奶粉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案件暴露出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二、三鹿奶粉案件的法律问题1. 产品质量监管不力三鹿奶粉事件暴露出我国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存在严重漏洞。

在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对三鹿奶粉进行了调查,发现其奶粉中含有严重的三聚氰胺。

这表明我国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不够,对产品质量的把关不严。

2. 法律责任追究不明确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对涉事企业和个人的法律责任追究不够明确。

虽然有关部门对三鹿集团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罚,但处罚力度较轻,无法起到震慑作用。

此外,对其他涉案企业和个人的法律责任追究也存在模糊地带。

3. 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三鹿奶粉事件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然而,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并未得到充分重视。

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如证据收集、诉讼程序等。

4.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存在诸多空白和漏洞。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法律法规的适用存在争议,导致案件处理效果不尽如人意。

三、三鹿奶粉案件的法律建议1. 加强产品质量监管我国应进一步完善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加大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

具体措施包括:(1)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资质审查,严格市场准入制度;(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实现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3)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2. 明确法律责任追究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应明确涉事企业和个人的法律责任,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具体措施包括:(1)对涉案企业和个人进行严厉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追究刑事责任等;(2)完善法律法规,明确食品安全领域的法律责任;(3)加强司法监督,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三鹿”奶粉事件的伦理思考

“三鹿”奶粉事件的伦理思考

“三鹿”奶粉事件的伦理思考“三鹿”奶粉事件的伦理思考引言:2008年,中国爆发了一起严重的食品安全事件,即“三鹿”奶粉事件。

这一事件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社会舆论的高度关切。

在本文中,将从伦理的角度对这起事件进行深入思考和分析,探讨其中产生的伦理问题以及相关的道德原则。

一、事件概述2008年,中国“三鹿”公司的奶粉被检测出含有有害物质三聚氰胺,该物质可导致婴幼儿尿路结石,并对肾脏造成损害。

随后,相关媒体开始报道,公众得知这一可怕的事实后引起了强烈的愤慨和恐慌。

许多婴幼儿因此受到了严重的伤害,甚至有婴儿死亡。

二、伦理问题分析1. 伦理原则的违背在“三鹿”奶粉事件中,涉及的伦理原则包括隐私权、诚信原则和幸福原则。

首先,公司隐瞒了有关产品的真相,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隐私权,违背了隐私权的伦理原则。

其次,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了有害物质,违背了诚信原则,破坏了消费者对公司的信任。

最重要的是,这起事件损害了婴幼儿的身心健康,违背了幸福原则。

2. 利益冲突与责任逃避在“三鹿”奶粉事件中,存在着明显的利益冲突和责任逃避现象。

公司为了追求利润,选择了低成本的生产方式,无视了消费者健康的风险。

而监管部门或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也存在失职或贪污行为,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视而不见。

这些公司和个人的责任逃避使得问题的扩大化,对受害者以及整个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三、伦理思考与解决方案1. 加强监管与责任倒逼机制针对“三鹿”奶粉事件,要从源头上提高食品生产的品质和标准,加强监管力度,确保食品安全。

同时,加强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和考核,引导企业将合规和道德纳入到经营决策中。

2. 建立公共道德与伦理教育体系加强公众初级教育中的道德教育,培养公民的良好道德素质与职业伦理价值观,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等伦理话题的了解和认识。

通过道德教育的强化,增强人们对追求利润和追求道德价值之间的认识和抉择。

3. 鼓励企业社会责任和诚信经营政府应加大对企业的引导和推动力度,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和诚信经营。

论“三鹿奶粉事件”的因果关系

论“三鹿奶粉事件”的因果关系

论“三鹿奶粉事件”的因果关系作者:侯亦杨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7期摘要“三鹿奶粉事件”是我国近期发生的大规模、恶性侵权案件。

根据大陆法系相当因果关系说“无此行为,虽必不生此种损害,有此行为,通常即足生此种损害者,行为和损害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进行研究发现,本事件中,判断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完全可以采用杨立新教授“大前提——小前提——结论”公式来进行认定。

关键词奶粉事件侵权责任因果关系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101-01关于“三鹿奶粉事件”的民事赔偿诉讼,法院已经正式立案。

①在以往几年中出现的几起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侵权案件中,正是由于难以证明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最终导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实现。

②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无此行为,虽必不生此种损害,有此行为,通常即足生此种损害者,行为和损害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进行研究发现,本事件中,判断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完全可以采用杨立新教授“大前提——小前提——结论”公式来进行认定。

具体而言,可分为以下两层面来认定:一、确认该种行为能够引起该种损害结果即确认需依据权威医学认定,食用添加了达到某一浓度的三聚氰胺奶粉与人身损害之间的因果联系。

就这点而言,政府相关部门已经对此给出权威认定:“三聚氰胺不是食品原料,不允许添加到乳及奶粉中”,“以最严格的0-6月龄的婴幼儿作为保护对象,每天最大摄入奶粉150克(以6月龄婴儿计),体重以7.0公斤计算,则婴幼儿配方粉中的安全阈值应为15毫克/公斤。

”“婴幼儿食用含有达某一浓度的三聚氰胺的奶粉后可引起泌尿系统疾患。

”应该说,从政府权威部门的认定,表明该事件本身是能够利用现有医学和科学结论证明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内在联系,换言之,对此事件本身是有客观的评价标准的,不存在价值判断的见解歧义。

当然,当涉及如果受害婴儿因为所食用奶粉的品牌混杂的情况时,可借鉴实质因素规则。

案例1:劣质奶粉怎成“婴儿杀手”

案例1:劣质奶粉怎成“婴儿杀手”

案例分析报告——劣质奶粉怎成“婴儿杀手”一、案例陈述:安徽阜阳农村市场、由全国各地不法奸商制造的“无营养”劣质婴儿奶粉,已经残害婴儿六七十名,至少已有8名婴儿死亡,给这里还相当贫困的一个个农民家庭以无情的打击。

按国家卫生标准,婴儿一级奶粉蛋白质含量应不低于18%,二级、三级是12%~18%,而阜阳市这些奶粉蛋白质含量大多数只有2%、3%,低的只有0.37%、0.45%,钙、磷、锌、铁等含量也普遍不合格。

其中,蛋白质等营养指标严重低于国家标准的劣质婴儿奶粉。

二、案例分析:1.根据本章所学的知识并结合案例中提供的材料,说明决定奶粉品质的主要成分是什么?影响商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包括:(1)人的因素:①质量意识是决定商品质量的关键因素;②坚持开展质量教育。

(2)生产过程中影响商品质量的因素:①市场调研;②产品或服务设计;③原材料质量;④生产工艺和设备质量;⑤质量检验与包装。

(3)流通过程中影响商品质量的因素:①运输装卸;②仓库储存;③销售服务。

(4)使用过程中影响商品质量的因素:①使用范围和条件;②使用方法和维护保养;③废弃处理。

案例中决定奶粉品质的主要成分是蛋白质,而那些劣质婴儿奶粉的蛋白质等营养指标严重低于国家标准。

按国家卫生标准,婴儿一级奶粉蛋白质含量应不低于18%,二级、三级是12%~18%,而这些奶粉蛋白质含量大多数只有2%、3%,低的只有0.37%、0.45%,钙、磷、锌、铁等含量也普遍不合格。

2.结合案例说明商品的成分和商品的使用价值之间的关系。

商品的成分和商品的使用价值之间的关系:(1)联系:①二者共处于商品的统一体中,互相依赖、不可分割;②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③在一定条件下(商品交换成功)使用价值可以转化成价值。

(2)区别:①二者的含义不同;②使用价值是商品和劳动产品共有的属性,价值是商品特有的属性;③使用价值是商品的自然属性,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关系;价值是商品的社会属性,体现了人与人的关系;④使用价值解决商品的需要;价值解决商品交换的可能;⑤商品生产者只有让出使用价值,才能获得价值。

奶粉事件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奶粉事件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摘要:近年来,奶粉事件频发,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以一起奶粉事件为例,从法律角度对事件进行分析,探讨相关法律责任,并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

一、案例背景2018年,某品牌奶粉被检测出含有有害物质,引发消费者恐慌。

随后,有关部门对该品牌奶粉进行抽检,发现其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此事件引起了全国范围内对奶粉安全的关注,消费者对品牌信任度大幅下降。

二、案例分析1. 生产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9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在本案中,奶粉生产者未能确保产品质量,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3条,生产者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奶粉生产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销售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规定,销售者应当保证其销售的产品的质量。

在本案中,奶粉销售者未能严格把控产品质量,导致有害物质流入市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4条,销售者因销售存在缺陷的产品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奶粉销售者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监管部门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

在本案中,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奶粉生产、销售环节的问题,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7条,监察机关应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情况进行监察。

因此,监管部门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在本案中,消费者因购买含有有害物质的奶粉而受到损害,有权依法要求生产者、销售者、监管部门承担赔偿责任。

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方责任。

针对奶粉事件,应进一步明确生产者、销售者、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遭遇“问题奶粉”婴幼儿母亲心理历程的定性研究

遭遇“问题奶粉”婴幼儿母亲心理历程的定性研究

【 关键 词 】 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 ; 三聚氰胺 ; 婴幼儿 ; 母亲 ; 心理 ; 性研究 定
中 图分 类 号 : 8 56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0 6 2 (0 0 0 0 2 0 B 4.7 0 0— 7 9 2 1 )0 8— 6 9— 2 d i 0 3 6 /.sn 10 6 2 . 00 0 . 1 o :1. 99 ji .0 0— 7 92 1. 80 4 s
交 谈 内容 进行 同步录 音 ,隐去 患儿 及其 母 亲 的真 实姓 名 ,以编 号代 替 。在访 谈 结束 后 ,反复 聆 听录音 ,笔 录成 文字 ,并 阅读 访谈 记 录 ,进行 整理 和分 析 。
石 患儿 的母 亲 在突 发 食 品 安 全卫 生 事件 的媒 体 报 道 ,
以及陪伴患儿诊断 、治疗和康复过程 中的真实心理感
件 的准确 信息 ,缺 乏 信息 的正 确判 断能 力 ,容易 出现

12方法 . 文献 报导 突发 公共 卫生 事件 在一 定 程度 上会 造成 相关人 员 的心理 危 机 ,容易 导致 情感 、认 知 和行 为方
系列 非 理 性 的 情 绪 ,如 紧 张 、不 安 、烦 躁 等 。其

中 ,多数母 亲 还表 现 出震惊 、否认 ,主 要原 因 :一是 认 为精 心 挑选奶 粉 ,却 导致 子 女患病 ,心理受 到 沉重
追求与社会保障体 系不够健全之间的反差 ,容易形成
不安 全感 ,并 由此 产 生愤 怒情 绪 。 同时 ,也 有少 数母
面 的功 能 失 调 ,影 响 机 体 健 康 引。 针 对 “ 题 奶 问 粉” 这 一特 定事 件 ,提 出 患 儿 母 亲 也 存 在 心 理 危 机 的假设 ,并 依据 其 设 计 半 结 构 式 的 访 谈 大 纲 ( 内容 包 括 :获知 “ 题 奶 粉 ” 事 件 时 ,您 有 何 感 受 ? 当 问 得 知孩子 确诊 有 肾结 石 时 ,您 有何 反 应 ?在治 疗过 程 中 ,您最 大 的压力 是 什么 ?你 如何 解 除压 力 ?在康 复 过 程 中 ,您 心 理 状 态 怎 么 样 ? 对 未 来 生 活 有 何 想 法 ? ,进 一 步探 究 患 儿 母 亲 在 整 个 事 件 中 的心 理 历 ) 程 。2 0 0 9年 1 ~7月对 9位 患 儿 母 亲 分 别 进 行 访 谈 , 时 间约 为 3 0~6 钟 。本 着 自愿 原 则 ,双 方 约 定 时 0分 间 ,选择 安静 的环 境 ,访谈 前 先让 患儿 母 亲 了解 此 次

毒奶粉事件被害人法律救济途径及问题

毒奶粉事件被害人法律救济途径及问题

毒奶粉事件被害人法律救济途径及问题毒奶粉事件尤其给婴幼儿带来的巨大的身心伤害,毒奶粉事件被害人可以依托一些法律途径实现自身权益的保护和救济,当前遵循法律途径获得保护和救济客观存在着一些问题,应予以重视。

标签:毒奶粉事件被害人法律保护和救济途径存在问题“毒奶粉”事件曝光后,全国众多被害人及其监护人向奶粉企业、质检总局等提起赔偿的诉讼。

在笔者的研究,这次毒奶粉事件被害人主要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实现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救济:一、依《刑法》追究奶粉企业的刑事责任含有三聚氰胺的奶制品生产企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追究这些企业刑事责任的同时可以通过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二、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赔偿费用并要求惩罚性赔偿金依该法,奶制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商品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第四十一条)除了可以要求工商行政部门处罚外(第五十条),还可以要求双倍赔偿。

三、依《食品卫生法》主张企业承担民事责任该该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违反食品卫生法规,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依《产品质量法》追究其产品责任并要求支付赔偿金该该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可以要求国家机关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依《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产品责任法》追究国家机关的责任被害人可以依上述法律起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就其在奶粉事件中的错误行政行为及行政不作为向全国婴儿及全体国民公开道歉;由国家质检总局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此外,还可以依《民法》、《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食品安全管理》等主张人身侵权行为进行赔偿或追究其严重违约责任。

雅士利案件法律责任(3篇)

雅士利案件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引言雅士利案件是我国近年来一起典型的食品安全事件,涉及婴幼儿奶粉质量问题,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案中,雅士利公司因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奶粉,被相关部门查处。

本文将从法律责任的角度,对雅士利案件进行分析。

二、案件背景2018年,我国某地发现一批雅士利婴幼儿奶粉存在质量问题,经检测,奶粉中重金属镉含量严重超标。

该事件迅速引发公众恐慌,雅士利公司面临巨大的舆论压力。

经调查,雅士利公司承认部分批次奶粉存在质量问题,并向消费者致歉。

三、法律责任分析1. 雅士利公司的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雅士利公司生产的婴幼儿奶粉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因此,雅士利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雅士利公司生产的奶粉存在缺陷,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害。

消费者可以要求雅士利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侵害等。

2. 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1)监管部门的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案中,若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可能承担行政责任。

卖假婴儿奶粉的法律后果(3篇)

卖假婴儿奶粉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婴幼儿食品的质量和安全越来越重视。

然而,近年来,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谋取暴利,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的婴儿奶粉,严重危害了婴幼儿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本文将探讨卖假婴儿奶粉的法律后果,并以此警示相关企业和个人。

一、卖假婴儿奶粉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奶粉的行为,如果涉及金额较大,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该罪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如果销售假奶粉的行为导致婴幼儿严重伤害或死亡,还可能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 民事责任卖假婴儿奶粉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刑法,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

因此,生产者和销售者可能面临以下民事责任:(1)退还消费者购买假奶粉的货款,并承担相应的利息。

(2)赔偿消费者因食用假奶粉所遭受的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

(3)承担因销售假奶粉给消费者造成的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4)承担因销售假奶粉给消费者造成的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损失。

3.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奶粉的行为,还将面临以下行政责任:(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吊销营业执照,撤销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限制或禁止在一定区域内生产、销售相关产品。

奶粉吃出问题怎赔偿

奶粉吃出问题怎赔偿

一、奶粉吃出问题怎赔偿奶粉存在异物的,如果导致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奶粉吃出问题怎赔偿二、奶粉赔偿标准网上各种问题奶粉事件爆出,也让我们对奶粉的质量更加的关注,问题奶粉会对宝宝的生长和发育都会构成严重的威胁,但若是遇到了问题奶粉,也是可以要求赔偿的。

问题奶粉赔偿项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奶粉赔偿参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可要求十倍赔偿金(一)十倍的赔偿金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二)服务费用的三倍赔偿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三)赔偿损失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检查费用,交通费、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检查不需要第三方公证。

需要注意的是,十倍赔偿的前提是消费者由于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受到损害,且要求经营者明知经营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所以,并不是所有人都能获得十倍赔偿金。

三、怀疑奶粉质量有问题应该送到哪里去检测怀疑奶粉质量有问题可以送往当地的质量监察局进行检测,即可知道奶粉质量。

食品营养与检测《课堂案例一劣质奶粉导致受害婴儿呈现大头婴症状》

食品营养与检测《课堂案例一劣质奶粉导致受害婴儿呈现大头婴症状》

课堂案例一:劣质奶粉导致受害婴儿呈现大头婴症状
案情简介
江西南昌的谌先生称,他女儿自从2004年5月份出生以后,一
直食用当地某批发部出售的“圣蒙”奶粉,女儿一直精神不佳,以致
面部浮肿,皮肤没有弹性,头发发黄。

10月28日至11月13日,谌
先生两次将女儿送入江西省儿童医院治疗,医生诊断均为营养不良。

看过报道的邻居称,其女儿和阜阳“大头婴”症状相似,随后谌先生
提供其女儿一直食用的“圣蒙”奶粉去南昌县工商局质监部门检
验,之后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案情分析
大头婴儿的头比较大,面部肌肉松驰,表情比较呆滞,对外界事
物的刺激反应较低。

为什么婴儿长期吃劣质奶粉会出现这种症状?
这是因为:由于婴儿天天只吃蛋白质含量极低仅有一部分碳水化
合物能量的奶粉导致发育不良,身体严重浮肿,脑袋大。

案例反思
当人体营养不良时会出现两种症状,其一是:以消瘦为特征的混
合型蛋白质-能量缺乏。

具体是指蛋白质和能量均摄入不足的营养缺
乏病,主要临床表现是体重下降、消瘦、血浆蛋白下降、贫血、血红
蛋白下降等。

其二是:以浮肿为特征的蛋白质缺乏。

具体指能量摄入
基本满足但蛋白质摄入严重不足的营养缺乏病,主要临床表现为全身
水肿、虚弱、表情淡漠、生长滞缓、头发变色、变脆、易脱落、易感
染等。

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研究——兼论“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的因果关系的开题报告

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研究——兼论“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的因果关系的开题报告

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研究——兼论“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的因果关系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及意义在当今社会,知识产权和商业利益的保护已经成为一个国家发展的战略,侵犯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行为已经不再是单纯的民事纠纷。

特别是在一些行业,如食品、药品等,如果由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了消费者的损失,那么将对公众的健康和生命造成巨大的危害。

因此,对于此类案件的司法裁决应该考虑到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责任和对社会的影响。

“三聚氰胺奶粉事件”是中国食品安全史上的一个重要案例,该事件涉及到大量涉及奶粉生产和销售环节的权益相互关联,影响了千万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经济利益。

因此,通过研究“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的因果关系,可以探讨该事件发生的原因,找出问题所在,并提出预防措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二、研究内容本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1.论“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的因果关系:探讨该事件中生产者、经销商、政府监管部门等相关责任主体之间的因果关系,并分析他们各自的行为如何导致了事件的发生。

2.对比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对比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分析相关的司法裁决依据和裁决结果,总结有关的经验和教训,为今后的类似事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3.预防措施的探讨:提出针对性的预防策略,包括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机制、强化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以及增加消费者对自身权益的保护等方面。

三、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通过参考国内外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相关文献,对“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的因果关系进行深入探究,对比国内外类似案例,通过案例分析法,深度挖掘和总结国内外相关案例的经验和教训,为今后的类似事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四、预期结果本研究旨在通过探讨“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的因果关系,总结相关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促进我国食品安全质量的提高。

预期的研究结果将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并为今后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参考,为我国食品安全保障提供更为有效的措施。

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中国家赔偿责任界定

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中国家赔偿责任界定

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中国家赔偿责任界定
朱军华;姜亚兰
【期刊名称】《中国畜牧业》
【年(卷),期】2004(000)016
【摘要】发生在安徽阜阳的“劣质奶粉”事件夺去了12个花朵般娇嫩的生命,数百名本因健康成长的小宝宝也不幸患上了“重度营养不良综合征”而成了“大头娃娃”。

事件性质之恶劣令人发指。

国家监察部对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中的相关【总页数】3页(P59-61)
【作者】朱军华;姜亚兰
【作者单位】江苏省东台市消费者协会法律援助部,224200;江苏省东台市消费者协会法律援助部,2242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1
【相关文献】
1.加强与衰减:风险的社会放大机制探析——以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为例 [J], 张乐;童星
2.由阜阳劣质奶粉事件谈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 [J], 陈小俊
3.打假机关造假疑云——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中的又一怪事 [J], 戴敦峰
4.是谁将劣质奶粉妖魔化?--阜阳劣质奶粉事件报道的反向思考 [J], 齐远
5.安徽阜阳“大头娃娃”劣质奶粉事件回顾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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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质奶粉对婴儿造成伤害,因果关系如何认定?
【案情介绍】
原告张某某出生于2003年11月4日。

由于没有母乳,张某某出生的第二天,原告的父亲张某就到镇上的一个超市为其购买了两袋“美乐滋”婴幼儿奶粉。

在张某某吃完该两袋奶粉后,张某又连续购买了十多袋同一超市出售的同一品牌奶粉。

到了2004年2月初,张某某哭闹不肯进食,被送往涟水县医院门诊治疗,后转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因营养不良导致“败血症、低蛋白血症,多脏器功能失控”。

2004年2月27日张某某治愈出院,共花去医疗费12000元,出院医嘱“加强营养”。

2004年3月23日,张某征得零售商同意,对“美乐滋”婴幼儿奶粉取样送涟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检测结果显示“美乐滋”奶粉营养含量普遍不符合标准值,特别是蛋白质含量低于标准值14个百分点(正常值含量要求大于18%,该奶粉实际含量仅为318%)。

根据原告张某某出生时医院出生证记载,原告出生时健康状况为良好。

为此,原告张某某的父亲张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涟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零售商赔偿有关费用损失。

被告答辩称:其所出售的奶粉虽然是存在质量问题,但只是营养差一些,不可能导致原告“败血症、低蛋白血症,多脏器功能失控”,原告的这些疾病应当是由于自身身体原因所致。

由此可见,质量差的奶粉与原告的症状没有因果关系,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

不同观点
本案在审理中,经多方联系尚无专门机构就原告所受损伤与被告销售
劣质奶粉的因果关系认定问题进行鉴定,对该因果关系能否认定,形成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两者的因果关系不能认定。

任何损害的发生从起因来说均具有不确定性,它可能由一种原因造成,也可能由数种原因相结合造成。

具体到本案,原告所受损伤,经治疗亦是事实,被告所售奶粉质量不达标也已经鉴定机构确定,但两者的因果关系并不必然成立。

原告损伤与食用被告劣质奶粉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的大小必须通过权威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认。

第二种意见认为:就已查明的事实,两者因果关系应该予以认定。

原告出生时经医院确认为身体状况良好,因此,对原告在两三个月后出现前述症状系自身因素导致的情况基本可以排除。

被告销售劣质奶粉已经被确认是事实,原告出生后由母亲专门照顾,除上述奶粉外原告未食用其他营养品,原告所患“败血症、低蛋白血症、多脏器功能失控”病症,经医生病案成因分析系营养不足所致,以上事实,可推定因果关系成立,无须通过专门机构鉴定。

【评析】
有一段时间劣质奶粉事件在全国闹得沸沸扬扬,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在这次劣质奶粉事件中,虽然有关机关已经对有关责任人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但对于一些受害儿童及其家人而言,还存在一个请求有关生产商与销售商损害赔偿的问题。

其中必须明晰一个问题,就是劣质奶粉与所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本案作为一起劣质奶粉致害案件,其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对有关劣质奶粉损害问题的处理可以提供一个良好
的视角。

侵权民事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要件,就是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

它指的是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

民法研究这种因果关系的目的,在于确定侵权责任的构成,它不是要将这种关系进一步抽象、上升为哲学的概念,而是将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具体化,具体到侵权行为责任的这一个别场合,因为“原因和结果是这样一种概念,它作为概念来说,只有应用于特定的个别场合时才有意义”。

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的概念,正是这样一种从哲学概念到民法学概念的发展结果,是哲学概念在民法学中的具体应用。

具体到本案,所谓的因果关系就是指食用被告销售的劣质奶粉与原告所受损害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因果关系作为一个哲学上的命题,在适用到侵权法领域中时,在对其的具体认定上存在不同的学说。

在确定因果关系的理论中,计有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说、客观归属理论、疫学因果关系说、盖然性因果关系说、间接反证说、法律因果关系说等,这也为因果关系的把握带来了困难。

本案作为一起产品质量问题致人损害案件,对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证明尤为重要。

在缺陷产品致消费者索赔案件中,世界各国在实践中运用间接证明的方法来认定因果关系。

其中包括以经验法则为依据的大致推定,即虽非绝对确实,但依众所周知的现实经验,某项事实的发生在大多数情况下均以另一项事实为原因,则可大致认定:如果这两项事实同时存在,即推定两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


体到本案,依经验法则,在对被告所售奶粉质量不合格与原告所受损伤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可以推定两者的因果关系成立。

进一步分析,在本案中,就劣质奶粉与原告所受损害的因果关系的认定方面而言,原告方所举各项证据具有关联性,且经被告质证认可,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的相应事实为:原告健康出生后食用被告销售的劣质奶粉出现了相应症状。

而且原告已经治愈出院,结合医生出院医嘱加强营养来看,两者是存在因果关系的。

另外,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规定看,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采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即证据证明力的高度可能性。

在证据对某一争议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清楚的情况下,对可能性较高的事实予以认可。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认定损害的发生与食用劣质奶粉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可能性符合民事诉讼中所要求的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在对本案因果关系的认定上,我们认为不能完全依赖于所谓权威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认,还应当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对因果关系作出认定。

本案中原告的损害排除了其他可能的因素,而且被告销售劣质奶粉的事实客观存在,可以据此认定被告销售劣质奶粉与原告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以判令被告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对本案因果关系的认定,我们同意第二种处理意见,被告所辩称的“质量差的奶粉与原告的症状没有因果关系,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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