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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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研究
近年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下,外资并购的迅速扩展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愈发深远。
这尽管对我国经济起了一些积极作用,但其消极的效应也逐渐凸显且不容忽视。
本文试从我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现状入手,对比国外的相关立法,从学理与实践两方面探索建立健全我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道路。
标签: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安全审查
一、国家安全的含义,以及我国对其保护的现状
很多学者认为,国家安全就是指经济安全。
笔者认为,当今社会的构成要素融合已经相当集中,外资并购对国家安全的影响不仅仅只是过去对经济的冲击,其范围已经扩张到更加广泛的国家安全,主要包括国防安全、文化安全、环境安全、能源安全、经济安全等重要内容。
文化安全,就是文化的保护做的不到位。
环境安全,指与人类生存、发展活动相关的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处于良好的状况或未遭受不可恢复的破坏。
一方面是生产、生活、技术层面的环境安全;另一方面是社会、政治、国际层面的环境安全。
能源安全,笔者的理解就是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大量消耗我国本土的能源为自身企业谋利益,同时,由于我们的科学技术不够发达,在原料加工、能源利用等方面都不够完全,加速了我们的能源危机。
对于经济安全,还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但核心就是主权和利益问题。
我国对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建设与完善正在不断更新,其中:2006年2月23日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大型重点骨干装备制造企业控股权向外资转让时应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
”表明了国家管理层对于外资并购重点行业的骨干企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的底线。
2006年8月8日,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和外汇管理局等6部委颁布了新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该规定中国家经济安全的概念显得格外突出,为外资并购我国境内企业划定了一条“安全底线”。
2006年11月出台的《利用外资“十一五”规划》对外资并购给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加强对外资并购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行业重点企业的审查和监管,确保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战略行业、重点企业的控制力和发展主导权。
”
2007年6月,反垄断法二审稿又增加规定:“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或者以其
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
然而,我国对外资并购的安全审查还极不完善,只是明确了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应当进行审查,但由谁审查,如何审查都没有规定。
现有的行业准入审查和反垄断审查并不能替代国家安全审查最多只是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审查,外资并购有可能对广泛的国家安全,甚至包括对国防安全构成威胁,我国在这方面的审查制度基本缺失,目前,迫切需要建立全面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二、外资并购对国家安全造成的主要威胁
1.抑制我国某些行业的龙头企业,甚至阻断其发展,控制国内企业,直至达到控制某些行业的目的。
2.国有资产流失,同时逐渐消灭我国的民族自主品牌。
3.收编我国一些自主研发力量,使国内多年积累的技术进步的基础受到严重削弱。
4.带来许多社会问题,特别是就业问题。
外资并购后,为了企业自身的利益,采取各种迂回方式解雇工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三、国外的相关立法
对外资并购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是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的制度。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设立跨国并购门槛的国家,对外资并购的审查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和程序,对外国公司并购本国企业的国家安全审查也由来已久。
其主要构成为:
1.审查机关。
外国投资委员会是其负责国家安全审查的机构(CFIUS),是隶属于财政部、但跨部门运作的政府机构,主要负责评估和监控外国投资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影响。
CFIUS在实际运作中发展出一整套衡量和评估体系,各成员分工明确、相互配合。
在财政部以外,国防部和商务部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由此可以看出美国对于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并不限制在经济安全的范畴内,而是整个的国家安全,包括国防安全。
2.审查程序。
CFIUS的国家安全审查分为4个阶段:申报或通报、审查阶段、调查阶段、总统决定。
3.审查标准。
CFIUS的审查标准从法律的相关规定来看比较原则笼统,为具体执行预留了很大的空间。
主要是看是否有充分证据表明该并购将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以及美国现有法律规定能否提供足够的权限来保护国家安全。
四、对我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建议
1.对外资并购设立统一的审查机构。
即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联合审查机构,
建立透明、规范的审查程序和流程,切实把住国家安全的审查。
在目前统一的审查机构还没有建立的情况下,可以建立临时的联合审查会议之类的机构,作为过渡性机制。
2.明确审查的对象。
比如制定国家管制的战略性产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与技术名单,对外资购并进行规制,根据不同情况分为禁入、禁控和禁购几个层次。
3.确立审查的标准。
如对于我国的一些“幼稚性产业”,要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做出限制或禁止的规定,对于我国的一些涉及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产业”,如军工产业等,则禁止外资并购。
4.建立外资并购中的国家经济安全预警机制,防范潜在风险。
如前所述,2007年6月,反垄断法二审稿增加规定:“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此次是我国首次提出以国家立法加强对外资并购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是最高权力机关积极应对外资并购不断增多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而做出的得力之举。
长远来看,良好的法制环境,其实是外资并购的重大利好因素。
对境外投资者,可以通过清晰的立法和相关实施细则,知道哪些领域是外资可以做的,哪些是不能做的,使他们能够集中精力和资源高效地完成政府允许做的事。
对国内的企业,可以培育他们的国际竞争力,增强国家经济安全度。
同时在资源、国防等其他方面也能加强监控,实现对国家安全保护的全面升级。
相信对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将会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