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总复习题第二章教育法的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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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教育法的原理
1什么是教育法?如何理解(教育法的涵义):教育法是调整国家行使教育行政权力和公民行使受教育权利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可以看成是具有行政法性质的一类法律规范。

(1)教育法是国内法(2)教育法是规定调控教育事业发展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的不同主体及其权利义
务的法律(3)教育法的目的在于依法治教
2教育法有哪些社会关系:在教育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和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两类基本的关系。

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纵向型的、以命令与服从为基本内容,以隶属性为基本特征
法律关系。

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以横向型的,以财产的所有和流转为基本内容,以平等性为
本特征的法律关系。

3依法治教的含义就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各方主体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依法享有教育方面的权利,同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对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则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

4教育法的特点:1、形式上的特点(1)教育法在表现形式上不存在统一的法典(2)教育法极富变动性
2、内容上的特点(1)教育法的规定具有行政法所具有的公定力(2)教育法的规定具有行政法所具有的强制性(3)教育法解决纠纷的手段不同于其他法。

4为什么说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1.教育法所规定的事项,是表达国家对教育的要求和意志的,为此,该事项具有公认而确定的效力,即公定力,他人不得自行否定其效力。

2.教育法它所规定的大多数法律关系,在当事人之间一般都具有不对等性,不论这种关系的对方意见如何,只要国家机关依法下达了指示或命令,这种法律关系就形成了,关系的相对方就必须履行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3.任何个人无权否定教育法规定的法定效力。

5教育法的功能:1、通过教育立法确保国家教育政策的有效实施和教育事业的稳定发展。

政策就是国家根据一定时期的政治任务和经济任务,以整个社会代表者的身份,为实现对社会的国家领导和为处理国内外事务而制定的行动方针、路线和原则。

2、通过教育立法实现教育行政管理的有序化、科学化(1)行政权力必须为国家专有。

只由国家行政机关才能代表国家进行行政管理活动(2)行政的范围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3)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为依据(4)行政的目的必须以实现国家的行政职能为出发点。

3、通过教育立法建立教育事业发展和教育教学活动的法律支撑体系(1)教育事业发展计划管理的法律形式(2)教育经费管理的法律形式(3)学校教学工作管理的法律形式
6法律与政策的异同、联系:同:1.法律与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2.二者同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都来源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并服务于这一基础。

3.二者都体现了国家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

区别:1.政策与法律毕竟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要素,从制定的程序、调整的对象和
范围直至执行的方式,二者都有极大的不同。

2.政策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则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

3.政策不一定对所有的公民都产生约束力,法律一般要求公民一体遵循。

4.政策比较原则、灵活,具有一般的号召性,法律则比较具体、稳定,对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具有严格的规定性。

5.政策的实施主要靠号召、宣传、教育,法律的实施主要靠国家机关的强制力。

联系:1.只要实际需要而又条件成熟,政策就会转化为法律。

2.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体现着一定的政策,都是政策的条文化、具体化,法律就是一种政治措施,是一种政策。

7国家对学校的控制包括哪些方面:1.学校课程计划的编定和颁行。

2.教科书的编写、审定使用。

3.学生的学籍管理。

4.学校招生、选拔工作的管理。

5.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

6.对教师培养以及任职的管理。

★8什么是教育法的原则、简述我国教育法的原则: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贯穿在全部教育法规文件中始终起作用的指导思想,是制定教育法律规范的基本出发点和基本依据。

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教育法本质的表现。

它反映了国家的教育的基本政策,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根本特征。

它使众多的教育法规文件成为一个从这些共同原则出发的内部统一的体系。

1、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基本方向,保证各级各类教育事业以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基础协调发展。

(1)教育法明确规定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任务,规定教育的基本制度、基本内容以及组织形式等。

(2)教育事业是国家和全社会的事业,教育法必须保证教育事业的公共性。

(3)一切教育事业的举办都必须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与可能为基础。

2、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使教育服务于提高民族素质,多出人才,快出人才的根本目的。

○1以法律形式规定我们国教育的根本目前的,各级各类学校培养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物资设备条件乃至一切学校教育活动都必须以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为根本出发点。

○2各级各类学校在进行文化教育的同时,都应加强对广大学生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引导学生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和实事求是、独立思考、勇于创造的科学精神。

○3教育工作者应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良好职业道德,能为人师表,并掌握胜任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科学知识和教育科学知识。

○4.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入学机会均等,以保障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如消除性别歧视,不分男女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条件;对经济困难的受教育者由国家或社会给予必要的特质帮助;对身心有缺陷的儿童、少年和青年实施必要的特殊教育等等。

○5.国家对老、少、边、穷地区,采取特殊政策,帮助其普及和发展教育。

○6.建立统一的学校教育系统,实施义务教育制度,使各级各类学校保持融通性和衔接性。

3、调动和发挥各级各类学校以及一切教育机构的积极性和主动精神,保障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的工作自主权,使之能主动适应社会发展的多方面需要。

○1.根据简政放权、分级管理原则,对各级各类教育行政机关的权力配置及其运行作出法律规定,改变过去那种统得过死,使学校缺乏应有的活力,而政府应该加以管理的事情,又没
有很好地管起来的现象。

2.依法设置的各级各类学校,凡具备法人资格的,从设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国家应保护各级各类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各级各类学校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享有充分的办学自学主权。

学校有权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同社会的联系合作。

学校有权进行有关教育改革的各种试验。

4.法律应鼓励和帮助教师进行创造性工作,保护教师的学术研究和教学研究的自由权利,用法律手段保障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进行创造性工作所需的各种必要条件。

9什么是法律关系、有哪些基本特征:法律关系就是由法律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其基本特征是:(1)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所规定和调整的社会关系。

一方面,任何一种法律关系都是以与这种法律关系相适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的;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只有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才能得以实现。

(2)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可以分为思想关系和物质关系。

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其产生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都是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表示。

(3)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这种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

10教育法律关系的特点(1)教育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教育行政权的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这一关系反映的是国家与教育的纵向关系,其实质是国家如何组织、管理和领导教育活动。

(2)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在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业事业
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在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关系。

这类关系是在共同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各个平等主体之间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所引起的财产所有和流转是这类关系的基本内容。

11试述基本的教育法律关系1学校与政府的关系.○1.学校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政府依法对各级各类学校进行行政管理、行政干预和施加行政影响。

○2.学校可以依法享有独立自主的办学权利并可以对政府行使以建议批评为中心内容的监督权。

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具有不对等性,政府机关作为关系的一方,占据着主导的地位,政府机关采取的与学校有关的行政行为,都不可避免地会对学校产生直接的权威性的促进、帮助或限制、制约作用。

○3、我国的学校与政府的关系是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起来的。

○4.在学校与政府的关系方面,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学校、政府机关与社区的关系问题。

学校作为社区发展计划的一部分,又对社区的发展起着巨大的作用。

2学校与社会的关系(1)学校作为一种特定的社会组织,与社会存在着广泛的联系。

学校与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又存在复杂的民事所有和流转上的关系。

(2)在现阶段,我国学校与社会各种组织和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调整,最突出地反映在所有权关系、邻里关系和合同关系上。

3.学校与教师、学生(1)在学校内部,校方与教师之间的关系就其行政性而言,是一种由权责分配和学校工作的特性所决定的管理关系。

在这一关系中,二者所处的地位是不对等的。

(2)在我国,国家编制内的教师是根据人事管理的一套法律制度来进行管理的。

因此学校和教师的关系应当定性为区别于劳动管
理的具有人事性质的行政法律关系。

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我国学校与教师的关系不是雇用关系,而是聘任或任命的关系,但是为了完成学校工作的共同目标,必须对教育教学过程进行有效的指挥和协调,必须有职责明确的组织分工和许多人在工作上的同心协力与合作。

因此,教师在进行工作时不容各行其是,必须无可争辩地服从领导的意志。

(3)由于教师是具有较高文化程度和专业技能的社会群体,实行教学民主与学术民主,以利于发挥教师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可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管理。

(4)学校内部的另一类社会关系,即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即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又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5)我国的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长期以来主要靠职业道德规范、学校规范等非法律规范来调整。

随着这一类关系的日益复杂化,纠纷不断出现,加强法律手段来规范学校、教师、学生的行为,调整相互之间的关系是十分必要的。

12试论学校与政府法律关系中各自的权利:1.学校与政府关系中的国家权利从其内容来说包括形成权、命令权、处罚权和管理权。

形成权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产生、变更和废止某种法律关系的权利。

命令权是国家行政机关发布某种行政命令的权利。

处罚权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行政处罚的权利。

管理权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管理各方面国家行政事务的权利。

2.学校的权利则表现为国家授予的权力和学校固有的权利两类。

学校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一方面要服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管理,另一方面,在有关法规的规定下,学校又处于行政主体的地位,对学校的教师和学生行
使某些国家权力,如评聘教师、授予学位等等。

还享有作为社会组织应享有的各种权利。

某种限度的自由权;有组织权、财政权、财产权、经营权、对本组织所属成员的管理权以及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权等,有请求国家行为的权利,例如向法院起诉,请求审判的权利等。

12法律渊源:法律渊源简称法源,指法律的源泉。

在法学界著作中,人们都是从形式意义上来使用法律渊源这一概念的,是指根据法律效力的来源不同而形成的法律类别。

?13教育法的法源(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作为教育法的法源,一是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二是直接规定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1、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1)规定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序言)(2)规定了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第3条)(3)规定了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第2、5条)(4)规定了有关国家根本制度和任务的各项原则(第1、2、27条)(5)规定了各民族一律平等、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和文字的自由,都由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等项原则(第4条)2、规定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1)规定了教育的国家管理原则(第19条)(2)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第46条)(3)规定了从事教育工作的公民,有进行创造性工作的自由(第47条)(4)规定了父母的教育义务(第49条)(5)规定了教育管理的权限(第89条、107条和109条)(二)法律。


律是指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又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基本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发布的,通常规定和调整某一方面带有根本性和全局性的问题。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通常规定和调整内容较具体的部门性问题。

(三)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是为加强某一类教育事务的管理和规范,由国务院发布或由国务院批准各部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四)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六)政府规章。

部委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发布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在自身权限范
围内发布规章。

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14行政法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这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行使其职权的一种表现,也是使其行政权得以通行的必要措施。

在实际工作中起主要作用,是教育法数量最多的一类法源。

这类规范性文件一般用条例、办法、规定、章程、指示、决定、通知等名称。

14教育法的基本结构(1)微观的文本结构(2)宏观的体系结构
15简述教育法的文本结构(1)法律文件的名称(2)法律规范(3 )效力等级、时间效力、适用范围(4)法律文本
16制定法律法规文件(名称)时必须遵循基本要求:第一要求名称应能反映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地位的高低,使人一目了然,通过名称就能知道这是哪一类、哪一级国家机关所发布;第二应能反映法律、法规的规范对象、规范程度和规范内容;第三法律文件的名称不宜过长或过短,过长则不便于准确记忆,过短则难以准确判断其效力等级和使用范围。

16法律规范的特点:是法律的主要内容,具有普适性、明确性、肯定性。

★16法律规范有三个要素构成:假定、处理和奖惩;假定是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范围;处理是指法律规范要求的作为和不作为;奖惩是指人们作出或不作出某种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时,在法律上引起的后果。

法律后果按性质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奖励;另一类是惩罚。

奖惩是教育法法律结构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要素。

如《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对优秀教育工作者给予奖励”
16效力等级、时间效力、适用范围效力等级通常通过法律中标明的立法机关体现出来。

在法律名称的下方以括弧的性质加以标明;时间效力通常通过法律所标明的通过、公布或发布时间、生效或施行时间体现出来;适用范围一般在法律文件的开端部分,以专条规定下来,它是对该法律效力所及范围的规定。

16法律本文:本文是法律文件的主体内容。

按层次可分为章、节、条、款、项;按性质可分总则、分则、罚则、附则。

总则一般是法律文件的开端部分,主要规定该法律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任务、原则、适用范围和实践效力等内容。

总则是整个法律的理念概括。

分则是法律文件的实质性部分,一般规定该法律的具体的各部分内容,如支持、保护、发展或者限制、禁止、取缔的内容,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允许做什么、不允许做什么等等。

罚则是对分则中禁止实施的行为所规定的制裁措施。

附则是关于法律的实施规定,如法律的公布时间和生效日期;法律的废除、修改程序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16.1总则:一般是法律文件的开端部分,主要规定该法律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任务、原则、适用范围和实践效力等内容。

总则是整个法律的理念概括。

16.2分则是法律文件的实质性部分,一般规定该法律的具体的各部分内容,如支持、保护、发展或者限制、禁止、取缔的内容,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允许做什么、不允许做什么等等。

16.3罚则是对分则中禁止实施的行为所规定的制裁措施。

16.4附则是关于法律的实施规定,如法律的公布时间和生效日期;法律的废除、修改程序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16简述教育法的体系(纵向结构特征、横向结构特征:)结构1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纵向结构。

纵向上以教育法的效力等级为主,表现为教育法的形式结构。

按照创制机关和效力可分为五个层级:(1)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第一个层次。

主要规定我国教育的基本性
质、地位、任务、基本法律原则和基本教育制度等。

教育法是全部教育法规的“母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部门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体系结构纵向结构的第二个层次,主要调整各个教育部门的内外关系。

由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成人教育法、教师法和教育经费法6个部门组成。

每一部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单行法律。

(3)教育行政法规是教育法体系的第三个层次,主要是为实施教育法和各单行法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是教育法体系的第四层次。

(5)政府规章是教育法体系的第五个层次,属于这一层次的政府规章一般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和发布,其效力要低于行政法规。

(2)我国教育法体系的横向结构。

横向上以教育法的具体内容为主,表现为教育法的内容结构。

按照教育法的内容可分为: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学位法、教师法、教育经费法等。

★17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以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为基础,以部门法为主体,以适用范围和效力等级不同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不同层次为结构,以和谐一致的内容和完整统一的形式所构成的法律规范的有机整体。

★18教育法体系教育法体系是法律体系的一个子系统,就其性质和内容而言,它是国家制定的,以教育内外关系为主要调节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教育法体系呈纵横二维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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