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道路运输管理费定额征收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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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道路运输管理费定额征收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3.12.01
•【字号】宁价费发[2003]202号
•【施行日期】2003.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道路运
输管理费定额征收标准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3]202号)
自治区交通厅:
你厅《关于调整我区道路运输管理费定额征收标准的函》(宁交函[2003]224号)收悉。
目前我区道路运输管理费按定率和定额两种方式征收,公路运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后,经营者营运收入不断提高,经测算决定对不易按营业额计算的运输管理费定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帐目清楚,能够计算营业额的专业、行业运输企业,仍按营业额的
0.8%征收运输管理费。
二、对不易按营业额计算的运输管理费按以下定额标准征收:
1、客运汽车(8座以上,含8座)由现行的3元/座月调整为4元/座月。
2、客运出租车(7座以下,含7座)由现行的5元/座月调整为6元/座月。
3、货运汽车由现行的12元/吨月调整为15元/吨月。
4、农用车辆由现行的8.4元/吨月调整为10元/吨月。
5、客运汽车、客运出租车司乘人员座位不征收运输管理费。
三、本通知自2003年12月15日起执行。
二OO三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