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淘汰黄标车有关事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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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淘汰黄标车有关事宜的通
告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哈政发法字[2016]8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8.05
【实施日期】2016.08.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哈政规[2017]37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淘汰黄标车有关事宜的通告
(哈政发法字〔2016〕8号)
为了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大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进一步鼓励淘汰黄标车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鼓励单位和个人提前淘汰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黄标车,对提前淘汰黄标车的,市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本通告所称黄标车,是指经环保检验合格,并取得黄色环保检验标志的未达到国家第
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者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不包括三轮汽车、摩托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二、补贴范围及条件
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呼兰区、阿城区注册登记的黄标车,其所有人自愿提前淘汰,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享受补贴政策。
下列黄标车不享受补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