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房地产纠纷不能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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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房地产纠纷不能申请仲裁?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因房产的所有权、使用权、买卖、租赁、拆迁等纠纷,均可申请仲裁。
但是下列房产纠纷不能申请仲裁:(1)涉及离婚、收养、监护。
继承、赠与、分家析产的房产纠纷;(2)人民法院已受理或已开始审理或审结的房产案件;(3)涉及落实政策问题的房产纠纷;(4)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后发生争议的房产纠纷;(5)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分房纠纷;(6)军队内部的房产纠纷。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事前达成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
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应明确仲裁事项、仲裁范围和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是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的市及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各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只能选定一个仲裁委员会。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既可以是发生争议的房产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是争议的房产所在地以外的任何一个仲裁委员会。
这一点不同于房产诉讼,对于房产诉讼,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即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提交仲裁申请书、仲裁协议以及有关的事实和证据资料。
如果对方当事人有隐匿、毁灭证据或证据以后难以取得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如果对方有转移、处分争议房产,使仲裁裁决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但应提供
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