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强制猥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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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强制猥亵)
典型案例(强制猥亵⼀案)
案件概述:2019年6⽉6⽇,西宁市援转函字【2019】刑第114号指派通知书,指派青海省延辉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援助,被告⼈马某,2018年和被害⼈及其姐姐喝酒吃饭,先后转场多处共同饮酒,被害⼈17周岁,男性系未成年,马某喝多了要求被害⼈送其回家,到马某住处后,被害⼈洗完澡,马某⼼⽣奸淫想法,被害⼈拒绝后,马某想⽤⾦钱说服,但被害⼈知道马某没有钱,但是害怕被伤害就同意发⽣关系,在肛交过程中,被害⼈反抗,并在卫⽣间报警,⼀审马某没有辩护⼈、没有申请法律援助,当庭翻供,并主张公安机关有刑讯嫌疑,法庭组织调查排除,被告⼈要求当庭宣判,⼀审超出法定刑判处马某强制猥亵罪5年6个⽉。
马某认为原判刑罚过重,当即提出上诉,后受市援助中⼼指派,指定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王树业律师担任辩护,要求及时做有效辩护。
判处依据:《刑法》⼆百三⼗七条: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法强制猥亵他⼈或者侮辱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以下情形之⼀的,处五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猥亵他⼈情节恶劣的。
(⼆):聚众或者在公众场合猥亵他⼈的。
猥亵⼉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相似罪名:《刑法》⼆百三⼗六条规定:以暴⼒、胁迫或者其他⼿段强奸妇⼥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四周岁的幼⼥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奸淫幼⼥,有下列情形之⼀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奸妇⼥、奸淫幼⼥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奸淫幼⼥多⼈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的;⼆⼈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浅析:我国《刑法》在强奸罪中的有关规定中只保护⼥⽅性权利,但刑法修正案九对于猥亵的修改,让男性性权⼒也在受保护的范围内,通过后,猥亵罪的对象将不再有性别限制。
猥亵他⼈,是指对他⼈的抠摸、⾆舔、吸吮、亲吻、搂抱、⼿淫等⾏为,不包括性交⾏为。
但是对男性的猥亵是可以包括奸淫⾏为的。
上诉庭审结果:(2019)青01刑终136号判决,撤销原判,改判马某强制猥亵罪,判处刑罚4年6个⽉,接受指派后,王树业律师分析案卷并前后多次会见被告⼈,通过有效沟通合理的确定了辩护思路和辩点,⾸先由于基础关系的存在导致本次事件的复杂性,其次,双⽅存在互肯的交易⾏为,虽然约定的交易价格不⼀致,但被害⼈意思的模棱两可导致案件存在诸多疑点,最后,⼀审法院认为侵犯未成年是加重情节,但是《刑法》⼆百三⼗七条没有规定,辩护⼈认为应按照⼀般从重情节应在法定刑以内判处刑罚,当庭发表了以上辩护意见,由判决可
见被采纳。
启⽰:随着经济形态和意识形态的多元化,很难在道德层⾯对⼀般⼈有太⾼的期待和要求,但是法律作为最低底线要求,三个字:别犯法,⾃⼰意思清晰明确的表达,是性侵类犯罪最有效的防范⼿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