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的社会地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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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生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 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①遵守法律、法规; 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 德和行为习惯; ③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④遵守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我国各 级各类学校的学生守则也都是对学生应履行义务的规 定。
一、学生社会地位的保障
(一)法律保障
学生是权利的主体 。《儿童权利公约》提出: 儿童利益最佳原则、尊重儿童尊严原则、 尊重儿童观念与意见原则、无歧视原则。 我国《宪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教育 法》,等法律法规: 对学生的法律权利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即 学生有权利,一旦受到侵害,即可起诉
(二)学生的身份与法律地位
3、学生的法律地位 法律地位: 是由双方主体在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 利和履行的义务决定
一)学生的社会地位 青少年儿童是未来社会的主人,有着独立 的社会地位,并依法享受各项社会权利。 二)学生在教育过程中的地位 学生在教育过程中处于主体地位,是活生生 的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人,是学习的主人。
二、少年儿童的合法权利
1、学生的身份
由我国《宪法》,《民法》及其他一 系列法律法规所决定。 我国中小学学生身份的定位: 第一,中小学生是国家公民 第二,中小学生是国家和社会未成年公民
第三,中小学生是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公民
2、对学生地位的传统认识
相对于具有社会正式成员地位的成年人来说,学 生是不成熟的青少年儿童,是未进入正式成人社会的 “边际人”。 在社会上处于从属于父母和依附于社会的地位: 父母往往处于“为了孩子,关心孩子”的主观目的, 而把自己的价值观强加给孩子,没有考虑到孩子的自 身需要。 在学校教育中,也未彻底改变学生对于教师的服从关 系。
思考与讨论:
(学校和老师) 为了保障学生的人身权,应如何做? 第一,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学校和老师应进行
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德,智,体,美,劳等教育。 第二,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认真贯彻国家制定《学 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条例》合理按排作
息时间。
第三,学校和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应共同做好校舍维护和 防护工作。 第四,对侵害学生各项人身权的行为应积极予以劝阻, 制止或及时向有关公安部门报告。
小结:
法律保障
学生社会地位的保障 对学生地位的传统认识 学生的法律地位 宪法规定的教育年限权 受教育权 学习权 公正评价权 少年儿童的合法权利 身心健康权 人身自由权 人身权 人格尊严权 隐私权 学生的义务 名誉和荣誉权
作业
1、教师的行为举止之所以成为学生学习的榜样,对其 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是因为学生具有( ) A、依赖性 B、向师性 C、背师性 D、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性 2、教师或学校不得以各种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 不得对学生关禁闭,因为学生有( ) A、身心健康权 B、隐私权 C、人格尊严权 D、 人身自由权 3、教师不得有谩骂、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学生 的行为,因学生享有( ) A、身心健康权 B、人身自由权 C、人格尊严 权 D、隐私权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世界儿童公约》,我国儿童应 享有: 1、受教育权
具体表现为受教育的平等权,受教育的选择权, 学习权,公正评价权等方面。在《宪法》第四十六 条;《教育法》第九条;《义务教育法》第二条都 有规定。
2、人身权 由身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隐 性权,名誉和荣誉权等方面组成。在《宪法》第三 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 二十二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第十五 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教师法》第八条, 第三十七条都有规定。
学生的社会地位
2016-6-9
2014-8:1702
教育名言:
我们的学习不是为了学校,而是为了生活!
‥‥不是为了富丽堂皇,而是为了实用。——[德]赫 尔巴特:《普通教育学· 教育学讲授纲要》,人民教育 出版社,1989-11-1。 。
不注意心理发展的节律和性质是教育上呆板无 效现象的主要根源。——[英]罗素:《现代西 方资产阶级教育思想流派论著选》,人民教育 出版社,198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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