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电信业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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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资费方案
4.1 甲方有权自主选择乙方公示的资费方案 , 乙方公示的资费方案应有有效截止期。 4.2 如无特殊约定,甲方在资费方案有效期内可更换乙方在售的其他资费方案。
4.3 乙方有权在资费方案有效期截止后终止该资费方案。乙方如终止该资费方案, 应当至少 在有效期截止前 30 日通知甲方, 并告知资费方案到期后甲方可选择终止服务或乙方在售的 其他资费方案。
第五条 电信服务费用交纳
5.1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方式,向乙方足额交纳费用。 5.2 甲方若为预付费用户,应保证账户上有充足的金额, 当账户欠费时,乙方应短信或电话 提醒甲方及时缴费, 如甲方不及时缴费, 乙方可限制或停止向甲方提供电信服务。 5.3 甲方若为后付费用户,每月最后一日为上月费用的正常交费截止日,另有约定除外。如 甲方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乙方应短信或电话提醒甲方补交电信费用, 并可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电信条例》的相关规定暂停或限制甲方的电信服务。 5.4 甲方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 自约定的交费截止日的次日起,乙方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 日加收 3‰(千分之三) 的违约金, 但违约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所欠费用的 30%。因甲方 欠费, 乙方有权不为甲方开办其他业务。 5.5 甲方如选择银行托收、代扣等方式支付电信费用的, 需到银行等机构办理相应手续; 甲 方不再使用乙方提供电信服务时,应自行前往银行,终止银行托收、代扣关系。 5.6 乙方暂停或限制甲方的电信服务(以下简称“欠费停机”) 之日起 60 日内,甲方补交 电信费用、违约金后,乙方应当在 24 小时内恢复暂停的电信服务。欠费停机满 60 日, 甲 方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终止提供电信服务、收回号码、撤销账号, 通过 信函、通告、委托第三方等方式追缴全部欠费和违约金,并可按有关规定向征信机构提供甲 方欠费信息记录。
第七条 风险与责任
7.1 电信网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如因技术进步和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电信管理机构需 收回、调整电信网码号资源的, 甲、乙双方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配合。 7.2 甲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终端、通信卡、服务密码、宽带账号密码等,若因自身原因发生 丢失或被盗用,甲方应及时办理暂时停机手续或修改相关密码,并可向公安机关报案,乙方 应积极配合,但不承担甲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甲方如将名下的通信卡、服务密码、宽带账号 密码等交予他人使用,由此引起的义务与责任由甲方承担。 7.3 服务密码是甲方办理业务的重要凭证。乙方建议甲方办理入网手续后,立即修改初始服 务密码并妥善管理修改后服务密码。使用服务密码定制、变更或终止业务的行为被视为甲方 或甲方授权的行为, 因此引起的义务与责任由甲方承担。
2.3 乙方向甲方提供便捷的业务咨询、办理和投诉受理渠道。 2.4 甲方可自主选择是否订购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由乙方代收服务费的增值电信业务,具体 业务内容及资费标准由第三方服务商负责告知甲方,乙方予以协助。
第三条 入网登记
3.1 办理入网登记手续时, 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提交登记资料。 3.1.1 个人用户:甲方应出示个人有效证件原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甲方委托他人(以下 称“受托人”) 办理的,受托人应出示甲方和受托人的有效证件原件,并提供甲方和受托人 的真实身份信息,受托人代办入网登记手续时,由受托人签名。 拒绝出示有效证件的,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身份信息的,冒用他人证件的, 或者使用伪 造、变造证件的,乙方有权拒绝为其办理入网手续。个人有效证件办理的业务, 仅限个人或 家庭使用。 3.1.2 单位用户:甲方应出示单位及经办人的有效证件原件和单位的授权书, 并提供使用人 的有效证件原件,入网登记手续由经办人签名。 3.2 受托人、经办人办理各类业务所产生的责任与义务,由甲方承担。 3.3 甲方入网登记身份信息发生变更, 应及时到乙方指定的营业网点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3.4 入网后 , 系统随机生成或甲方自行设置用户初始服务密码。
安徽省电信业服务协议
电信用户(以下简称甲方): 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 络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 甲方基于对乙方电信服务的了解和需求,自愿申请成为乙方用户。在平等、公平、诚 信的基础上,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5.7 乙方对通信费原始数据保留期限至少 5 个月 , 乙方应当免费为甲方提供最近 5 个月的 通信费详单查询服务。若甲方对乙方收费提出异议,应在异议费用发生后 5 个月内向乙方 提出, 在异议解决之前, 乙方应当保存相关原始资料。
第六条 用户权益保障及隐私保护
6.1 乙方在承诺的网络覆盖范围内按照不低于《电信服务规范》等标准向甲方提供服务。乙 方负责其销售或出租网络、设备及终端的安装、调测和维护。 6.2 未经甲方同意, 乙方不得为甲方办理包括产品体验、免费试用等在内的各类电信业务。 6.3 乙方收集、使用甲方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相关部门依法对用 户个人信息调查取证的, 乙方有义务配合。 6.4 乙方对用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乙方责任导致用户资料和通信信息泄露的, 乙方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条 服务内容及服务承诺
2.1 乙方承诺在现有技术条件下, 在自身网络及与其签订有漫游协议的电信运营商的网络覆 盖范围内为甲方提供电信服务。乙方承诺提供的电信服务,应当在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载 明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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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乙方应通过营业厅、门户网站等渠道公示其业务种类、服务时限、资费标准、服务范围 等内容。
第一条 特别约定
1.1 本协议外乙方以通告、使用手册、宣传单页等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 甲方办理业务 时所签署的业务受 理 单、 业 务回 执 单、 业 务说 明 等表 单 均为 本 协议 不 可分 割 的一 部 分 。双方 以电子签名、电子印章形式签订的协议, 与纸质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 协议履行期间,如果发生网络调整或其他情形可能影响到甲方所使用的电信业务及服务 时, 乙方应当采用电话、短信、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前通知甲方, 如涉及众多用户,乙 方除上述方式外可以采用广播、电视、报纸或互联网等方式进行公告。 1.3 甲方应使用取得国家入网许可的终端设备。甲方自备的终端设备,如不具有支持甲方所 选乙方提供服务的相应功能,甲方自行承担后果, 并向乙方支付其所选服务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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