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经验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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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C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DEVELOPMENT RESEARCH 调查研究报告CENTER OF THE STA 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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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9号(总3231号)内部资料2008年8月13日

国外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

相结合的经验与启示

内容摘要: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国外社保体制改革的情况看,尽管改革采用的模式各有不同,但基本方向都是强化个人责任和市场功能,更多地利用市场机制改善社保体系,以减轻公办社保中国家的财政负担,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为此不少国家都采取了财政和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从中国的现实需要出发,有必要促使商业保险在社保体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为之提供更大的作用空间。

关键词:社会保障商业保险启示

一、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的基本特点与区别

社会保障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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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在社会公平原则之上,由国家或社会作用社保制度的实施主体;(2)社会保障的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3)建立和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目的是保证政权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4)基本不体现参与者的个人意志,参与多为强制性;(5)给付标准较低,只保障基本社会水平;(6)费用多由个人、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或由政府承担;(7)社会保障制度覆盖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社会救济等多个方面;(8)社保缴费的费率一般根据收入情况决定。从覆盖的范围来看,社会保障的内容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保健、生活卫生环境等多个领域。

与社保相对应,商业保险的特点是:(1)建立在牟利的商业原则之上,客观上起到了稳定社会、化解风险的作用;(2)由保险公司作为实施主体;(3)服务对象为参与保险的人群;(4)以投保人的自愿为前提;(5)保险项目范围广泛,给付标准较高;(6)费用完全由个人负担,保障程度与缴纳的保险费呈正比;(7)商业保险的费率一般根据风险厘定。

表1 社保与商业保险的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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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特点表明,社保和商业保险是两类在性质、目的、运作方式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的社会安全保障方式。从功能和分工来看,公办社保覆盖全社会,是提供社会全体公民安全保障的基础;商业保险则是公办社保的必要补充,用以对社保不能覆盖的领域和保障程度不够的部分消费者提供保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社保和商业保险是两种截然分开(甚至存在某种程度对立)的保障方式。从国外实践看,近年来社保与商业保险结合起来、相互补充、共同发挥作用的情况日益普遍。一方面,在公共社保的制度中,个体、企业、商业保险公司和一些社团组织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新制度框架的设计或修改原有制度框架,在决策中发挥越来越大的影响力。另一方面,在商业保险领域,政府也有相当程度的参与。例如在绝大多数国家,立法机构对企业年金制度中的补充养老计划制定了法律框架,明确了企业和雇主在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中的法律义务,在政府税收制度中,一些国家也对商业保险公司执行的补充养老计划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优惠措施。总之,目前在部分领域,社保与商业保险的边界日渐模糊,商业保险正在更大的程度上发挥社会保障的作用。

二、国际情况

(一)社会保障运作模式改革

经过多年发展,许多发达国家的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以致成为“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国家”。为此,这些国家的社会保障支出持续增加,给国家财政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参见表2。

表2 社保支出的国际比较(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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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平成6年社会保障给付费》日本国力社会保障人口问题研究所2004年12月。

上世纪80年代以后,西方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纷纷对社会保障的运作模式进行改革。日本则分别在2000、2002、2005和2006年进行了医疗制度改革,在2004年进行了公共年金制度改革。这些改革的一个重要取向是市场化,即由过去政府包揽社会保障转向充分利用市场的力量和增加国民的自我责任。改革措施包括:

第一,在养老保险领域,减少政府在养老保障上的财务责任,改进养老保障运作制度,从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模式转变,从社会统筹向个人账户模式转变,最终建立一个多支柱(一般为三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也有的国家在世行的支持下,抛弃了公共确定收益养老金体制,而用私人确定缴费体制取代之。采用这一方式的有阿根廷、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匈牙利、秘鲁、波兰、瑞典、乌拉圭等国家。

此外,很多国家还通过延长工作时间(例如一些国家将退休年龄由60岁提高到65岁,英国、美国、德国由65岁延长至67岁,瑞典目前已将退休年龄延长至68岁)、降低支付标准、提高保险费率、取消过度保障、增加税收和财政补贴等手段维持养老制度的运转。

第二,在医疗保险领域,一是通过扩大缴费基数、取消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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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项目等措施减少财政压力;二是改变一般患者的费用负担方

式,调整不同年龄阶段患者负担医疗费的比率。例如日本2002年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后,工薪族患者自费负担的比率由20%提高至30%,工薪家属由住院费自负担比率由20%改为3~69岁自负30%(3岁以下、69~74岁自负20%),同时自负担10%的对象也由改革前的70岁以上老人改为75岁以上老人。三是改进医疗服务体系,如加强对医疗费用支出的监督管理,推行新的拨款机制,奖励高效率的服务提供者等等。

第三,通过财政支持、减免税收等手段,建立巨灾保险机制,特别是巨灾保险的再保险机制。

上述改革对商业保险的影响是深远的。由于从政府包揽养老、医疗等转向更多地利用市场机制实现对国民的保障,更加注重公共保障体制的效率,改革无疑需要商业保险机构来填补政府退出所造成的空间,并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商业保险与养老保险体制

改革之后,世界主要国家养老体系的共同特点,就是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在更大程度上发挥作用,降低公办社保的比重以减轻国家负担。当然在不同的国家,公办社保和商业保险这两部分发挥作用的程度也各不相同。例如在意大利,商业保险比重很小;但在英国,商业保险计划正在逐步取代公办社保;在德国,社保与商业保险的作用大体相当;澳大利亚、英国、美国等国家的做

法是在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之外逐步建立个人账户制度,政府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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