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办单位注销办理是什么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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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办单位注销办理是什么时限
上海市每年有⼀些民办⾮企业单位在登记成⽴的,有时候这些单位经营效益不好导致需要注销登记的,需要本单位提出以及提交⼀些材料,最近有⼀些朋友在咨询关于上海民办单位注销办理是什么时限,下⾯店铺⼩编整理资料给各位解答。

⼀、上海民办单位注销办理是什么时限
根据《民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六条和第⼗七条,⾏政审批条件为:
(1)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清算组织,完成清算⼯作。

清算期间,民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2)⾃完成清算之⽇起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由此可以知道,在民办⾮企业单位清算后,应当在⾃清算之⽇起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上海民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的条件
民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必须申请注销登记:
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不再具备成⽴登记条件的;
3、宗旨发⽣根本变化的;
4、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致的;
5、因分⽴⽽解散的;
6、因合并⽽解散的;
7、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8、有关⾏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认需要注销的;
9、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三、上海民办⾮企业单位的注销流程:
1、民办⾮企业单位提出注销登记申请,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领取注销登记表;
2、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清算组织,组织开展清算⼯作并写出清算报告。

3、在完成清算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4、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上款规定的全部材料后30⽇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注销的决定。

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件。

民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公告费按照《民办⾮企业单位登记暂⾏办法》的规定由该民办⾮企业单位承担,登记记管理机关代收代付。

以上是店铺⼩编关于上海民办单位注销办理是什么时限的解答,⼀般是在15天之内要提出办理注销的,需要准备好注销所需的各种材料,⼀般是当场就受理的,在5个⼯作⽇办理完成。

如果各位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要咨询欢迎来店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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