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院案例指导十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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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浙江省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浙江省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民间借贷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为了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维护经济秩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系列典型案例。

以下是其中的一些案例。

案例一:关于借贷纠纷中的利息问题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10%,借期一年。

在未经乙同意的情况下,甲将借款金额提前还清,要求减免未结清的利息。

乙拒绝了甲要求,并将甲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未与乙协商一致,擅自提前还款,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根据合同约定,法院判决甲支付相应的利息。

案例二:关于债权债务转让的问题甲向乙借款10万元,后来甲将债务转让给了丙,并与丙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

在借贷期限届满后,丙向乙催收债务。

乙以未与丙达成债务转让协议为由,拒绝了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将债务转让给丙,乙应当向丙支付债务。

根据债权转让协议,法院判决乙支付债务给丙。

案例三:关于合同约定的适用问题甲向乙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12%。

在还款期限届满后,甲未按时偿还借款,并要求延长还款期限。

乙不同意延长还款期限,并将甲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甲未按时偿还借款,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甲支付相应的利息,并责令甲按时偿还借款。

以上就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典型案例的描述。

这些案例从不同角度展示了民间借贷中常见的问题和法律适用。

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加强沟通协商,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另外,借贷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减少纠纷的发生。

最高院对涉及损害他人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判决指导案例

最高院对涉及损害他人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判决指导案例

最高院对涉及损害他人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判决指导案例
以下是涉及损害他人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最高院判决指导案例: 1. 隋某与某公司侵害商业信誉责任纠纷案(2017):隋某为公司
的股东之一,在某公司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资源,但公司因经营不善
而导致业绩不佳,最终陷入了破产危机。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某公司认为隋某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损害了其商业信誉,于是向
法院提起了诉讼。

最高院判决认为,隋某作为某公司的股东之一,在该公司经营不善、破产清算过程中积极参与和支持,并在公司破产后继续为公司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其对于某公司的破产并没有故意过错,也没有明
显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行为。

因此,某公司提起的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主体资格,隋某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2. 李某与某公司侵害商业信誉责任纠纷案(2016):李某在某公
司担任高管期间,为公司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持,但公司未能按照该技
术提供的成果进行商业应用,导致某公司在市场上声誉受损。

某公司认为李某存在违约行为,损害了其商业信誉,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最高院判决认为,某公司在技术成果未能实现商业应用的情况下,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说明该技术的实用性和商业前景,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

虽然李某作为公司高管,其职责是维护公司形象和利益,但李某未能积极采取措施解决技术难题,而是消极等待结果,其承担的责
任应当相对较少。

以上是两个涉及损害他人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最高院判决指导案例,以期为相关方提供参考。

浙江法院发布刑事打击虚假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浙江法院发布刑事打击虚假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浙江法院发布刑事打击虚假诉讼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8•【分类】其他正文浙江法院发布刑事打击虚假诉讼十大典型案例01虚构借款事实骗取购车指标构成虚假诉讼罪——淳安县王某某等六人虚假诉讼案案情与裁判2016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在明知浙A车牌不能私自转让的情况下,为了将吴某某等车主名下的浙A车牌变现,王某某和吴某某勾结签订虚假的3万元借款借据和车辆抵押合同,虚构吴某某向王某某借款无力偿还,用车辆抵押的事实。

后王某某以该笔虚假债权向法院起诉吴某某,并在法院调解下达成协议成功获取调解书。

进入执行程序,法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吴某某的车辆和车牌,拍得价格人民币4.9万元(包含车辆评估价格1421元)。

法院将执行到的3万元作为王某某的借款予以发还,并将超过执行标的的余款15023元退还吴某某。

王某某等人采用类似手段参与虚假诉讼19起,共计非法获利18万余元。

淳安法院经审理,以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王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至7000元不等刑罚,并启动再审程序对原民事判决予以纠正。

典型意义本案属于典型的“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双方恶意串通,捏造虚假的借款和车辆抵押事实,通过虚假诉讼方式拍卖车牌非法获利。

该犯罪行为不仅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还扰乱了政府的车辆限牌政策,妨害政府行政管理效果,依法应予严惩。

该类案件双方串通,隐蔽性强、证据链完整,在民事诉讼中较难甄别。

在本案的民事审判中,承办法官发现王某某类似的车辆抵押借贷案件有好几起,而且都是通过调解结案,曾怀疑可能存在虚假诉讼。

在案件审理中,尽管法官一再告知虚假诉讼的后果,但面对双方当事人有意为之的相互串通,捏造虚假的借款和车辆抵押事实,仅通过民事审查手段,确实难以识破。

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当其他地区在一段时间也频频出现通过诉讼的方式拍卖车牌非法获利时,引起了人民法院的关注,人民法院通过与公安、检察等多部门的协同合作,形成打击虚假诉讼的合力,让虚假诉讼无所遁形,共同营造诚信诉讼的良好氛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9.08•【字号】浙高法[2009]297号•【施行日期】2009.09.0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7号2009年9月8日)为公正、规范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受理与管辖第一条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下列纠纷,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受理:(一)货币借贷纠纷;(二)国库券等无记名的有价证券借贷纠纷。

第二条当事人之间对因买卖、承揽、股权转让等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经结算后,债务人以书面借据形式对债务予以确认,债权人据此提起诉讼,而债务人或担保人对基础法律关系的效力和履行事实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纠纷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原则上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但借据仍可以作为基础合同履行的重要证据。

第三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但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贷双方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下对诉讼管辖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被告下落不明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有关企业涉及多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符合本院《关于资金链断裂引发企业债务重大案件的集中管辖问题的通知》(浙高法[2008]289号)规定,相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通知申请集中管辖。

二、诉讼主体第四条持有借据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推定为债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最高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1-50号指导案例争议焦点

最高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1-50号指导案例争议焦点

最⾼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1-50号指导案例争议焦点[第1号]北京太⼦纺织⼯业有限公司、姚志俊等⾛私普通货物案——单位⾛私犯罪在法律⽂书中如何表述[第2号]刘振杰骗购国家外汇额度案——倒卖骗购的外汇额度⾏为如何定罪[第3号]朱奕骥投机倒把案——承包经理虚开增值税专⽤发票是否构成单位犯罪[第4号]曹娅莎⾦融凭证诈骗案——使⽤变造的⾦融凭证进⾏诈骗的⾏为如何适⽤法律[第5号]杨海波等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如何适⽤法律[第6号]蓝海诈骗案——以传真⽅式进⾏经济合同诈骗案件如何确定审判管辖[第7号]王严侵占案——侵占案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第8号]王洪成⽣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对于⽣产、销售不具有⽣产者、销售者所许诺的使⽤性能的新产品的⾏为如何适⽤法律[第9号]王征字故意杀⼈案——驾车致⼈死亡的⾏为如何定罪[第10号]⽅伍峰重婚案——“事实婚姻”能否成为重婚罪的构成要件[第11号]黄赏等⾛私毒品案——对⾛私毒品⼤⿇的犯罪如何适⽤刑罚[第12号]唐有珍运输毒品案——毒品犯罪数量不是决定判处死刑的唯⼀标准[第13号]苏豫鲁挪⽤公款案——⼆审宣告⽆罪的案件如何适⽤法律[第14号]翟鲁光受贿、玩忽职守案——银⾏⼯作⼈员玩忽职守的⾏为如何定罪[笫15号]刘群祥被控受贿案——索要正当合伙承包经营的分成不构成受贿罪[第16号]王⽂强玩忽职守案——⾏政机关的⾏政罚没款能否认定为玩忽职守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第17号]李某等投毒案——毒死耕⽜后再出售有毒⽜⾁的案件应如何定性[第18号]林春华等⾛私普通货物案——以公司名义进⾏⾛私,违法所得归个⼈所有的,是个⼈犯罪[第19号]王勇故意杀⼈案——被害⼈有严重过错的杀⼈案件应如何处理[第20号]⽩俊峰强奸案——丈夫强奸妻⼦的⾏为应如何定罪[第21号]罗辉、王凌云等侵占案——公司职员利⽤职务之便,内外勾结骗取公司代管的客户保证⾦的⾏为,应如何适⽤法律[第22号]汪美坤、李云⽥等侵占、盗窃案——企业聘⽤的合同⼯⼈勾结外部⼈员,利⽤⼯作上的便利,盗窃企业财物的⾏为应如何定罪[第23号]杨吉茂伪造货币案——伪造美元的⾏为应如何适⽤法律[第24号]于光平爆炸案——危害后果严重但受害⼈有明显过错的案件如何适⽤刑罚[第25号]刘海交通肇事案——雇主应否对其雇员的⾮职务⾏为造成的损害结果负连带赔偿责任[第26号]于景森故意伤害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苑围、当事⼈以及民事赔偿的范围、数额应如何确定[第27号]⾦铁万、李光⽯贩卖毒品案——对于有⽴功表现的毒品犯罪分⼦应如何适⽤刑罚[第28号]马俊海运输毒品案——被告⼈在受⼈雇佣运输毒品过程中才意识到运输的是毒品的案件应如何适⽤刑罚[第29号]陈贵杰等贪污案——银⾏临时⼯与外部⼈员勾结监守⾃盗应如何定罪[第30号]苟兴良等贪污、受贿案——具有两种不同特定⾝份的⼈共同实施侵吞企业财产、收受他⼈财物的⾏为应如何定罪处罚[第31号]韩义昌徇私舞弊、挪⽤公款案——滥⽤职权释放犯罪嫌疑⼈并将公款出借搞“资产解冻”活动造成重⼤损失的⾏为应如何定罪[第32号]余永恒受贿案——被告⼈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应如何掌握具体处刑[第33号]朱成芳等⾦融凭证诈骗、贷款诈骗案——使⽤伪造的银⾏存单作抵押诈骗银⾏贷款的⾏为如何定性[第34号]王建军等⾮法经营案——骗购国家外汇的犯罪⾏为如何适⽤法律[第35号]宋有福、许朝相故意杀⼈案——农村邻⾥纠纷引发的故意不明确的侵犯⼈⾝权利案件如何定性[第36号]罗登祥抢劫、故意杀⼈、脱逃(未遂)案——对在抢劫过程中杀⼈(致⼈死亡)的案件如何定罪处刑[第37号]胡斌、张筠筠等故意杀⼈、运输毒品(未遂)案——误认⼫块为毒品予以运输的⾏为如何定罪处刑[第38号]张德元受贿案——对受贿犯罪分⼦如何适⽤刑罚[第39号]赵祥忠⼯程重⼤安全事故案——⼈民法院可否变更起诉罪名定罪处刑[第40号]叶永朝故意杀⼈案——刑法第⼆⼗条第三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权应如何理解与适⽤[第41号]张栓厚故意杀⼈案——犯罪后由亲属送司法机关归案并在⼀审宣判前如实供述罪⾏的应认定为⾃⾸[第42号]张杰故意杀⼈案——被告⼈投案后未如实供述罪⾏但有抢救被害⼈情节的应如何处理[第43号]刘加奎故意杀⼈案——因民间⽭盾激化引发且被害⼈有⼀定过错的案件如何适⽤死刑[第44号]秦学荣抢劫、流氓、诈骗、侵占案——被告⼈在审理期间死亡的,刑事责任、违法所得、民事责任应如何处理[第45号]章杨盗窃案——窃取并变造已付讫的国库券再骗兑的⾏为如何定罪[第46号]林世元等受贿、玩忽职守案——玩忽职守罪适⽤法律时效应如何理解[第47号]刘泽均、王远凯等⽣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如何具体界定[第48号]赵器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法侵⼊计算机信息系统抬⾼股票价格获利的⾏为如何处理[第49号]李典故意杀⼈案——限制责任能⼒的精神病⼈杀⼈如何处罚[第50号]杨政锋利⽤交通⼯具故意杀⼈案——驾车故意挤占车道致使追赶车辆车毁⼈亡的⾏为如何定性。

浙江省高级法院公布十大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浙江省高级法院公布十大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浙江省高级法院公布十大民间借贷典型案例近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公布了十大民间借贷典型案例,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这些案例涵盖了各种类型的民间借贷纠纷,并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进行了详细的解析。

以下是对部分典型案例的介绍和分析。

第一案例:闲散资金借贷引发的债权纠纷这个案例中,借贷双方是同村的邻居,由于一方突然有急需用钱的情况,向对方借款。

借贷双方并未签署借贷合同,仅通过口头协议约定了还款时间和方式。

后来,借款人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引发了纠纷。

法院认定了借贷关系的存在,并判决借款人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第二案例:按揭买房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这个案例中,一方通过银行按揭方式购买了一套房产,但由于个人经济情况的变化,无法按时还贷。

银行将房产转让给了第三方,买房人则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法院认定买房人的违约行为构成了法定解除买卖合同的情形,并判决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第三案例:民间借贷放高利贷引发的债权纠纷这个案例中,放贷人以高额的利息向借款人放贷,并将逾期利息做为罚息加以追讨。

借款人在一次还款迟延后,被放贷人起诉。

法院认定了放贷人放高利贷的行为不符合金融管理法规,并判决减免违约金并要求放贷人承担部分违约责任。

第四案例:小额借贷引发的债权纠纷这个案例中,借贷双方是同事关系,在工作中出现了一些矛盾后,一方利用自己的债权要求对方辞职,并向其讨还借款。

法院认定了借贷合同的有效性,并判决借款人在规定时间内归还借款。

这些案例反映了民间借贷纠纷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也展示了法院对于不同情形的判断和处理方式。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合同的签署对于维护双方的权益非常重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关键事项。

同时,法院在处理纠纷时也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合同的有效性、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等。

此外,公布十大典型案例的目的也是为了引导广大民众更加规范和合法地进行借贷活动,避免出现类似的纠纷。

在借贷过程中,双方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高风险意识,并尽量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借贷,减少因民间借贷引起的纠纷。

浙江高院案例指导二

浙江高院案例指导二

案例指导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9 ·3 (总第11期)主办目录一、民事陈海芳诉叶明锋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性质的认定原则【裁判要旨】一、夫妻双方离婚时或离婚后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对外应当依法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内则应依据一定的原则予以分担。

两者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不同的诉讼标的。

二、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分担应考虑夫妻双方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夫妻双方是否分享了一方举债所带来的利益等因素。

【案例索引】一审:洞头县人民法院(2008)洞民一初字第142号(2008年7月14日)。

二审: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温民一终字第175号(2008年11月19日)。

【案情】原告:陈海芳。

被告:叶明锋。

洞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4日叶文彬(案外人)起诉叶明锋要求偿还2006年12月30日经双方结算的“接近开关”外壳货款108000元,该案在审理时追加陈海芳为共同被告。

2007年11月21日本院作出(2007)洞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一、叶明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叶文彬货款108000元;二、陈海芳对上述款项的支付负连带责任。

陈海芳不服提起上诉,温州中院作出(2008)温民二终字第58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后本院启动执行程序,陈海芳于2008年4月30日支付一半货款55250元。

本院于2007年5月24日受理陈海芳与叶明锋离婚纠纷案,2007年12月20日作出(2007)洞民一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判决双方离婚并对财产和债务进行分割,但对上述债务未作处理,明确该债务承担以中院(2008)温民二终字第58号判决为准。

2008年5月6日,陈海芳以“叶文彬诉叶明锋买卖合同是发生在夫妻双方分居之后,已生效的判决已认定双方分居之后叶明锋的外加工付款,陈海芳不应承担”为由,向洞头县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判令叶明锋偿还其代付的债务款55250元。

最高院买卖合同指导案例

最高院买卖合同指导案例

最高院买卖合同指导案例一、为啥这些案例很重要呢。

你想啊,在买卖东西这事儿上,全中国那么多的买卖交易,就像无数条小河在流淌,很容易就出岔子。

最高院的这些指导案例就像是大河的主航道标记一样,给大家指个方向。

不管你是大老板做几百万的大买卖,还是小商贩在街边卖点小玩意儿,这些案例都能帮上忙。

比如说,你在网上买个东西,结果收到的货不对板,你觉得自己有理,但是商家不认账,这时候这些指导案例就能告诉你,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咋看的,你就可以拿着这个“尚方宝剑”去维权啦。

二、案例都涉及啥样的情况呢。

1. 货物质量问题。

2. 交货时间的争议。

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况,丙和丁签了个买卖合同,丙要买丁的一批货物,约定好了交货日期。

结果到了交货那天,丁说自己因为遇到了不可抗力,像什么洪水把路冲断了,货物运不出来,所以交不了货。

丙可不管这些,就觉得丁违约了。

这时候最高院的指导案例就会明确,到底什么样的情况才算不可抗力。

如果确实是洪水这种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情况,丁得拿出证据来,比如说当地政府部门的灾害证明之类的,然后双方再根据合同里对不可抗力情况的约定来处理,是延长交货期啊,还是解除合同之类的。

3. 价格波动引发的纠纷。

再比如说,戊和己签了个买卖合同,买的是某种原材料。

结果签完合同后,市场上这种原材料的价格突然暴跌。

己就不想按照原来的价格卖给戊了,觉得自己太亏了。

戊肯定不乐意啊,合同都签了,怎么能说变就变呢。

在这种情况下,最高院的指导案例会指导法官去看合同里有没有关于价格波动调整的条款。

如果没有,那一般就得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执行,这就是在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不能因为价格变了就随便毁约。

三、这些案例对普通人的影响。

1. 增强维权意识。

对于咱普通消费者来说,知道了这些案例,就像是吃了一颗定心丸。

比如说你去商场买衣服,商家说这衣服是什么高级面料,结果你穿了一次就起球了。

你就可以参考最高院的这些案例,看看自己有没有权利要求商家赔偿或者退货。

最高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1201-1300号指导案例争议焦点

最高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1201-1300号指导案例争议焦点

最⾼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1201-1300号指导案例争议焦点张帅岭律师,专做刑事业务,因为专业,所以卓越。

-183********[第1201号]李智豪抢劫案【裁判要旨】:转化型抢劫的“当场”,是指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现场,在现场或者刚⼀离开现场就被⼈及时发觉⽽⽴即追捕的过程中,也可视为现场的延伸。

根据有关刑法理论及实践掌握,准确理解这⾥的“当场”,应当综合考虑以下三个⽅⾯:时空的接续性、先后⾏为的关联性、追捕事态的继续性。

因此,只要被告⼈始终在视线范围之内,追捕⾏为⼀直处于持续状态,那么就视为案发现场⼀直在延长,截获被告⼈的地⽅就可以视为“当场”。

[第1202号]赵宏铃等盗窃案【裁判要旨】:⾏为⼈⾮法侵⼊景点检售系统修改门票的⾏为,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

同时,⾏为⼈窃取数额巨⼤的景点门票收益的⾏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为⼈⼀⾏为触犯两罪名,应当择⼀重罪处罚。

[第1203号]林在清等⼈诈骗案【裁判要旨】:事先⽆明确的犯罪意思联络,但为诈骗犯罪分⼦提取赃款并获利,根据其所处的⽣活环境以及被告⼈的个⼈认知⽔平,其是知道也应当知道诈骗上线所实施犯罪⾏为过程中,⾏为⼈的⾏为属于诈骗犯罪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诈骗犯罪中分⼯不同⽽已,应当以诈骗共犯论处。

[第1204号]龙某某拒不执⾏判决案【裁判要旨】:认定“有能⼒执⾏”的时间从判决、裁定⽣效时起算,不限于执⾏期间或刑事案件审理期间。

“有能⼒执⾏”是客观事实,不以⾏为⼈的主观认识为要件,且不受执⾏情况的制约。

“有能⼒执⾏”既包括有可供全部执⾏的财产,也包括部分执⾏能⼒。

【第1205号】⽥井伟、谭亚琼⽣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品案【裁判要旨】:违反国家⾷品安全管理法律规定,违反⾷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滥⽤⾷品添加剂亚硝酸钠的⾏为构成⽣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品罪。

【第1206号】林垦、⾦敏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法持有枪⽀、弹药案【裁判要旨】:为了逃避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实施的隐匿,才可能构成会计法意义上的“隐匿”。

2020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1-139号)正序排列

2020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1-139号)正序排列

2020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1-139批全)目录指导案例1号:上海XX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XX居间合同纠纷案 (6)指导案例2号:吴XX四川省XXXX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7)指导案例3号:潘XX、陈XX贿案 (9)指导案例4号:王XX故意杀人案 (12)指导案例5号:XX(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14)指导案例6号:黄XX、何XX、何X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17)指导案例7号:牡丹江市XX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19)指导案例8号:林XX诉常熟市XX实业有限公司、戴XX公司解散纠纷案 (20)指导案例9号: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诉蒋XX、王XX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23)指导案例10号:李XX诉上海X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25)指导案例11号:杨XX等贪污案 (27)指导案例12号:李X故意杀人案 (30)指导案例13号:王XX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32)指导案例14号: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 (34)指导案例15号:XX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XX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35)指导案例16号:XX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38)指导案例17号:张X诉北京X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41)指导案例18号:XX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X劳动合同纠纷案 (43)指导案例19号:赵XX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45)指导案例20号:深圳市XXX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XX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XXX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47)指导案例21号:内蒙古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 (50)指导案例22号:魏XX、陈XX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52)指导案例23号:孙XX诉南京XX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53)指导案例24号:荣XX诉王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55)指导案例25号: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58)指导案例26号:李XX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 (60)指导案例27号:臧XX等盗窃、诈骗案 (62)指导案例28号:胡XX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65)指导案例29号:天津中XXX旅行社诉天津XX国际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66)指导案例30号:兰XX、杭州XXX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XXX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69)指导案例31号:江苏XX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XXXX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76)指导案例32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 (78)指导案例33号:瑞士XX国际公司诉福建XX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81)指导案例34号:李XX、李X裕申请执行厦门XX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XX实业总公司执行复议案 (85)指导案例35号:广东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XX拍卖行有限公司委托拍卖执行复议案 (88)指导案例36号:XX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权益纠纷执行复议案 (92)指导案例37号:上海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瑞士XXX公司仲裁裁决执行复议案 (94)指导案例38号:田XX北京XX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 (97)指导案例39号:何XX诉华中XX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 (100)指导案例40号:孙XX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 (103)指导案例41号:宣XX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106)指导案例42号:朱XX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 (108)指导案例43号:X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天福酒店)证券营业部申请错误执行赔偿案 (110)指导案例44号:卜XX申请刑事违法追缴赔偿案 (113)指导案例45号:北京XX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XX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17)指导案例46号:山东XX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XX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XXX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22)指导案例47号:意大利XXX公司诉XXX(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XX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27 指导案例48号: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132)指导案例49号:石XX诉泰州XX电子资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135)指导案例50号: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139)指导案例51号:阿XXX.XX德诉中国XX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142)指导案例52号:海南XX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146指导案例53号:福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长乐XX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51)指导案例54号:中国XX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XX、安徽XX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155)指导案例55号:柏XX诉成都XXXX营销服务中心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159)指导案例56号:韩XX诉内蒙XXX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161)指导案例57号: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XX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64)指导案例58号:成都同德XXX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XXX桃片有限公司、余XX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66 指导案例59号:戴XX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验收纠纷案 (170)指导案例60号:盐城市XX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172)指导案例61号:马XX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176)指导案例62号:王XX合同诈骗案 (180)指导案例63号:徐XX强制医疗案 (182)指导案例64号:刘XX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184)指导案例65号:上海市虹口区XX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XX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 (186)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188)指导案例67号:汤XX诉周XX股权转让纠纷案 (191)指导案例68号:上海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X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194)指导案例69号:王XX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203)指导案例70号:北京XXX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习XX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6)指导案例71号:毛XX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9)指导案例72号:汤X、刘XX、马XX、王XX诉新疆鄂尔多斯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212)指导案例73号:通州XX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XX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 (214)指导案例74号: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216)指导案例75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宁夏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221)指导案例76号:萍乡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萍乡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225)指导案例77号:罗XX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 (227)指导案例78号: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诉XX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XX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230)指导案例79号:吴XX诉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捆绑交易纠纷案 (237)指导案例80号:洪XX、邓XX诉贵州XXX食品有限公司、贵州XX民族文化研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242)指导案例81号:张XX诉雷献和、赵X、山东XXX音像图书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247)指导案例82号:王XX诉深圳XXX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XX世纪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251)指导案例83号:威海XXX生活家电有限公司诉永康市XXX工贸有限公司、浙江XX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 254 指导案例84号:XX公司诉常州XX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259)指导案例85号:XX股份公司诉浙江XX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267)指导案例86号:天津XX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XX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274)指导案例87号:郭XX、郭XX、孙X标假冒注册商标案 (277)指导案例88号:张XX、陶X等诉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侵犯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权案 (279)指导案例89号:“北XX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 (283)指导案例90号:XXX诉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 (286)指导案例91号:沙XX等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 (288)指导案例92号:莱州市XX种业有限公司诉张掖市XX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290)指导案例93号:于X故意伤害案 (293)指导案例94号:重庆市涪陵志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299)指导案例95号: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龙首支行诉宣城XX贸易有限公司、江苏XX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301)指导案例96号:宋XX诉西安市XX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304)指导案例97号:王XX非法经营再审改判无罪案 (307)指导案例98号:张XX、张X凯诉朱XX生命权纠纷案 (309)指导案例99号:葛XX诉洪振快名誉权、荣誉权纠纷案 (312)指导案例100号:山东XXXX种业有限公司诉陕西XX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XX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315 指导案例101号:罗XX诉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地方海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案 (318)指导案例102号:付XX、黄XX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321)指导案例103号:徐X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323)指导案例104号:李X、何XX、张XX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326)指导案例105号:洪XX、洪X沃、洪X泉、李XX开设赌场案 (329)指导案例106号:谢XX、高X、高XX、杨XX开设赌场案 (330)指导案例107号:XX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诉XXXXX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332)指导案例108号:浙江XX不锈钢有限公司诉 A.P.穆勒-XXX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335)指导案例109号:安徽省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XX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保函欺诈纠纷案 (338)指导案例110号: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诉XXXXX投资公司、香港XXXX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 (344)指导案例111号: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广东XX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信用证开证纠纷案 (348)指导案例112号:XXXX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350)指导案例113号:迈XXXX丹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XX体育股份有限公司“XX”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354 指导案例114号:克XXXXXX尔香料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359)指导案例115号:XXX清洗系统公司诉厦门XXX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362)指导案例116号:丹东XX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 (365)指导案例117号:中XX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XX财富(合肥)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安徽XX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369)指导案例118号:东北XX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复议案 (371)指导案例119号: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XX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377)指导案例120号:青海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XX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海XX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380)指导案例121号:株洲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湖南省德奕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复议案 (382)指导案例122号:河南XX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赵XX、汝州XX观光医疗主题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监督案 (384)指导案例123号:无 (386)指导案例124号:中国XX科技学院与联合资源教育发展(燕郊)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 (386)指导案例125号:陈XX与刘XX、广东省汕头渔业用品进出口公司等申请撤销拍卖执行监督案 (390)指导案例126号:江苏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 (393)指导案例127号:吕XX等79人诉XXX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 (397)指导案例128号:李X诉XX置地(重庆)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401)指导案例129号: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XX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405)指导案例13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诉重庆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407)指导案例131号: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XX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413)指导案例132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秦皇岛XXXX玻璃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416)指导案例133号: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诉王XX、马XX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419)指导案例134号: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诉恩施自治州XXX厂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425)指导案例135号: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苏州XX工艺品有限公司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429)指导案例136号: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诉白山市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环境公益诉讼案 (433)指导案例137号: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诉剑川县森林公安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435)指导案例138号:陈XX诉成都市成华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 (437)指导案例139号:上海XXX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金山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 (439)指导案例1号:上海XX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XX居间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1年12月20日发布)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总工会联合发布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总工会联合发布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总工会联合发布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30•【分类】其他正文省法院、省人力社保厅、省总工会联合发布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事关民生福祉与社会和谐。

为积极助推“三支队伍”建设,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总工会联合发布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有效预防化解劳动纠纷,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有以下特点:一、聚焦能动履职,深入推进劳动人事争议全生命周期治理。

人民法院、人社部门、工会立足法定职能,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建立健全跨部门协同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大力推进劳动人事争议实质化解。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既有通过强化诉调对接促进矛盾纠纷有效化解的案例,也有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公正裁决、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后当事人息诉罢访的案例。

如“尚某某与邦某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宁波某速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当地工会调解组织充分发挥调解优势,联动人民法院准确把握法律适用,实现劳动人事争议就近就地一次性、一站式解决。

又如“王某与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至此案结事了,纠纷得到高效快速化解。

二、聚焦劳动者权益保护,服务保障高素养劳动者队伍建设。

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工会依法妥善办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充分彰显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坚决态度和实际行动力。

如“冯某某、常某某诉宁波某环保建材公司劳动争议案”,准确厘定“旷工”的概念与外延,充分保障了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

又如“洪某与某建筑公司劳动争议案”,明确了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履行的附随义务以及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69件指导案例(全部)分类整理

最高人民法院69件指导案例(全部)分类整理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高人民法院69件指导案例(全部)分类整理民商事指导案例24篇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

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指导案例7号: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关键词:民事诉讼抗诉申请撤诉终结审查裁判要点:人民法院接到民事抗诉书后,经审查发现案件纠纷已经解决,当事人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依法作出对抗诉案终结审查的裁定;如果已裁定再审,应当依法作出终结再审诉讼的裁定。

指导案例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关键词:民事公司解散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公司僵局裁判要点: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作为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之一。

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

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对于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公司解散。

指导案例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关键词:民事公司清算义务连带清偿责任裁判要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最高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1101-1200号指导案例争议焦点

最高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1101-1200号指导案例争议焦点

最⾼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1101-1200号指导案例争议焦点张帅岭律师,专做刑事业务,因为专业,所以卓越。

-183********【第1101号】孙洪亮职务侵占案——【裁判要旨】掩饰、隐瞒⾏为⼈在事前与上游犯罪的⾏为⼈有共同的意思联络,承诺事后讲为犯罪分⼦销赃,这对与其形成共犯关系的上游犯罪的实⾏⾏为⼈起到很⼤的⿎励、帮助作⽤,对最终的犯罪结果发⽣具有很强的原因⼒,因⽽其所实施的掩饰、隐瞒⾏为就构成了上有共同犯罪的⼀部分。

当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可以根据⾏为⼈实际所起的地位、作⽤认定。

【第1102号】陈某、欧阳某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裁判要旨】代为销售与收购不同,其属于替犯罪分⼦销售犯罪所得,中间过程中并没有以⾃有资⾦取得对犯罪所得的所有权。

上游犯罪经查证属实,即使未经过司法裁判亦不影响本罪的处理。

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为⼈是否“明知”,应当结合被告⼈的认知能⼒,接触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式以及被告⼈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认定。

⽽且本罪的主观⽅⾯是故意,包括确定的故意和不确定的故意,只要⾏为⼈根据有关情况,主观上认识到或应当认识到掩饰、隐瞒的对象是或可能是他⼈的犯罪所得或者收益即可,不要求其对上游犯罪的犯罪⼈究竟是何⼈、上游犯罪的⾏为时间、地点及触犯的罪名等有具体的认识。

【第1103号】姜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裁判要旨】明知系他⼈受贿犯罪所得的现⾦⽽提供场所藏匿,其⾏为性质在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实物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性质和来源,不涉及资⾦形式的转换或转移,如将现⾦转换为他⼈名下的银⾏卡等,故应当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洗钱罪。

【第1104号】奥姆托绍等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裁判要旨】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最高院指导性案例(61-92号)最新(全)

最高院指导性案例(61-92号)最新(全)

最高院指导性案例(61-92号)最新(全)最新: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61号—92号)指导案例61号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指导案例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指导案例63号徐加富强制医疗案指导案例64号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65号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共有权纠纷案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指导案例67号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指导案例68号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指导案例69号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指导案例70号《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习文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指导案例71号《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指导案例72号《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73号《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指导案例74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指导案例75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指导案例76号《萍乡市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萍乡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协议案》指导案例77号《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指导案例78号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指导案例79号:吴小秦诉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捆绑交易纠纷案指导案例80号:洪福远、邓春香诉贵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贵州今彩民族文化研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指导案例81号:张晓燕诉雷献和、赵琪、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指导案例82号:王碎永诉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泰世纪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指导案例83号: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诉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指导案例84号:礼来公司诉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指导案例85号:高仪股份公司诉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指导案例86号: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指导案例87号: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假冒注册商标案指导案例88号:张道文、陶仁等诉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侵犯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权案指导案例89号:“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指导案例90号:贝汇丰诉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指导案例91号:沙明保等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指导案例92号:莱州市金海种业有限公司诉张掖市富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指导案例61号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6月30日发布)关键词刑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援引法定刑/情节特别严重裁判要点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援引法定刑的情形,应当是对第一款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全部法定刑的引用,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应有“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种情形和两个量刑档次。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11号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11号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11号关键词民事/信用证开证/提单/真实意思表示/权利质押/优先受偿权裁判要点1.提单持有人是否因受领提单的交付而取得物权以及取得何种类型的物权,取决于合同的约定。

开证行根据其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合同约定持有提单时,人民法院应结合信用证交易的特点,对案涉合同进行合理解释,确定开证行持有提单的真实意思表示。

2.开证行对信用证项下单据中的提单以及提单项下的货物享有质权的,开证行行使提单质权的方式与行使提单项下货物动产质权的方式相同,即对提单项下货物折价、变卖、拍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根本案情中国建设银行股份荔湾支行〔以下简称建行荔湾支行〕与蓝粤能源开展〔以下简称蓝粤能源公司〕于2011年12月签订了《贸易融资额度合同》及《关于开立信用证的特别约定》等相关附件,约定该行向蓝粤能源公司提供不超过5.5亿元的贸易融资额度,包括开立等值额度的远期信用证。

惠来粤东电力燃料〔以下简称粤东电力〕等担保人签订了保证合同等。

2012年11月,蓝粤能源公司向建行荔湾支行申请开立8592万元的远期信用证。

为开立信用证,蓝粤能源公司向建行荔湾支行出具了《信托收据》,并签订了《保证金质押合同》。

《信托收据》确认自收据出具之日起,建行荔湾支行即取得上述信用证项下所涉单据和货物的所有权,建行荔湾支行为委托人和受益人,蓝粤能源公司为信托货物的受托人。

信用证开立后,蓝粤能源公司进口了164998吨煤炭。

建行荔湾支行承兑了信用证,并向蓝粤能源公司放款84867952.27元,用于蓝粤能源公司归还建行首尔分行的信用证垫款。

建行荔湾支行履行开证和付款义务后,取得了包括本案所涉提单在内的全套单据。

蓝粤能源公司因经营状况恶化而未能付款赎单,故建行荔湾支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仍持有提单及相关单据。

提单项下的煤炭因其他纠纷被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1号:杨延虎等贪污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1号:杨延虎等贪污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1号:杨延虎等贪污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1号杨延虎等贪污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2年9月18日发布)关键词刑事贪污罪职务便利骗取土地使用权裁判要点1.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2.土地使用权具有财产性利益,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公共财物”,可以成为贪污的对象。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基本案情被告人杨延虎1996年8月任浙江省义乌市委常委,2003年3月任义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00年8月兼任中国小商品城福田市场(2003年3月改称中国义乌国际商贸城,简称国际商贸城)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兼指挥部总指挥,主持指挥部全面工作。

2002年,杨延虎得知义乌市稠城街道共和村将列入拆迁和旧村改造范围后,决定在该村购买旧房,利用其职务便利,在拆迁安置时骗取非法利益。

杨延虎遂与被告人王月芳(杨延虎的妻妹)、被告人郑新潮(王月芳之夫)共谋后,由王、郑二人出面,通过共和村王某某,以王月芳的名义在该村购买赵某某的3间旧房(房产证登记面积61.87平方米,发证日期1998年8月3日)。

按当地拆迁和旧村改造政策,赵某某有无该旧房,其所得安置土地面积均相同,事实上赵某某也按无房户得到了土地安置。

2003年3、4月份,为使3间旧房所占土地确权到王月芳名下,在杨延虎指使和安排下,郑新潮再次通过共和村王某某,让该村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出具了该3间旧房系王月芳1983年所建的虚假证明。

杨延虎利用职务便利,要求兼任国际商贸城建设指挥部分管土地确权工作的副总指挥、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吴某某和指挥部确权报批科人员,对王月芳拆迁安置、土地确权予以关照。

国际商贸城建设指挥部遂将王月芳所购房屋作为有村证明但无产权证的旧房进行确权审核,上报义乌市国土资源局确权,并按丈量结果认定其占地面积64.7平方米。

浙江省高院民事判例指导09年3期总第11期

浙江省高院民事判例指导09年3期总第11期

案例指导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9 ·3 (总第11期)主办目录一、刑事■胡斌交通肇事案——如何认定交通肇事案件中的自首情节及如何量刑 (3)■童敬亮过失致人死亡案——开车摆脱他人致人死亡行为之定性分析 (7)■殷宏伟诈骗案——以“原始股”为诱饵低买高卖骗取股民钱财之定性 (10)■方先平绑架案——绑架罪情节较轻的司法认定 (14)二、民事■陈海芳诉叶明锋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性质的认定原则 (16)■浙江天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徐刚劳动争议纠纷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 (19)■吴宗飞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石碶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银行不能识别伪造储蓄卡造成储户存款被盗取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2)■余银增诉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杭州青春坊证券营业部、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返还纠纷案——“拖拉机帐户”资产权属相关问题探析 (26)■浙江雅士林领带服饰有限公司诉宁波瑞达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出口代理交易中各交易主体的法律关系与民事责任的认定 (31)■浙江巨能东方饮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企业破产法》实施后破产案件如何审理 (36)■王寅新诉广州市兆鹰五金有限公司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当事人在何种情形下可以主动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 (41)三、行政■郑雪琴诉杭州市人民政府社会保障行政复议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复议决定不能视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46)编辑委员会主任齐奇编辑部副主任王幼璋徐杰主编江勇委员童兆洪高杰俞新尧钱建军林一投稿网址zgfswh@gy.zj 华关祥许雁童志兴宓晓平王亚飞(法院内网)刑事胡斌交通肇事案——如何认定交通肇事案件中的自首情节及如何量刑【裁判要旨】一、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的行为不构成自首情节。

二、对交通肇事的被告人量刑时,即使被告人民事赔偿好又自愿作出了补偿,但具有在人行横道上肇事等多个从重情节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不予从轻处罚。

最高院合同编指导性案例

最高院合同编指导性案例

最高院合同编指导性案例比如说,有这么一个案例啊,是关于合同订立时候的欺诈问题的。

就好比甲卖给乙一批货物,甲在介绍货物的时候啊,把一些关键的性能指标给夸大了,说得那是天花乱坠。

乙呢,就信以为真,签了合同。

后来乙发现根本不是那么回事儿啊,这时候就涉及到合同的效力问题啦。

最高院的这个指导性案例就明确指出,这种因为一方欺诈导致另一方错误认识而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是有权请求撤销合同的。

这就像你去买东西,卖家骗你说这东西有啥超厉害的功能,结果你发现被骗了,你肯定不能就这么认栽,得有个说法儿。

还有一个案例是关于合同履行中的情势变更的。

就像有个公司签订了长期的供货合同,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约定了供货的价格啥的。

结果呢,突然发生了一些重大的变化,像是原材料价格因为一些不可预见的国际事件猛涨,这要是还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供货,供货方那可就要赔死了。

最高院的指导性案例就告诉咱,这种情况下,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而且这些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那就可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呢。

这就好比大家一起做个买卖,突然遇到了谁也想不到的大麻烦,那不能还死脑筋地按照原来的计划走,得灵活处理。

再比如说合同解除的案例。

有个房东把房子租给租客,结果租客老是不按时交房租,还把房子搞得乱七八糟的。

房东呢,按照合同规定想解除合同。

可是租客耍赖啊,说什么还没到解除合同的程度。

最高院的相关指导性案例就表明,要是一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达到了合同里规定的解除条件,另一方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这就像你把房子借给别人住,别人不但不给你钱,还把你房子弄得不成样子,你肯定有权利把他赶出去呀。

这些指导性案例就像一个个活生生的例子,给咱们在处理合同编相关的纠纷的时候,指明了方向呢。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指导案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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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指导案例范文在咱们的日常生活里啊,邻里之间有时候就会因为一些看似小得不能再小的事儿闹得不可开交。

今天咱就来说一个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指导案例,这事儿就跟邻里噪音有关。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有这么两家邻居,一家呢是年轻的小两口,平常喜欢晚上下班回家后看看电影、听听音乐放松放松。

另一家呢,是一对老夫妻,早睡早起的那种。

这问题就出在这小两口晚上的娱乐活动上。

他们家那个音响啊,虽然不是开得震天响,但声音透过那不太厚的墙,就传到了老夫妻家里。

二、矛盾的升级与诉讼的开始。

老夫妻的睡眠质量越来越差,身体也开始出现一些小毛病。

这老两口就想啊,这可不能就这么算了。

于是,他们就把小两口告上了法院。

小两口一听,觉得特别委屈,心想:“我们在自己家里听听音乐、看看电影,声音又不是特别大,怎么就不行了呢?”三、法院的审理与判决。

到了法院啊,法官可就开始认真地调查这个事儿了。

法官先了解了两边的情况,老夫妻这边拿出了自己的病历,证明因为睡眠不好身体出现了问题。

小两口呢,也觉得自己挺冤枉的,说他们已经尽量注意了。

法官就说了:“这邻里之间啊,得互相照顾。

虽然你们年轻人有自己的生活方式,但是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不能侵犯到他人的权利。

这老夫妻有安静休息的权利,你们制造的噪音影响到他们休息了,这就是不对的。

”最后呢,法院判决小两口得采取措施减少噪音,比如给音响做隔音处理,晚上十点之后把音量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如果还继续制造噪音影响老夫妻休息的话,那就要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

四、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

# (一)邻里之间的相处之道。

这个案例告诉咱们啊,邻里之间相处得讲个互相尊重。

就像俗话说的,远亲不如近邻。

大家住在一块儿,抬头不见低头见的。

你不能光想着自己高兴,得考虑考虑别人的感受。

年轻人爱娱乐没错,但也得照顾到老年人的生活习惯。

同样的,老年人如果遇到问题,也应该心平气和地去沟通,大家互相理解,才能和谐相处。

# (二)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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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指导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9 ·3 (总第11期)主办目录一、刑事■胡斌交通肇事案——如何认定交通肇事案件中的自首情节及如何量刑 (3)■童敬亮过失致人死亡案——开车摆脱他人致人死亡行为之定性分析 (7)■殷宏伟诈骗案——以“原始股”为诱饵低买高卖骗取股民钱财之定性 (10)■方先平绑架案——绑架罪情节较轻的司法认定 (14)二、民事■陈海芳诉叶明锋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性质的认定原则 (16)■浙江天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徐刚劳动争议纠纷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 (19)■吴宗飞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石碶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银行不能识别伪造储蓄卡造成储户存款被盗取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2)■余银增诉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杭州青春坊证券营业部、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返还纠纷案——“拖拉机帐户”资产权属相关问题探析 (26)■浙江雅士林领带服饰有限公司诉宁波瑞达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出口代理交易中各交易主体的法律关系与民事责任的认定 (31)■浙江巨能东方饮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企业破产法》实施后破产案件如何审理 (36)■王寅新诉广州市兆鹰五金有限公司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当事人在何种情形下可以主动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 (41)三、行政■郑雪琴诉杭州市人民政府社会保障行政复议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复议决定不能视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46)编辑委员会主任齐奇编辑部副主任王幼璋徐杰主编江勇委员童兆洪高杰俞新尧钱建军林一投稿网址************华关祥许雁童志兴宓晓平王亚飞(法院内网)刑事胡斌交通肇事案——如何认定交通肇事案件中的自首情节及如何量刑【裁判要旨】一、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的行为不构成自首情节。

二、对交通肇事的被告人量刑时,即使被告人民事赔偿好又自愿作出了补偿,但具有在人行横道上肇事等多个从重情节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不予从轻处罚。

【案例索引】一审: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09)杭西刑初字第337号(2009年7月20日)。

【案情】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斌,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杭州师范大学体育系学生。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7日晚,被告人胡斌驾驶经非法改装的浙A608Z0兰瑟翼豪陆神牌红色三菱轿车,与同伴驾驶的车辆从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出发,前往西湖区文二西路西城广场,想看看该广场是否还在放映名为《金钱帝国》的电影。

在途经文晖路、文三路、古翠路、文二西路路段时,胡斌与同伴严重超速行驶并时有互相追赶的情形。

当晚20时08分,胡斌驾车途经文二西路德加公寓西区大门口人行横道时,未注意观察路面行人动态,致使车头右前端撞上正在人行横道上由南向北行走的青年谭卓。

谭卓被撞弹起,落下时头部先撞上该轿车前挡风玻璃,再跌至地面。

事发后,胡斌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

谭卓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20时55分因颅脑损伤而死亡。

事发路段标明限速为每小时50公里。

经鉴定,胡斌当时的行车速度在每小时84.1至101.2公里之间,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胡斌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胡斌亲属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及补偿费共计人民币1130100元。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斌犯交通肇事罪,且其驾驶非法改装的车辆严重超速并时有与他人相互追赶等情节,提请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从重判处。

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胡斌有飙车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应认定为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要求在三至七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胡斌辩称,起诉书指控其驾驶非法改装的汽车及案发前与同伴相互追赶不符合事实。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胡斌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胡斌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要求从轻处罚;公诉人建议从重处罚及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认为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意见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审判】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胡斌肇事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该行为属于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义务,且刑法已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为加重情节,依法不应将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的行为重复评价为自动投案。

故辩护人提出胡斌有自首情节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胡斌案发后虽未逃避法律追究,其亲属也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

但胡斌无视交通法规,案发时驾驶非法改装的车辆在城市主要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沿途时而与同伴相互追赶,在住宅密集区域的人行横道上肇事并致人死亡,犯罪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故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胡斌从重处罚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胡斌的行为不符合司法解释关于交通肇事罪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具体规定,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认为本案应当认定为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在三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胡斌没有上诉,公诉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本案如何定性?二、被告人胡斌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三、如何对被告人胡斌进行量刑?一、本案应定交通肇事罪,不能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本案定性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胡斌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胡斌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胡斌的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危害公共安全,客观方面均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三个罪名在犯罪的客体与客观方面存在一定的相同之处,但仔细研究,这三个罪名之间的区别还是明显的。

其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故意,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而交通肇事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人胡斌平时喜欢开快车,但其认为凭自己的驾驶技术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

案发当晚,胡斌在驾车过程中未违反交通信号灯指令,遇红灯时能够停车,因为没有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而撞上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男青年谭卓,撞人后立即踩刹车并下车查看谭卓的伤势情况,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以及122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

这一系列行为反映了胡斌肇事时主观上既不希望事故发生,也不放任事故的发生,对被害人谭卓的死亡,其内心是持否定和排斥态度,是一种过失的心态,因此,被告人胡斌的主观方面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其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心态都是过失,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针对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的具体危险方法的过失行为,但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当于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过失行为,对于这种刑法分则没有规定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相当于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过失行为,就应该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定罪量刑。

而我国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专门规定了交通肇事罪。

可见,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胡斌的行为已作了明文规定。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胡斌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不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交通肇事的行为人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的行为尚不构成自首情节对于胡斌肇事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是否认定为自首的问题,讨论中有二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及时报警等待处理,这是法定的义务,所以肇事后的报案行为,不构成自首;且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较低,本身就已经考虑了肇事者的法定义务,对于如逃逸等,没有尽到法定义务就要加重处罚。

另一种意见认为,刑法总则规定的自首普遍适用于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类犯罪,在交通肇事罪中,只要肇事驾驶员及时报警,保护现场,或及时抢救伤员,让他人代为报警的,事后如实供述,等待处理的,都可以认定为自首,因为肇事者的这些行为,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

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

虽然刑法并没有把交通肇事罪等过失犯罪排除在自首制度以外,但行政法规规定了肇事者必须报告公安机关。

刑法规定,如果肇事人履行了这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致一人死亡的,就在三年以下量刑,而如果发生事故后逃逸,就提高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

因此,对于肇事后是否及时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对于肇事人的处理已经作出了明显区别,对于及时抢救伤员、报警的行为的处理从轻处罚,对于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加重处罚。

故对及时履行行政法上强制性义务的行为人认定为自首而再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实际上就是对同一行为进行了重复评价。

况且,如果对于肇事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的行为认定为自首,而将肇事后立即送伤员到医院就医的行为(但尚未报警或者系他人报警)不认定为自首,在司法实践中也显得不平衡。

当然,行为人肇事后逃逸又自动投案的行为可以构成自首。

行为人虽构成自首,但只能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幅度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刑法对肇事后逃逸再自首的行为人的处刑仍比肇事后履行报警等法定义务的行为人要重。

为防止犯罪人利用逃逸再行自首以获得比不逃逸更轻的处罚,省高院在近期制定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下简称《若干意见》)中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后又自首的,一般不予减轻处罚,对于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情节的,不适用缓刑。

三、对于被告人胡斌如何量刑首先,胡斌犯交通肇事罪,但不能认定其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庭审中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提出胡斌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法院没有采纳代理人意见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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