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科学技术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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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科学技术基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4.05.27
•【文号】建科字第341号
•【施行日期】1994.05.27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科学技术
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5月27日建科字第341号文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促进建设行业科技体制改革,探索科技经济一体化运行机制,更好地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我部制订了《城乡建设科学技术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城乡建设科学技术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建设科技工作,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推动城乡建设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城乡建设科学技术基金(简称建设科技基金)的作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建设科技基金的来源为:国家拨给的部分科技三项费用和行业科技
工作经费,通过有偿使用回收的资金;科技成果推广、转让收益中按一定比例上缴的资金;科技开发实体提供的资金;国内外捐赠。
第三条建设科技基金主要用于城乡建设领域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推广应用项目以及成果奖励工作。
第四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简称“促进中心”)为建设科技基金的管理机构。
“促进中心”下设建设科技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业务。
其业务工作由建设部科学技术司归口管理。
第五条建设科技基金项目,必须符合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建设科技研究项目指南的要求,密切结合城乡建设发展需要,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城乡建设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
第六条项目申请单位依据项目指南,按规定格式编报项目申请材料;多个单位联合申请时,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项目第一申请单位申报。
第七条城乡建设领域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可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直接申请,并按其管理办法执行。
属联合资助范围内的入选项目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和建设部科学技术司联合资助。
第八条建设科技基金项目的评审,按照专家评议、择优支持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第九条建设科技基金经费视项目不同类型,分为资助和贷款两类,资助项目视情况可规定偿还数额,项目经费使用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
第十条基金项目实行技术合同制,贷款、有偿使用经费的偿还以及成果推广、转让收益中上缴的经费数额等有关事项,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将项目经费按合同规定的额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期编报财务报表;项目因故批准撤销时,应将全部经费或剩余经费及时上
缴。
第十二条项目申请单位应对申请项目进行初步审查,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加强督促和检查,有关方面予以积极支持;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监督和检查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并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保障条件。
第十三条行业科技工作经费和科技三项费中无偿使用的项目经费,仍由建设部计划财务司直接下拨;凡实行有偿使用的项目经费,划归基金管理办公室管理,设独立帐户并接受建设部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对不遵守规定,擅自挪用基金,违反财务制度者,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项目完成后的成果鉴定工作,按《建设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试行)》执行;成果的奖励、转让和专利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管理办法由建设部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