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专家智慧探索犯罪防控规律——2019中国犯罪防控20人论坛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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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828X (2020)01-0068-15
·刑事法学·
天津法学Tianjin Legal Science
2020年第1期
总第141期
No.1General No.141
由中国犯罪学界专家学者发起的“中国犯罪防控20人论坛”于2019年12月21日至22日在河北徐水区大午假日饭店举行。

此次论坛由北京改革和发展研究会、大午集团联合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刘仁文研究员、北京改革和发展研究会张荆教授、大午集团孙大午监事长、美国加州州立大学任昕教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北京师范大学赵军教授、天津工业大学刘晓梅教授、上海政法学院王志亮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姜斌祥研究员、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刘立明副处长、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王洁副研究员、湖北警官学院黄石副教授、北京工业大学王辉讲师、付妈妈服刑人员创业基地职员曹永盛等专家学者及特邀嘉宾参会研讨。

论坛围绕“互联网犯罪凸显,传统的犯罪方式悄然变化”、“未成年人恶性案件多发与降低入刑年龄探讨”,“立法原点与抑制犯罪的效果研究”、“犯罪学理论与犯罪防控规律研究”等四个单元展开研讨。

与会代表研究功底深厚,问题研讨深入,描绘出2019年中国犯罪防控之轮廓,具有很高学术价值。

文字整理独辟蹊径,为便于读者阅读和理论升华,将每位代表的发言分为“要点”和“发言内容”两部分,以飨学界。

研讨第一单元:互联网犯罪凸显传统犯罪方式悄然变化
(一)刘晓梅(天津工业大学教授):2019年官媒报道犯罪个案的综合统计分析
【要点】网络犯罪成为2019年电视媒体关注重点。

一是“网络套路贷”参与人员众多,被骗数额巨大,
影响社会稳定。

一些大数据爬虫公司非法倒卖个人隐私信息,为网络诈骗推波助澜,被公安取缔。

二是以婚恋为手段反复进行网络诈骗,骗取钱财。

另外,毒品犯罪和杀人、伤害、抢劫等暴力犯罪成为电视媒体关注重点。

犯罪新闻报道的目的是引导公众守法、震慑犯罪、预防犯罪,并进行舆论监督。

而专家认为2019年舆论监督的功能有被弱化的倾向。

【发言内容】我们以中央电视台一频道《今日说法》报道的犯罪案件为例,把2019年1—11月的195期犯罪案件进行梳理,力图总结犯罪案件报道与新闻传播的规律。

《今日说法》诞生于1999年1月2日,目前已成为家喻户晓的品牌栏目。

在2019年的195期犯罪案件的报道中,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问题凸显,如网络购买仿真枪、网络电信诈骗、网络套路贷等,其中,涉及套路贷的占比57%。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51件)占比26.1%,另外,诈骗犯罪(35件);扫黑除恶和交通肇事(各21件);毒品类犯罪(17件),在《今日说法》报道案件中有六成是共同犯罪。

2019年7月27日,《今日说法》以“无人报案”为题报道网络套路贷的典型个案:一、网络A PP 巡查,发现套路贷A B 面A PP 。

二、“未借先还”、“砍头息”,1000元借款到手只有700元。

三、无人报案,警方反向追踪,寻找被害人。

四、借新还旧,层层套路。

五、暴力催债,衍生新罪。

六、案涉全国,犯罪人员二百余人,涉案金额高达11亿。

专家点评分析认为:套路贷犯罪方式具有侵害性、衍生性、剥削性等特点,2019年5月,两高两部颁发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
聚专家智慧探索犯罪防控规律
——
—2019中国犯罪防控20人论坛综述张荆
(北京改革和发展研究会,北京1000000
)作者简介:张荆,男,北京改革和发展研究会副会长,教授,主要从事犯罪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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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9〕11号),对于打击套路贷具有重要意义。

专家告诫被害人及时寻求司法救助。

“套路贷”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现象,近年来呈现愈演愈烈的态势,相关判决数量与受害人数呈爆炸式增长;浙江、上海、江苏、安徽等四省市为“套路贷”犯罪高发区域,且有向周围地区蔓延的趋势。

通过对现有“套路贷”案件刑事判决书检索发现,大多数被告人以诈骗罪被定罪处罚,在审判实务中个别存在“见套路贷就是诈骗罪”的问题,诈骗罪大有演变成套路贷的“口袋罪”之嫌。

事实上有些被害人明知“套路贷”团伙的手段以及自己所承担的后果,并未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此时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不能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张明楷教授指出:“只要是套路贷就构成诈骗罪”的观点,是缺乏罪刑法定主义观念的典型表现。

网络“套路贷”具有渗透力强、传播范围广、隐蔽性强、治理难度大等特点,已经成为当前危害最大的“套路贷”犯罪手段。

2019年9月,大数据行业爬虫业务迎来新一轮整顿,与第三方数据平台为“714高炮”平台、套路贷平台提供数据服务,非法倒卖个人隐私信息。

同盾科技两名爬虫业务负责人被拘捕更为引人关注(参见《中国新闻周刊》2019年第38期《整肃爬虫公司》)。

9月初起,多家杭州、上海的大数据风控公司被调查,业内知名的集奥聚合、新颜科技、公信宝等多家公司的核心高管被警方带走调查。

9月11日,杭州市公安局举行新闻通报会,2019年以来有60个套路贷A pp被关停、19个犯罪窝点被端掉。

2019年《今日说法》报道案件中诈骗犯罪报道35例。

诈骗犯罪是一种典型的传统型犯罪。

在互联网背景下,由于互联网的非接触性、大数据信息聚合性,依靠网络进行诈骗的行为越发增加。

犯罪分子往往借助婚恋交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一方面可以筛选受骗人群,另一方面可以将诈骗得到的钱财当成婚恋交友中的借去、赠送,以逃避法律制裁。

而老人由于其反骗意识不够强,会更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侵害对象。

网络交友诈骗典型个案,比如《今日说法》2019年4月以《“女幼师”的局》为题分析了一起诈骗案件。

2018年12月11日,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元和派出所来了一名报警人,该男子说他被一个女孩骗走了一笔钱。

无独有偶,就在该男子报警半个多月后,另一名男子也到派出所报警,称被骗了钱。

而让警方意外的是两名男子都是被一名自称去云南支教的女幼师所骗。

警方随即展开了调查。

报道要点:一、单身男青年,微信偶然认识漂亮的“幼儿教师”。

二、女幼师去云南支教,爱心打动男青年,获取被害人的信任。

三、借口过生日,骗取被害人钱财。

犯罪分子借用微信加错好友的方式,认识受害人。

日后通过日常聊天、互动,将自己打造成去云南爱心支教的幼师,骗取受害人的信任。

后犯罪分子借口过生日,需要发朋友圈、和闺蜜炫耀等要求,请求被害人发大额红包,但不领取红包的方式,一步步诱导受害人发66元、1314元、3344元等金额红包,骗取受害人的钱财。

四、访谈嘉宾讲解防骗技巧。

2019年《今日说法》报道了17例毒品类犯罪,比如,2019年3月10日揭开“‘毒’面具”的报道要点:一、警方监视犯罪嫌疑人,发现嫌疑人购买易制毒原料的制毒迹象。

二、紧密跟踪,发现地处山村的制毒窝点。

三、警方出击,抓获犯罪团伙。

四、新型毒品介绍。

五、专家认为:从加强全社会的禁毒宣传教育、积极挽救吸毒人员、提高公安机关的侦查执法水平、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控、建立毒情检测体系、加强国际禁毒合作等。

2019年《今日说法》51期节目涉及严重暴力型犯罪(故意杀人28件、故意伤害3件、抢劫12件、强奸5件、绑架7件)。

美国新闻学家胥罗克曾说过:“‘危险’比成功更能搅动人心……危机事件比好事容易吸引受众的注意。

”暴力犯罪案件具有很高的社会敏感性和关注度,所以各类媒体吸引受众也会将具有离奇、惊悚、血腥等特点的暴力犯罪事件当作新闻报道的热点。

综观2019年《今日说法》的犯罪案件分析报道,我们认为官方媒体承担引导社会价值取向的重要责任,彰显法理正义,弘扬社会正气,报道能够尊重客观事实,理性的表达;一方面满足受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震慑犯罪、引导公众尊法守法。

今后的报道中,犯罪过程和细节为提醒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但也应避免案件报道转变为传播犯罪方法和作案手段的范本。

应最大限度地减小或消除负面影响,发挥新闻传播的正面功能。

另外,应当加强犯罪新闻报道的深度,引领舆论监督。

比如2019年底,大连少年人杀害10岁少女案,社会讨论异常激烈,《今日说法》却没有任何报道和分析。

原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在视察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时曾提到“舆论监督,群众之舌,政府镜鉴,改革尖兵”,2003年孙志刚案件通过媒体报道,引发社会关注,国务院由此废除了收容遣送制度,还有2006年广州许霆案,媒体的表达民意,认为一审判无期徒刑过重,二审改为五年有期徒刑,这是舆论监督影响审判的典型案例。

这几年,媒体对犯罪新闻报道相对求稳,今后如何把握传媒、民间和司法之间的关系,特别是民意表达,舆论监督,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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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现司法公正等方面依然任重道远。

(二)王洁(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网络诈骗案件中犯罪主体高学历化现象剖析
【要点】网络诈骗与传统诈骗不同,呈现出犯罪的外卷和被害的内卷,并呈现出犯罪的高学历化倾向。

正常的入职录取,服从企业管理的一般职工与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一锅端”,被起诉,显露出社会治理的简单化。

【发言内容】2019年11月,媒体有报道“680名中国人在马来西亚违法被捕”,这些人是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来自公安部网站消息,甘肃兰州警方摧毁一个特大网络套路贷犯罪团伙,取得丰硕成果,“3月18日,甘肃兰州2.12特大套路贷210名犯罪嫌疑人从外地押解回兰州”;8月14号《法制日报》报道,郑州新密警方成功破获一起套路贷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80多名”。

这些具体案例表明,犯罪人规模较传统犯罪不仅有量的增加,犯罪行为也有质的变化。

笔者认为:网络诈骗与传统的诈骗犯罪有两个典型区别,一个是犯罪外卷,主要是指为了实现特定目的,犯罪行为不断延伸翻卷,不仅让更多的人加入犯罪圈成为犯罪人,而且使犯罪行为精细化,犯罪破坏力提升。

另一个是被害内卷,被害内卷是指被害人自身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被骗过程中,并且被害程度不断加深。

通过新近研究发现还有一个区别,即主体叠加现象,部分犯罪主体是犯罪人,同时也是被害人。

此报告主要关注犯罪高学历化现象。

研究犯罪学的诸多文献都显示,犯罪主体通常是18到35岁,主要学历是高中以下,高学历犯罪现象主要存在职务犯罪中。

而涉黑涉恶研究很少考察犯罪主体的高学历现象。

根据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16条,高等学历教育包括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所以大专生以上都属于高学历。

但是既有的文献中很少提到大专生犯罪问题。

犯罪学中的日常活动理论能较好地解释为什么当下套路贷多发问题:部分城市青年求职人员较多,遇上“看上去”较好的工作机会,第一天面试,第二天入职。

在缺乏监督情境中,容易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但标签理论则提醒我们要关注一些司法管控行为的后果,即开始可能是很小的违法行为,但通过司法管道之后,他们可能变成犯罪行为,普通犯罪行为可能演进成更严重的犯罪行为。

这次研究主要采用卷宗分析,对检察院的一份起诉书进行数据分析。

案件主要脉络是:一个小额的贷款公司,开发相关贷款应用程序,然后通过网络放贷,遍布全国各地的借款人开始小额借款,部分逾期不还,小额贷款公司委托的催收公司对借款人进行催款,最后,催收员们被检察机关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这个案卷里边,共有被告人146名,其中男性占71%,女性占29%。

一个值得重点关注的是,146个被告人里面,67%是大专学历,7%有本科学历,也就是说,此案中74%的人都是受过高等学历教育。

如果回望十几年前的案件,很难找到如此高学历的大规模犯罪案件。

从年龄分布看,1990年后出生的占到88%以上。

另一个值得重点关注的是,在这146个被告人里面,底层的一般员工总共是128人。

涉案的催收公司是2017年5月份成立,设立之后,6月份开始招人。

大部分的被告人在分公司工作的时间很短,多数都不超过10个月。

看到这些数据,有些问题值得思考。

首先,司法打击范围问题。

146个被告人里面,人数最多的是一般员工,一般员工之上是催收组长,催收组长受项目主管管理,然后项目主管是受项目经理指导,项目经理上边有总经理,总经理之上有甲方代表(即小额贷款公司派出的代表),甲方代表之上是分公司负责人。

司法机关在拘留、逮捕、起诉时并没有对一般员工、直接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等进行区别治理。

值得注意的是,案件中部分95后的员工刚刚走出校园不久,就进到看守所和监狱,这种经历对他们本人会产生巨大影响,尤其是考虑到刑罚前科、以及犯罪标签化效应,对他们进行刑罚打击需要慎之又慎。

其次,规范公司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很关键。

法律规范的主要对象是实际控制人。

一个公司给公司员工提供什么工作机会,取决于实际控制人的决定。

公司给员工在操作过程中间打开哪些端口程序,其实也就是给员工一种压力,在压力下,有的员工会选择放弃、离职,有的员工会选择遵从、违法。

在激励员工选择合法行为机会方面,公司制度建设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对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进行规范。

要不然所有一般员工和上边的人全部倒下,这个案子呈现的就是这样,146个人全部进了看守所。

最后,关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升问题。

催收不是一个新行业,传统也有讨债行为。

但是讨债行为逐步演进,发生很大变化。

第一从目的而言,传统讨债行为,重点是要回本金,现在套路贷公司更关注的是利息。

虽然二者诉求都包括本金和利息,但是套路贷中利息是第一位的,套路的目的是通过钱不断地生钱,主要犯罪人都在逐利。

第二是手段不同。

很多文献里边描述催收的人都是彪形大汉,光着头,一种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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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的形象。

现在催收员多是在写字楼里,西装革履,他们做的事情只是打电话,或者发发图,他们没有明显的暴力,主要实施威吓、滋扰等软暴力。

第三是组织形式差异。

现在是公司化的,这也是为什么这个案件会发生146人全部一锅端,因为他们在一个楼里打电话。

而传统讨债以前是分散的团伙形式,不容易集中打击。

整体而言,催收行业有它存在的价值和必要,当前最大的问题是缺少科学合理的规范,由此导致犯罪横生。

这也从另外一个角度提出了我们学界要加强对法律执行问题的深入研究。

规范催收行为,减少犯罪和被害,需要进一步提升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三)姜斌祥(中国政法大学研究员):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反洗钱机制研究
【要点】网络洗钱,特别是利用比特币洗钱日益畅行。

需修改刑法191条,扩大洗钱犯罪范围。

同时采取联盟链和私有链结合的混合链机制,克服传统的“由案到案”,建立起“由链到案到人”的反互联网洗钱大数据侦查模式。

通过智能合约技术控制阻断洗钱犯罪。

【发言内容】随着新时代到来,互联网洗钱日益畅行,尤其是利用比特币洗钱,越来越受到洗钱者青睐。

因此研究反互联网洗钱犯罪的新型机制成为迫切的研究课题。

1.互联网洗钱及危害
互联网洗钱犯罪是指明知是毒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恐怖活动、走私、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等犯罪所得及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基于互联网,以资金融通、支付、虚拟货币等新型金融业务实现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行为。

具有快捷、隐蔽、成本低、跨国性等特点,还具有经营合作产业链与犯罪协作的本质属性。

在互联网环境中,实施不同违法类型的行为人彼此之间无需见面,仅通过网络便能实现匿名化联络,行为人在从事具体犯罪活动时,无需过多关注或充分了解其上下游犯罪,只要基于分工完成其擅长或负责的部分即可,由此形成一条分工精细、专业化凸显的产业链条。

行为人之间是利用经营方式进行合作,彼此犯意联络相对薄弱。

2014-2018年中国互联网洗钱犯罪案例25起,经由网上银行洗钱11起,经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微信)洗钱11起,各占44%;经由多平台交替洗钱3起,占12%。

尚未把占据量多的比特币洗钱犯罪统计进来。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 M F)统计全球每年洗钱的总数约有1~3万亿美元之多,其数额约占全球G DP总量的4%左右。

如此大规模的洗钱活动,其所
带来的危害不言而喻。

2.比特币洗钱成主流
互联网洗钱犯罪风险低、收益高、不要求固定场所,利用网络赌博、网络保险、虚拟货币、在线销售和网络商业、空壳公司、网络证券、P2P网络借贷等洗钱,其中利用比特币洗钱成为主流。

比特币已在世界范围内进行使用和流通,部分国家认可其货币地位,比特币自身属性使其容易被用于洗钱犯罪,不受官方监督,与其他货币兑换和转换也无官方记录,来源无法追踪,表现出匿名性和双向兑换性。

一般采取放置、离析和融合三个阶段进行洗钱。

互联网洗钱犯罪难以及时追查、证据难以收集、国际协作难;客户身份识别效率低导致人身同一认定难度增大;信息化程度低,成本高;机构间信息不共享;金融与第三方支付之间信息不对称,给洗钱分子以可乘之机;一些国家比特币合法;资金流动数据化与侦查滞后性之间矛盾突出。

3.建立反洗钱机制
我国刑法191条将洗钱上游犯罪定为毒品、走私等犯罪等七类犯罪种类,鉴于现在形势以及洗钱行为手段迅速发展,考虑国际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 A T F)对我国的要求,应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进行扩大,应将危害国家安全、重大财产类型犯罪纳入范围。

鉴于区块链去中心化和自治度优势,用区块链解决反互联网洗钱是个天然机制。

将反洗钱制度和监管规则编码植入区块链,并生成智能合约,再通过A I算法识别出金融区块链中洗钱行为。

一旦区块链上的比特币出现可疑交易,即立刻触发反洗钱的合规性监管。

目前已发展到区块链3.0的状态。

它是一种利用密码学技术保证访问安全,利用P2P通讯技术实现对通信,利用共识机制实现记账合法性,利用链式结构进行数据存储的共同记账的解决方案。

有去中心化、去信任、集体维护、数据高度透明以及可靠存储防篡改等特点。

采取分布式结构、ECC椭圆曲线非对称加密、共识机制、智能合约技术,其中智能合约是将事先约定并签署的协议写到程序代码中,然后部署到区块链上,当特定场景被触发后,将按照程序设计进行条件判断并自动执行。

区块链有公有链、私有链和联盟链三种应用模式。

经研究,我提出用混合链结构解决反互联网洗钱犯罪的问题。

在金融、非金融、监管机构以及侦查机关之间构建联盟链,金融、非金融机构内部构建私有链,将两种模式相结合组成反洗钱混合链架构。

监管机构和侦查机关随时掌控链上数据的变化,监管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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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合规,利用链上数据进行大数据分析研判预警、风险评估、大数据侦查等。

整个过程通过联盟链来监控,包括客户身份登记验证环节、客户金融交易环节、监测和审计环节均在私有连和联盟连上进行监管和规制。

鉴于互联网洗钱犯罪特质以及互联网反洗钱混合链架构机制,为解决由案到案传统侦查模式无法适应互联网洗钱犯罪侦查的被动局面,我提出由“链到案到人”的反互联网洗钱大数据侦查模式。

在联盟链上先获得各环节数据,然后通过大数据挖掘线索分析,大数据预测模型进行研判和预警,通过大数据的预测性和相关性分析,提前进行侦查即初查,一旦案件即将发生时,及时通过智能合约技术,自动控制阻断犯罪行为发生,至少拦截和阻断货币损失。

通过联盟链,把所有痕迹和证据固定下来。

侦查路径:区块链为侦查起点,确定洗钱犯罪行为,查明交易行为人是否为犯罪人,以洗钱犯罪可疑性,情报分析,智能研判,确定洗钱犯罪后进行线下抓捕等。

研讨第二单元:未成年人恶性案件多发与降低入刑年龄探索
(一)任昕(美国加州州立大学教授):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利与弊
【要点】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世界分布看,经济和法治相对落后的国家未成年的刑事责任年龄偏低。

最低刑事责任确定的标准不是行为的不可能,而是动机的不可能,行为和动机的统一是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

思考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目的多为复仇、震慑、使犯罪者失能和改造,实践证明这四个目的都很难实现,而且对未成年的过度监禁反而会增加未来社会的风险。

【发言内容】
1.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世界分布状况
先来介绍一下世界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状况与分布。

非洲有67个国家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7岁到18岁,平均10.8岁。

亚洲有35个国家(不包括中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7岁到16岁,平均10.1岁。

中欧和东欧最低是11岁到18岁,共29个国家,平均是15.1岁。

南美6岁到18岁,共有33个国家,平均11.4岁。

中国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接近于欧洲。

总体平均看,188个国家未成年人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11.8岁,经济和法治相对落后的国家或区域未成年的刑事责任年龄偏低。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个州的刑法修订是独立
的。

所以联邦不干涉各个州的刑法修改和立法。

美国大概有22个州没有最低年龄限制,历史上,美国曾是英联邦殖民地,所以承袭了英国共同法的规定,即7岁以下的儿童不可能犯罪。

“不可能犯罪”的定义不是说行为上没有犯罪的能力,而是强调缺少形成犯罪动机的认知能力。

因此,在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的时候,除了要考虑到他们行为有害社会治安,伤害生命财产之外,主要要考虑主观动机,主观意识有没有能力形成犯罪动机。

2.美国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强调行为与动机的缺一不可
在美国刑法中犯罪动机四级之分:(1)是有预谋的实施犯罪行为。

除了知道会造成伤害,知道行为的危险性,并在犯罪之前做了准备。

这种有预谋的主观犯罪动机称为“一级重罪”,要承担最重的刑事责任,可以判死刑;(2)第二级犯罪动机是属激情下实施的犯罪行为,无预谋。

二级凶杀罪在美国大多数州不会判死刑,因为主观犯罪动机受到情绪的影响;(3)第三级是故意忽略行为危险后果,如酒驾致死,致残等;(4)第四级是过失或意外伤害行为。

行为时不太清楚行为造成严重伤害的可能性。

或是意外事故。

在判定人的刑事责任的时候,要根据这四级的动机分类来考虑刑事责任和刑罚轻重。

对于未成年人来讲,一般情况下,第一类有预谋的恶劣犯罪行为很少。

未成年人一般都不会考虑这么周全。

激情下的杀人犯罪是有的。

在西方法学理论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要判定一个人是不是有刑事责任,要考虑犯罪行为和犯罪动机必须同时发生,缺一不可。

在一些传统的国家,比如非洲、拉丁美洲,中东和亚洲一些国家,不太强调二者合一,只要有一个要素发生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就可以惩罚。

美国的刑法教学里边强调二者合一,并认为是文明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未成年人的精神、神经、心理,主观意识,认知能力都没有成熟,没有完全发展。

所以形成犯罪动机的主体不健全。

因此认为不具备成年人的完全刑事责任。

另外,对未成年人社会道德观念的“对与错认知”也需要有一个评价,这关系到你即使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能也无法达到惩罚的目的。

未成年人因为精神心理发展不健全,没有很好的行为准则认知。

即使惩罚,他们也不能全面理解被惩罚的目的和意义。

3.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思考视角
关于利与弊的问题,降低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话,可能大众会觉得给刑事司法机关更多的权力关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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