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中心安全生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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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卫生中心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卫生中心所有职工、实习学生以及临时用工人员。
第三条卫生中心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卫生中心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卫生中心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中心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中心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直接负责,确保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第八条各岗位职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直接负责,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九条中心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条卫生中心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一条新职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更新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安全生产设施
第十四条卫生中心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包括但不限于:
1. 防火、防爆、防毒、防尘、防辐射等设施;
2. 个人防护用品;
3. 安全警示标志;
4. 应急疏散设施;
5. 事故应急救援设施。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五章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六条卫生中心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 安全生产设施运行情况;
3.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4.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5.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十七条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整改,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六章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十八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中心负责人。
第十九条中心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事故救援。
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后,中心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卫生中心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下为制度的具体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补充)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1. 中心主要负责人负责:
(1)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4)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
(1)落实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
(3)组织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组织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演练。
3. 各岗位职工负责:
(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正确使用安全生产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3)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4)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 新职工入职前,必须进行以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中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本岗位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2. 定期对职工进行以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4)应急处置技能。
三、安全生产设施
1. 防火、防爆、防毒、防尘、防辐射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
检查、维护和保养。
2. 个人防护用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根据岗位需要发放给职工。
3. 安全警示标志应当设置在明显的位置,并保持完好。
4. 应急疏散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5. 事故应急救援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四、安全生产检查
1. 中心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各部门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检查。
2. 安全生产检查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设施运行情况;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5)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整改,并记录整改情况。
五、事故报告和处理
1.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中心负责人。
2. 中心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事故救援。
3. 事故发生后,中心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4. 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六、奖励与惩罚
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 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应当根据事故原因和事故后果,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4. 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结果,应当及时通报全中心,起到警示作用。
七、其他
1.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2. 本制度如有修改,由卫生中心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