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屋纠纷先由房管部门处理的联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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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屋纠纷先
由房管部门处理的联合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公布日期】1987.10.20
•【字号】京高法字[1987]第193号
•【施行日期】1987.10.20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产所有权
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屋
纠纷先由房管部门处理的联合通知
(京高法字[1987]第193号1987年10月20日)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日下发的《关于房屋纠纷先由房管部门处理的联合通知》,在执行中,一些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了一些需进一步明确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下列案件,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

1.房屋产权的继承、赠与、析产纠纷;
2.离婚、赡养等纠纷涉及房屋产权分割与使用的;
3.申请调处的房屋纠纷当事人一方不在本市的;
4.因拆迁发生的房屋纠纷;
5.自管公房单位与毗邻各方发生的纠纷;自管公房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发生纠纷一般的由本单位行政解决,与非本单位职工发生的纠纷由人民法院受理;
6.直管公房单位与住户间的房屋纠纷(住户欠租、转租、转借、空闲、改变
用途、拆改或强占公房等),经主管房地产管理局做工作无效的。

二、法院与房地产管理局的协调问题。

1.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在调处房屋纠纷中,对少数情况特殊的纠纷,可与当地法院协商后,通知申请人直接向法院起诉。

2.各区、县、人民法院与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对《联合通知》在执行中产生分歧意见时,应归口及时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共同研究解决。

三、落实私房政策发生的纠纷,仍应按一九八三年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房管局、市落房办等四单位联合通知和业务分工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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