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地方各级选举委员会印章制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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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地方各级选举委员会印章制发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央选举委员会
•【公布日期】1953.04.05
•【文号】
•【施行日期】1953.04.05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央和地方各级选举委员会印章制发办法
(一九五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中央选举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一九五三年四月五日中央
选举委员会公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二、种类
中央和地方各级选举委员会的印章分「印」和「公章」两种:印为正方形,公章为圆形。

三、使用
(一)印:正式行文用印;公布选民名单、代表候选人名单、代表名单,分发选民证和发给当选证书,用印。

(二)公章:办理一般证明、介绍,咨询、通知、洽商等事项的笺函-,用公章。

四、文辞
(一)印的文辞:
中央选举委员会印。

××省(市)选举委员会印,如:河北省选举委员会印,北京市选举委员会印。

××县(市)选举委员会印,如;通县选举委员会印,保定市选举委员会印。

××市××区选举委员会印,如:北京市西单区选举委员会印。

××县××乡(钻)选举委员会印,如;兴国县长冈乡选举委员会印
(二)公章的文辞:
除无「印」字外,与印的文辞同。

五、字体
一律用宋体字。

六、尺度
(一)印的尺度:
中央选举委员会印边长七公分,边宽六公厘。

省(市)选举委员会印边长六公分,边宽六公厘。

县选举委员会印边长五公分,边宽五公厘。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选举委员会印边长四公分,边宽四公厘
二;公章的尺度;
中央选举委员会公章直径长五公分,边宽二公厘。

省(市)选举委员会公章直径长四点五公分,边宽二公厘。

县选举委员会公章直径长四点五公分,边宽二公厘。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选举委员会公章直径长四公分,边宽二公厘。

七、质料
一律用木质
八、制发办法
(一)印的制发办法:
l.中央选举委员会、省(市)选举委员会的印,均由中央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型式制发。

2.县(市)选举委员会的印,由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型式制发。

3.市辖区选举委员会的印,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型式制发
4.乡(镇)选举委员会的印,由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型式制发。

5.前四项以外的其他选举委员会的印,得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此照等级,按照规定型式制发。

(二)公章的制发办法:
中央和地方各级选举委员会的公章,由各该选举委员会主席批准,按照规定型式制发。

九、各级少数民族行政单位选举委员会印、章的制发,由其上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另定之。

十、中央和地方各级选举委员会应于工作全部完成后将其印章缴送封存:基层选举委员会(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选举委员会)的印章缴上一级人民政府封存,其他各级选举委员会的印章送同级人民政府封存。

选民登记表格式及其说明
(一九五三年四月五日中央选举委员会公布)编者注:以上四表,是照原表样式缩小的。

各地印制这些表格时,大小应按照其中注明的尺寸。

每个表内的表格均为二十格。

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所用选民登记表格式与乡(镇)同。

关于选民登记麦的说明
一、选民登记表的格式规定两种,每种各有直写和横写两式。

第一种的内容分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四栏。

是供不需要填明选民住址的选举区域或选举单位用的。

第二种的内容增列住址一栏,是供需要填明选民住址的选举区域或选举单位用的。

乡镇地区一般不列住址一栏。

城市地区增列住址与否,由当地选举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二、各少数民族地区得任择适合其文字形式与书写习惯的一种格式。

少数民族地区的选民登记表,应将表格的名称和各栏的栏目,译成其本民族文字,加入表内:直写格式的加在汉文之右,横写格式的加在汉文之上,即选民登记表格式中画出括号的地位。

三、民族一栏,各少数民族聚居区应分别填明。

一般选举区域或选举单位,只在境内少数民族选民之下填明其本人所属的民族,其他选民可以省略。

四、选民登记表一般由基层选举单位的上一级的选举委员会印制,基层选举委员会办理登记。

如:乡、镇所用的选民登记表,由县选举委员会印制,乡、镇选举委员会办理登记;市辖区所用的选民登记表,由市选举委员会印制,区选举委员会办理登记。

不设区的市所用的选民登记表,得由其同级选举委员会印制
五、选民登记表纸张的大小,一般规定为:27×19公分。

选民证格式及其说明
(一九五三年四月五日中央选举委员会公布)
选民证格式
编者注:此处所载选民证,是照原证缩小制成。

各地印制时,应按照注明的尺寸。

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所用选民证格式与乡(镇)同。

关于选民证的说明
一、选民证的格式规定一种,分直写和横写两式。

只印一面,背面不印。

二、一般选举区域或选举单位采用直写的格式。

各少数民族地区得任择适合其文字形式与书写习惯的一种格式。

少数民族地区的选民证,应将选民证的名称和各栏的栏目,译成其本民族文字,加在汉文之上,即选民证格式第二式中画出括弧的地位。

三、选民证用纸不作统一规定,当地用什么纸方便,就用什么纸。

四、选民证一般由基层选举单位的上一级的选举委员会印制,基层选举委员会填发。

如:乡、镇所用的选民证,由县选举委员会印制,乡、镇选举委员会填发;市辖区所用的选民证,由市选举委员会印制,区选举委员会填发。

不设区的市所用的选民证,得由共同级选举委员会印制。

五、选民证纸张的大小,一般规定为:11×8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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