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辽市农业财政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双政发〔201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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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辽市农业财政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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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双辽市农业财政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双政发〔2017〕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双辽市农业财政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双辽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1日
双辽市农业财政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业财政资金和项目管理,保障农业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管理使用绩效和项目建设质量,按照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畜牧业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财政资金和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财农[2017]17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本细则的农业资金是指中央、省、四平市和县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及扶贫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明晰财政部门与农口相关部门(涉及扶贫项目的主管部门为市扶贫办)资金和项目监管权限
和责任,实现合理分权,责任落实,形成分级管理、分级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切实保障农业财政资金和项目监管措施落到实处。

第二章制度建设和资金管理
第四条制定资金和项目实施方案。

财政部门和农口部门对省级下达的农业财政资金,按照有关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由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财政部门与农口部门的管理职责、任务分工、分配方式、工作程序和有关要求等内容,细化资金和项目管理的具体措施,重大项目报政府审定后执行,上级业务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确保资金项目落实有章可循。

第五条加强资金管理。

一是规范资金分配方式。

根据任务清单,结合我市实际,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建设任务。

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择优确定支持项目。

财政和农口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规范化、标准化、透明化的农业财政资金分配办法。

二是规范资金拨付使用。

财政部门要加快农业财政资金拨付和支出进度,落实清理盘活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有关规定。

根据农口部门和项目单位经验收合格后申请拨付项目资金;需要项目实施前拨付资金的由农口部门和项目单位按工程进度提出拨款申请(农口部门一把手签字),经财政审核后适时拨付资金。

各相关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财务管理各项规定,规范支付审核审批和拨款等程序,加强银行账户、现金支付和发票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农业财政资金支出行为。

三是改进和创新财政支持方式。

积极推进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后补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入。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严格项目申报管理。

对需要申报的农业财政项目,农口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要求及时制定、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提高项目申报工作透明度。

项目单位按申报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乡(镇)、街农口站所,并对项目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乡(镇)、街农口站所对项目申报材料初审后报农口主管部门;农口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核,经办人签字确认、业务主管领导签字把关、一把手签字审批,并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向上级申报。

建立和完善农业财政项目库,实行项目库滚动管理。

第七条项目审核根据需要实行专家评审和评审结果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与验收
第八条各农口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对需应实行政府采购的农业财政项目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制和合同管理制等管理制度,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管。

第九条严格项目验收管理。

项目完工后,农口部门要根据项目实施方案要求组成验收组及时对项目进行验收,其中,工程类等基础设施项目要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并编制竣工决算。

验收组成员包括农口业务主管部门或由其聘请的中介机构技术人员、财务审计人员等。

所有项目竣工后都要由验收组出具正式验收
报告,对项目验收结果要进行公示,并把相关验收报告等资料报送财政部门。

对验收后属于工程性质的项目,要完善项目后续管护制度,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明确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条严格项目档案资料管理。

农口业务部门要健全项目资金申报审核资料,清晰记录流程审核负责人、经办人审核意见和专家评审意见,以及验收报告。

项目档案资料应按照规定要求保存。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需要,安排必要的项目经费。

第五章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完善绩效目标管理。

各农口业务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农业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部门和单位申报绩效目标的审核和批复。

项目完工后业务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及时进行项目绩效评价和项目完工总结并报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完善绩效评价工作。

各农口业务部门要加强农业财政资金执行的绩效监控,按要求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鼓励和支持各相关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或引入社会力量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绩效评价应突出资金筹集、管理使用、项目建设任务完成的数量与质量,以及取得效益等内容。

第六章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农业财政资金和项目全程公开。

除涉密信息外,农业财政资金要做到预算、分配、监督全过程公开,财政部门要主动公开农业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资金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办法等信息。

农口部门要主动公开农业财政项目申报通知、项目管理办法、项目安排结果、绩效评价情况等信息。

第十四条加强财政资金和项目的公示。

农口业务部门对分配到乡村的财政资金,要实行公示制度,同步公开资金管理制度、分配结果等信息,在巩固现有农业财政信息公开渠道的基础上,积极推行部门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渠道网上公示,方便社会群众查询。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鼓励各相关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重点部门、单位和重要专项资金实行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形成常态化的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机制。

加强乡镇财政财务基础工作,充分发挥乡镇财政所就近就地监督检查的作用,强化基层财政资金监管。

第十六条加大违法违纪问责处理力度。

保持制度执行问责高压态势,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建立农业财政资金管理领域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对骗取套取挪用或违规使用农业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了追缴违法违规套取的财政资金外,根据吉政发[2014]10号文件规定1-3年内不得再申请该项项目资金。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强化组织领导。

各相关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紧迫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将农业财政资金
和项目管理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严肃财经纪律、源头预防腐败的一个重要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第十八条强化协调配合。

财政和农口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统筹协调,建立联动机制,合力推进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农业财政资金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农口部门负责承担项目实施、验收和资金管理方面的监管职责。

第十九条强化奖优罚劣。

财政部门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农业财政资金和项目管理松散、监管不严导致出现严重违纪违法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据有关规定收回上级安排的相应项目资金;对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健全、执行到位、资金绩效优秀的部门和单位,优先或增加资金安排。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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