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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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管理。

3 职责:总经理、副总经理、人事行政部、各部门经理对本规程负责实施。

4 文件制定的依据: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5.1 人员招聘与录用
5.1.1 招聘程序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岗位工作要求,秉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按资格审查→面试→体检→培训→试用→考核的基本程序由公司人事行政部组织招聘工作。

5.1.2 招聘条件
5.1.2.1 关键人员
5.1.2.1.1 关键人员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

5.1.2.1.2 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

应当制定岗位职责确保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

5.1.2.1.3 资质
(1) 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三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药品生产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药品生产规定要求,在精神上、体力上能承担工作压力。

(2) 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
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一年的药品质量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药品生产规定要求,在精神上、体力上能承担工作压力。

(3) 质量受权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
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药品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工作。

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理论知识,并经过与产品放行有关的培训,方能独立履行其职责。

5.1.2.2 其他人员:
5.1.2.2.1 部门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具有医药或所从事岗位的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不低于两年的相关岗位工作经验,有较强的协作意识和组织协调能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药品生产规定要求。

5.1.2.2.2 质量管理部、QA人员、QC人员,生产技术部工艺员,具有医药或所从事岗位的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不低于一年的相关岗位工作经验,具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服从领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药品生产规定要求。

5.1.2.2.3 设备维修人员及技术工人: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基础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符合应聘工种的岗位要求;国家有规定必须持职业资格证上岗的岗位,必须持有有效的证件;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规定要求。

5.1.2.2.4 生产车间岗位操作人员:参照以上条件,视实际需要,灵活掌握,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行业要求规定。

5.1.3 招聘的实施
5.1.3.1 资格审查
甄选录用的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证、职业资格证等,经初审后,填写“应聘登记申请表”。

5.1.3.2 面试
由公司人事行政部进行初试,确定应聘者的工作能力、工作经验是否符合岗位要求,并根据岗位说明书的要求,对应聘者进行专业知识与技能的测试,将测试成绩记录在案。

由部门经理及公司级主管领导对符合要求者进行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的甄选。

5.1.3.3 体检
须到指定医院进行,必须取得体检合格的证明。

5.1.4 招聘的组织管理
5.1.4.1 公司内人员的招聘,由部门经理提出,经公司人事行政部核定,必须是实际工作岗位需要、定员以内的,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5.1.4.2 人事行政部是人员招聘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人事招聘工作的全过程。

5.1.4.3 凡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招聘成为本公司员工:
5.1.4.3.1 年龄不满十八周岁的;
5.1.4.3.2 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5.1.4.3.3 体检结果不符合药品生产行业对从业人员身体条件要求者;经试用,不能胜任岗位者。

5.1.5 报到试用
5.1.5.1 应聘人员经核定录用后,由人事行政部通知被录用者报到,被录用者应在规定时间、日期内到位。

5.1.5.2 被录用者在报到时应提供身份证、学历证、职业资格证等复印件,无故不提供上述证件者,将取消被录用资格。

5.1.5.3 被录用者在办理录用手续时与企业书面签订劳动(试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5.1.5.4 劳动合同必须注明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方可办理转正手续。

5.1.5.5 由人事行政部及用人部门按行业规范要求组织新录用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培训工作。

5.1.5.6 试用期内被证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符合录用条件:
5.1.5.
6.1 未达到岗位工作要求;
5.1.5.
6.2 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或岗位规程;
5.1.5.
6.3 表现不良者;
5.1.5.
6.4 上交的证件有虚假或有隐瞒事实真相的,企业可随时终止试用,解除劳动合同。

5.1.5.7 试用期内员工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终止试用,办理有关离职手续后,即可离开公司。

5.1.6 人事行政部建立“员工信息表”。

5.2 劳动关系的确立、变更、解除与终止
5.2.1 劳动关系的确立
5.2.1.1 劳动关系一旦确立,企业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5.2.1.2 以当地规定的企业员工用工管理办法、社会保险有关规定为依据,由人事行政
部到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社会保险。

5.2.2 企业内部岗位间的调动与调整
5.2.2.1 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和员工个人能力专长特点,随时在企业内部调动、调整或任免某一员工的职务、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被调动、调整的员工不得借故拖延或抗命。

5.2.2.2 调动、调整的原则
统筹安排、保证急需、以工作需要为主、重点考察拟调动人员专业素质、工作态度、日常表现、培训及考核成绩是否与调整后岗位适应。

用人所长、因事择人。

5.2.2.3 调动、调整类别
5.2.2.3.1 因工作需要指令性调动。

5.2.2.3.2 部门之间协商调动。

5.2.2.3.3 经考核、需要进行岗位或职务变动。

5.2.2.3.4 其他原因的调动、调整。

5.2.2.4 员工接到调动通知后,主管及以上人员应于五日内,其他人员应于三日内按规定要求办妥移交手续后,前往新部门或岗位报到。

5.2.3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处理办法
5.2.3.1 员工合同期满,可以提前一个月用书面形式申请与企业续签劳动合同或提出不愿与企业续签劳动合同。

企业也可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需要,根据员工本人专业素质、工作表现、身体状况等因素,通知员工是否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5.2.3.2 续签或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手续,按《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经批准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必须在接到通知三天内与企业书面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经批准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在接到通知后五天以内,按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逾期不办理者,将作违约,予以除名处理。

5.2.4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5.2.4.1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是员工与企业脱离劳动关系的形式,它包括:
(1)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自动失效。

(2) 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解除条件出现。

(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使劳动合同全部义务无法履行。

(4) 员工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被判刑,劳动合同自动解除。

5.2.4.2 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前通知对方。

5.2.4.3 解除劳动合同相关程序必须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5.2.4.4 企业必须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办理有关手续。

5.3 员工转正
员工在试用期满后,试用人员填写“试用期工作总结表”。

相关人员依据“试用期员工工作评价表”对员工进行考评,已确认该员工是否胜任本职工。

合格者,办理正式录用手续;不合格者,中止试用。

5.4 考勤管理
5.4.1 公司员工要遵守劳动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否则按规定予以罚款。

5.4.2 公司对长期聘用的员工实行进门指纹打卡和各部门记载双重考勤制,即打卡到厂、部门到岗,以部门到岗记载为主要考勤依据。

5.4.3 公司员工上下班,要自觉到门口打卡,记录实到公司时间和离开公司时间。

5.4.4 员工迟到、早退有因公需要的,由其所属部门经理签字说明,个人所述的原由无效。

5.4.5 员工因故不能正常上班时,应提前向公司报告,批准后方可休假。

批假的权限是:各部门经理请假需经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部门经理以下所属员工请假三天(含三天)以内由部门经理批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内者,由副总经理批准;7天以上者由总经理批准。

5.4.6 员工享受法定假日有薪休息待遇。

公司员工请事假不支付工资,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病假15天以内(含),扣除日工资50%,属于医疗期范畴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病假连续15天以上,三个月以内,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属于医疗期范畴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5.4.7 员工旷工半天,扣罚1天工资;旷工一天,扣罚2天工资;出现旷工3天的情况,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按解除劳动关系处理。

5.4.8 因工作如需加班或加点时,需各部门经理呈报总经理批准后,依据本人薪水标准和劳动强度,给予增加适当的劳动报酬,实行定额管理、劳效工资的不在此例。

5.5 岗位任职管理
5.5.1 员工须执行主管领导指派的任务,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在工作中遇到疑难问题,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如情况特殊,主管领导不在,可越级请示,不得擅自决定。

5.5.2 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接好电话,做好记录,如实填写值班记录。

5.5.3 工作时间不得串岗,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5.5.4 上班时间(含中午),非因公事不经批准不得饮酒,酒后上班者,可责令其回家休息,按旷工处理。

5.5.5 各种报表应实事求是地认真填写,做到及时、清楚、无差错。

5.5.6 办公区、实验室、仓库、生产车间必须人离关电源、关水、落锁。

5.5.7 各岗位保管使用的物品、工具,应经常检查、盘点,不得无故损坏,更不得丢失。

6 相关记录:
应聘登记申请表编码:R01-SMP-JG-0002
试用期工作总结表编码:R02-SMP-JG-0002
试用期员工工作评价表编码:R03-SMP-JG-0002
员工信息表编码:R04-SMP-JG-0002
7 变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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