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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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提升其使用效率,保护公有财产的安全,并推动管理工作与业务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各专业公司(独立人事管理权的专业公司除外),其他所属企业可参照执行或另行制定管理办法,并报备至总公司财务本部。

第二章固定资产及其分类
固定资产包括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等,以及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其他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设备的物品,若单位价值超过20xx元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也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总公司财务本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

固定资产的分类应按照国家相关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计价
固定资产的计价原则和方法如下:
1. 购置的固定资产,以购置价加上公司承担的运输、装卸、安装调试、保险费及其他附加费用计价,国外购置的还应包括进口税金。

2. 自制或自建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

3. 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或扩建的,以原值加上改建扩建的实际支出计价。

4. 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

5. 接受捐赠、境外调入或引进的固定资产,以单据确定的金额加上公司承担的费用计价;无单据的,按现行市场价格计算。

6.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公司购置固定资产时交纳的相关税费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公司可依法对固定资产进行有偿转让、出租、变卖、抵押借款或对外投资。

在企业兼并、投资、变卖、租赁、清算时,应依法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

第四章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范围和年限应遵循国家规定。

公司采用平均年限法(直线法)计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净残值率按3%计算。

新增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

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值净残值) / 预计使用年限
年折旧率 = 年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值
月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值×年折旧率) / 12
第五章固定资产购置、报废与管理
总公司各部门和专业公司的年度预算应包含固定资产购置计划。

购置固定资产时,需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并按程序报批。

亏损企业在扭亏期间不得购置固定资产,特殊情况下必须购置的,需按程序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购置。

经批准购置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负责购置或指定规格、型号后由申请部门自行购置。

报废固定资产应向总公司办公室报送《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经鉴定和签署意见后,按购置固定资产的审批程序批准报废。

原则上,维修费用小于净值的固定资产不予报废。

总公司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包括分类、设置卡片和登记。

财务本部负责价值管理,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各部门应对固定资产的维护和管理建立岗位责任制度。

第六章财产清查
总公司办公室和财务本部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至少每年年终进行一次。

清查主要是通过盘点实物与账目核对,确保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数量和分布情况。

如有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

清查程序包括组成清查小组、编制盘点表、确定盘盈盘亏数额,并根据盘点表填制相关表格,经签字或盖章后,由财务本部进行账务处理。

财产清查中发现的盘盈固定资产,应按重置完全价值确定原值和净值。

固定资产的有偿转让收入、清理报废变价收入的净收入与账面净值的差额,以及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支出。

毁损、报废损失较大的,可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超过2年。

第七章附则
本规定由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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