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泉州市档案局等单位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的通告(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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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泉州市档案局等单位行政执法主体的
执法依据的通告(第1号)
正文:
---------------------------------------------------------------------------------------------------------------------------------------------------- 泉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泉州市档案局等单位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的通告(第1号) 根据省、市政府统一部署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泉政办﹝2006)8号)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现将泉州市档案局、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人事局、泉州市林业局、泉州市文化局、泉州市体育局、泉州市审计局、泉州市统计局、泉州市粮食局、泉州市地震局、泉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等11个单位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详见附件1-11)予以公布。

泉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1:
泉州市档案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名称:泉州市档案局
执法依据:共5件
(一)法律1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
导。

(二)行政法规1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三)地方性法规1件
《福建省档案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四)部委规章2件
(1)《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档发字[1988]4号)第三条规定:各级基本建设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本部门、本地区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工作。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参加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检查验收。

重要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部门、地方的重点建设项目由部门、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

(2)《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1992年第4号令)第三条:国家档案局和县级以上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贯彻并监督执行档案法规的机关,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权,并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附件2:
泉州市财政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法定行政执法部门
名称:泉州市财政局
执法依据:共33件
(一)法律6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
内的会计工作。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一条:中外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

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

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财政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海域使用金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上缴财政。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域使用金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行政法规11件
(1)《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

(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十二条: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

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契税征收机关为各级财政机关。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5)《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正)》(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三十一条: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6)《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7)《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8)《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国发[1985]96号)第四条: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按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分别属于同级财政机关。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7]39号)第九条:耕地占用税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

(11)《国务院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国发[1988]69号)五、对直接控制的社会集团购买力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机关要根据集团购买力压缩指标,相应核减单位预算和企业管理费计划。

财会部门要建立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辅助账。

要按照规定的期限,按月、按季、按年报送社会集团购买力执行情况,报表要经主管领导审核。

(三)地方性法规2件
(1)《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三条:各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2)《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财政监督。

(四)部门规章12件
(1)《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第287号)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等各级财政部门的总预算会计。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第三十七条: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由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具体比照本办法执行。

(3)《财政部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号)第三条:购汇人民币限额由财政部门统一核定,中国银行(含其分支机构,下同)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购汇人民币限额为用汇单位建帐立户并监督执行,年终帐户余额由银行自动注销。

(4)《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号)第九条:事业单位根据年度事业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

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5)《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号)第九条: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期拨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6)《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号)第三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7)《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8)《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但是,下列职责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履行:(一)确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的范围和内容;
(二)指定并监督检查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

(9)《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0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10)《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6号)第四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11)《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7号)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1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5号)第十七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三)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五)省政府规章2件
(1)《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收费票据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收费票据的发放、核销、稽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2)《福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法对预算外资金实施管理和监督,对部门和单位审核、汇总、编报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进行审核、汇总,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附件3:
泉州市人事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法定行政执法部门
名称:泉州市人事局
执法依据:共9件
(一)法律1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二)地方性法规3件
《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五条:市(地)、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

《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市场的指导、管理、检查、监督。

《福建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事争议处理的指导和监督。

(三)部委规章4件
(1)《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1991年4月2日发布)第七条:县以上(含县)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并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干部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
第三条[对象]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业协会或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第五条[处理权限]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3)《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国家工商总局令第4号)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管理人才市场。

(4)《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省政府规章1件
《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77号)第三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公务员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附件4:
泉州市林业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一、法定行政执法部门
名称:泉州市林业局
执法依据:共39件
(一)法律6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修正)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条: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和林木种子工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所属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工作。

(二)行政法规11件
(1)《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四十七条:本条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
部门职责权限的划分,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规定。

(2)《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国务院批准发布)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和市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3)《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国务院批准发布)第四条:国家自然保护区,由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方自然保护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湿地保护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国务院已原则同意《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2002-2030年)》作为今后湿地保护的指导意见,林业局要尽快会同有关部门编制2004-2010年全国湿地保护工程实施规划,明确建设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第八条: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5)《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八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野生植物管理工作的部门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规定。

(6)《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国务院发布)第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森林防火负有重要责任。

(7)《森林采伐更新管理条例》(1987年国务院批准发布)第一条:为合理采伐森林,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8)《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89号修改)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9)《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10)《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1982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均应成立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地区的义务植树运动和整个造林绿化工作。

(11)《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三)地方性法规8件
(1)《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辖区内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2)《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机构,负责权属争议的日常调处工作。

(3)《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四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保护区。

保护区依其保护的价值分为国家级保护区和地方级保护区。

地方级保护分为省级、市(地)级和县级保护区。

地方级保护区分别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自然保护小区(点)由建设单位自办自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负责监督管理。

(4)《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第七条:防护林总体规划,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沿海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防护林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省、市(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福建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业的部门是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的主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林业站、水产站、农机站负责。

承包合同主管部门的职责是指导承包合同的签订,办理承包合同的鉴证,检查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查处承包合同双方的违约、违法行为,调解、仲裁承包合同纠纷,管理承包合同档案。

(6)《福建省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农业、林业、渔业、水利水电、气象、农机等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和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7)《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2005年9月29日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流转的管理工作。

(8)《福建省森林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四)部委规章12件
(1)《林木种苗检验管理办法》(林业部林策字〔1990〕434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林木种子检验机构指导监督辖区的林木种子检验工作,负责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林木种子进行抽检,负责林木种子检验的业务咨询和技术培训,负责辖区内的林木种子质量仲裁检验。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林业部林策字[1991]6号)第五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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