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离婚救济制度适用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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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的处理方法,但未为列出可寻求的具体帮助方式,以及 帮助数额的确认标准,产生司法上裁判的不一致,有完善之必 要”民法典第1090条,如前文所述,民法典针对离婚经济帮助 制度作出修订: 一是增加了提供帮助方要求有负担能力的要 件,二是取消了对于另一方帮助形式的列举”
针对《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可以下几方面展开进行 理解:
2021 年 7 月 第18卷第7期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பைடு நூலகம்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Jul.2021 Vol.18 No.7
民法典离婚救济制度适用规则研究
袁 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0)
首先,夫妻共享财产收益是婚姻契约理论的基本理念 夫妻双方为促进婚姻共同财产的增长各有贡献,即便在婚姻 关系破裂后袁每一方也应就各自 贡献获得对应收益袁做到合理
分配财产利益,而不应因离婚造成经济质量急剧下滑,过多影 响现有生活水平”离婚救济制度的重心在于救济袁保障婚姻关
系结束后双方各自的生活水平不受较大影响,实现离婚夫妻 财产利益的分配正义,避免出现一方因离婚而导致生活大幅 下降的情境袁是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主要目的”婚姻关系当事
三、离婚救济制度的完善 离婚经济帮助、离婚经济补偿和离婚损害赔偿三项制度 在婚姻关系破裂时,都有着保障婚姻关系当事人利益的功能, 是我国离婚财产利益救济的重要途径”婚姻法属于私法,但目 前来看,我国私法领域仍存封建宗法之踪迹,落后的宗法思想 成为离婚救济制度拓展施行的绊脚石愚”在司法适用中因其适 用条件严苛、适用范围狭窄等原因,造成救济水平低下,基本 功能实现受阻”现实中我国离婚救济制度受传统婚姻思想掣 肘,并未达到立法者所预期,但也有着衡平婚姻关系当事人合 法利益的作用,其救济性与补偿性功能值得肯定”民法典对上 述三项救济制度的规范内容进行了拓展, 主要在于扩大了三 项制度的适用范围,对具体适用条件进行了科学合理的改进, 相信在民法典时代离婚救济制度能够重焕生机” (一)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重申与完善 1.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合理性:夫妻扶养义务的延伸 男女双方经行政机关确认登记结婚结为夫妻,根据民法 典第1059条,夫妻之间产生法定的扶养和扶助义务”婚姻关 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均为维系婚姻家庭关系各自贡献,夫妻 有相互扶养义务”因为法律不能保证被帮助方的合法利益在 婚姻终结时是否得到恰当保护,也无法保证被帮助方出现生 活困难事由是否出于为维系婚姻关系所做出的牺牲袁在婚姻 关系终止时,若一方出现生活困难等情形,法律要求另一方承 担帮助责任”离婚经济帮助是我国规定最早的离婚救济制度, 立法者认为袁小家庭的破裂不得完全由社会承担不利后果,舆 应由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先行承担具有道德因素的法律义务, 将离婚经济帮助作为一种“善后措施”余,作为婚姻终结后夫妻 间扶养义务的延续,归属于婚姻终结的余后效力俞” 2.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之修订 《婚姻法》中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规定较为笼统,现实司 法适用存在以下不合理之处:一是“生活困难”的认定”立法者 认为生活困难一方, 如若无法依靠离婚分得财产维持合理生 活需要,或无法通过劳动获得生活条件的,应当被认定为生活 困难,得需另一方配偶提供救济”立法者所持“绝对困难标 准”,有碍于真正实现离婚配偶间利益分配之公正,更多的将 该项制度定性为一种社会保障手段, 无法达到离婚双方财产 利益的实质公平;二是在离婚中过错方出现生活困难的情形 时,无过错方也需负担帮助义务,婚姻关系一方的过错不在考 虑之内”民法典在放宽适用条件的同时,也应当对过错方请求 无过错方进行经济帮助设置一定的限制性条件袁否则有违公 平正义逾;三是离婚经济帮助的方式和数额标准”民法典删去 了离婚居住权这一帮助方式,承继《婚姻法》“双方协商+法院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男女平等便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 本原则之一,在现实离婚救济制度之中,不应停留在理论层 面,实践方面更是重要,男女平等依旧是我国婚姻家庭法所 必须推行的一项原则,在离婚制度中着重体现为离婚救济” 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救济制度由离婚经济帮助、离婚经济补偿 和离婚损害赔偿等部分组成,旨在保障离婚后弱势一方能够 维持婚姻存续期间同等之生活水平盂”妇女常常属于离婚中 的弱势一方,需要在法律制度规范下完成自我利益的维护” 观事实上的离婚救济制度并未达至良好效果,司法实践中也 较少有离婚当事人提出离婚救济,夫一方或妻一方往往追求 尽快结束婚姻关系,而主动放弃可能得以追求的利益”如何 能使得离婚救济制度在民法典时代焕发新生,发挥其应有的
民法典规定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变动是众多学者共同 推进的结果,尽管在具体适用时仍有着旧问题的困惑,但应当 肯认立法者放宽该项制度的适用条件,拓展其适用范围符合 社会发展趋向”在恰当的婚姻关系模型理论中,在夫妻财产共 享和追求男女平等理念的指引下袁离婚救济制度具体适用中 的一些问题能够得出恰当的解决路径”下文予以展开”
作者简介:袁昊(1997-),男,河南安阳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法总论、侵权责任法。 ・66窑
重要作用” 一方面,受封建残余思想影响,近代以来女性往往 对于男性一方产生较大的经济依赖性”随着两性思想的进一 步解放,女性社会地位逐渐提高,女性一方要求在男女平等的 文化模式中取得更多尊重,保障婚姻家庭关系中女性的独立 人格”另一方面,离婚救济制度凸显着针对离婚女性利益的保 护与救济,是弱势群体利益保护的法律保障”离婚关系中男女 实质意义的平等袁同样有利于减少纠纷,促使婚姻家庭和平解 散, 同时也属于社会正义的基本内容, 对于维护社会稳定运 行, 促进社会公正起着积极作用”
关键词:离婚经济帮助;离婚经济补偿;离婚损害赔偿婚内救济
一、引言 我国法律从未停止对女性利益的保护”民法典第五编第 一章在现行婚姻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重申并强调了男女平 等、婚姻自由等基本原则,结合宪法精神和国家政策指引作 出进一步完善”女性权益保护一直是我国婚姻立法的重点, 女性作为婚姻家庭关系的“积极参与者”淤,其主体地位和权 利保护受到立法者的重视,这一点在《宪法》《民法典》《妇女 权益保障法》中均有所体现”尽管立法层面做到了女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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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经济帮助的变更制度,可借1090条中“具体办法由双方协 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进行完善,即帮助方 与被帮助方可协议离婚经济帮助的具体方式、期限和款项数 额,在帮助期间被帮助方出现重大过错、被帮助方消极寻求其 他经济来源或帮助方经济能力下降影响帮助水平, 被帮助方 可请求法院对离婚经济帮助具体内容进行协调或改变”
再次,包括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婚姻法》在内,我国立法 中并未规定提供帮助方减免帮助义务的事由。《德国民法典》 第1579条规定了离婚经济帮助的减免事由,出于对接受帮助 方存在严重过错的考虑,根据公平原则,提供帮助方可以对帮 助形式和具体数额进行调整《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对于婚姻 关系的解除存在过错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方进行赔偿” 如若过错方发生生活困难的情形, 立法并未涉及针对过错因 素的规定,提供帮助方(也即无过错方)仍需对接受帮助方(也 即过错方)提供帮助叫此种规定有待考量”离婚经济帮助适 用条件的拓宽,也需要变更规则和终止规则的制约,以免出现 接受帮助方依靠提供帮助方的经济帮助进行生活, 而不积极 寻求其他经济来源,避免接受帮助方滥用制度规则,也不符合 离婚救济制度的立法旨意《现实司法实践中,有法官依据公平 原则,将离婚经济帮助的数额、方式、期限、减免事由等加入裁 判文书在贯彻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救济目的的同时,也能 够保护提供帮助方的合法权益”具体而言,离婚经济帮助的影 响因素包括婚姻存续期间的生活水平、离婚时的年龄与再就 业能力、离婚时双方的财产情况、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等,双方 可通过协议或向法院请求的方式予以确定”就我国缺乏的离
功能作用,本文将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仅以拙见浅谈离婚救 济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二、民法典离婚救济制度修订之意义 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法律即为《婚姻法》,离婚救济制度便 始于此(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经过七十余年的发展与完善,形成 了以离婚经济帮助、离婚经济补偿和离婚损害赔偿为主要内 容的体系框架(从现行婚姻法来看,离婚经济帮助制度适用条 件的严苛,离婚经济补偿制度适用范围的狭窄,离婚损害赔偿 制度的封闭式规定,都是阻碍离婚救济制度实现立法目的,发 挥应有之功能的重要原因”民法典对三项制度的修订在保护 离婚女性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平稳运行,衡平婚姻家庭双方的 财产利益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一) 保障离婚自由,维护离婚女性合法权益 婚姻关系受到行政程序和双方意思的束缚”但不得不强 调的是,离婚自由是个人不可或缺的权利,即便是相对离婚自 由,对于婚姻家庭法来说,强调离婚自由已然被视为婚姻家庭 立法现代化的标志之一(离婚救济制度恰巧是保障离婚自由 的重要体现”由于婚姻关系鲜明的身份特征以及现实中烦琐 复杂的案情,立法并未对离婚救济做出细致规定,强调夫妻双 方协商优先,以及法院的兜底裁判,但司法实践中离婚救济制 度适用状况并不理想”弱势一方往往出于经济地位的低下而 不敢选择离婚,离婚救济制度的功能之一便是维护离婚女性 财产权益,为弱势方选择离婚清除了经济方面的障碍” 新修订的离婚救济制度,进一步扩展了离婚经济补偿和 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减缓了离婚经济帮助苛刻的适用 条件,对于推动离婚双方的实质公正有着积极意义,能够进一 步维护婚姻自由,保障离婚女性的合法权益榆” (二) 衡平婚姻家庭双方的财产利益,维护社会稳定运行 维护婚姻家庭双方的财产分配公正也是离婚救济制度立 法目的的内容,对于促进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分配正义、贯彻弱 者保护原则虞,推动小家庭和平解散,保障社会稳定运行有着
人对于婚姻共同财产为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关系袁离婚时出 现一方生活困难的情形,则需对婚姻财产的分配进行矫正,以 实现离婚经济帮助的真正价值”
其次,从现实司法角度看待该项制度”根据“法信”网显 示,以“离婚纠纷”作为案由搜索,共得到3112285篇裁判文 书,在“全文内容”项下搜索“离婚经济帮助”,仅得到不足200 篇相关文书”由此可见,该项制度现实中的司法适用率极低, 提出离婚经济帮助请求的案件甚至不足万分之一”学者普遍 认为产生此种现象的根源, 在于离婚经济帮助苛刻的适用条 件,主要是指“绝对困难吨之适用前提。通过对所查询法律文 书的翻阅,可以得出,我国离婚经济帮助请求提出的主体以女 性为主,立法者在考虑具体制度适用的同时,应当着重考虑离 婚女性的再就业能力等因素, 以便充分发挥此项制度的救济 功能%立法者对争议较大的生活困难认定问题做出了回应, 尽管仍未明示采取绝对化标准还是相对性标准,但通过“合理 生活需要”能够看到立法者态度的缓和与转变”
摘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强调男女平等,为促使离婚救济发挥实效,立法者重申并有针对性地对相关制度进行修 订。离婚救济制度有利于维护女性合法权益,促进离婚财产分配之正义。民法典运用数个条文规定了离婚救济制度,重要 修订包括扩大适用范围,修改适用条件等,有利于改变《婚姻法》时代离婚救济制度低适用、低功效的状况。民法典未对离 婚救济制度之适用规则作出缜密规范,在适用时点、救济方式、救济金额标准确定方面,司法裁判并不一致。为保障离婚 救济制度真正实现其立法目的,还需要推动婚内救济与离婚救济功能的动态衔接,促进离婚救济与“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之恰合适用遥
制度保障之完备,实践中女性权益发展仍存掣肘”基于“法不 进家门”等传统观念的影响,立法者对于婚姻的规制向来约 略,不尽详实”不得不提的是,在婚姻家庭法领域,尤其在离 婚问题上,女性权益并未得到充足保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新修亮点主要在于离婚制度体系构造的细化,对夫妻共同财 产的界定做了进一步明晰,增设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等” 其中离婚相关制度规则的完善,主要包括新增离婚冷静期制 度、离婚诉讼久调不判问题的解决,以及离婚救济制度的内 容扩充等,其中民法典第1088条、1090条、1091条的规定可 以称得上是离婚制度发展的一大进步,是对女性婚姻权益的 保障,是立法贯彻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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