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当日职工死亡企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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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当日职工死亡企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以案说法)
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仅从结果看,二者没什么区别,都是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相对于该劳动合同而形成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终止,双方所形成劳动关系的自动消亡,但如若从终止劳动关系后产生的法律后果看,二者有天渊之别。

解除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一方意思或双方意思的体现,是在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的提前终止,而终止劳动合同则不然,只有当法定事实出现时,劳动合同才能终止。

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主观意定性,而终止劳动合同则属于法定事实性。

2018年5月17日,佛山市某塑胶电子厂职工李某与其所在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当日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

其后,死者李某家属要求李某生前所在企业承担死亡赔偿责任。

而李某生前所在企业拒绝了李某家属要求赔偿的诉求。

企业拒绝赔偿的理由:既然劳动合同已解除,双方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不复存在,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随之消灭,因此,企业没有承担死亡赔偿责任
的法定义务。

死者家属要求赔偿的理由:虽然劳动合同已解除,但李某的死亡时间并未超过解除劳动合同的当日,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应该延续到解除劳动合同当日24小时的终结。

笔者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劳动关系是延长到当日终止之时或是从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刻起劳动关系就自动消亡呢?只有搞清此种疑问,才能妥善解决本次死亡赔偿问题。

1: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劳动关系是否延续到当日终止之时,法无明文规定。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双方意思的具体体现,至于如何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可以确定明确的解除时间,由此可见,离职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签字的即刻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已注明,即使没有注明,只要劳动者签字,就意味着即刻生效,否则双方签字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

),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自动解除。

2: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关系是否延续到当日终止之时,法有明文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是法定条件的具体体现,不具备主观性。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354号文件)第5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之日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
24小时为准。

显然,劳动关系的终止之时也是延续至劳动合同当日终结之时。

从以上两点可以看出,用工单位拒绝李某家属要求承担死亡赔偿责任的诉求完全合理及合法的,其事实清楚,理由确实充分。

李某家属之所以提出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完全混淆了解除劳动和终止劳动合同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误认为解除劳动合同与终止劳动合同后的劳动关系都是以当日24小时为准,把二者混为一谈。

因此在处理这类问题时,一定向死者家属准确解释和阐述二者的本质区别及其不同的法律后果,只有搞清二者的区别,才能合理化解矛盾,彻底解决由此带来的纷争。

后经笔者3天的耐心解释和开导,死者家属最终放弃了自己的诉求,但基于人道主义考虑,企业给予死亡者家属2万元赔偿。

另外,笔者还需要说明一点,劳动合同的解除未必意味着劳动关系的即刻终结,只有当解除劳动合同所具备的所有条件完成时,劳动关系才终止。

根据《工资支付条例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显然,即使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上签字,
只要用人单位未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双方的劳动关系依然存续,直至付清工资。

基于此,笔者提醒广大用工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做到以下两点:
1:一定要明确具体解除劳动合同时间(精准至年月日时分或者注明“即刻”字样),终止劳动合同时无需注明(法定条件)。

2: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薪资。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只有做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的所有工作,才能避免陷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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