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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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
管理规定》的决定
【发文字号】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公布日期】2021.07.01
【实施日期】2021.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年6月20日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21年7月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规范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经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乌鲁木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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