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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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现行职称评审标准条件文件清单

部分现行职称评审标准条件文件清单

部分现行职称评审标准条件文件清单1.新闻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10号)2.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11号)3.广播电视播音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13号)4.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20号)5.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21号)6.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25号)7.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39号)8.文物博物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40号)9.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41号)10.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43号)11.工艺美术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44号)12.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48号)13.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49号)14.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4号)15.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5号)16.艺术专业职务(艺术等级)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6号)17.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7号)18.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8号)19.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3号)20.经济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4号)21.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22.律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7〕第42号)23.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8〕第6号)24.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细则(药职改字〔1987〕第3号)25.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5〕15号)26.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16号)27.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39号)28.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45号)29.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3号)30.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鲁人社规〔2016〕5号)31.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社会科学院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鲁人社规〔2016〕4号)3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会计系列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2号)3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省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7〕255号)3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19号)注:以上文件可从有关网站下载查询。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励他们在推进技术进步,振兴经济,实现四化中作出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上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

第三条工程技术职务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

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二章任职基本条件第五条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担任技术员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技术铺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条担任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①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②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有一定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技术经济效益。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励他们在推进技术进步,振兴经济,实现四化中作出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上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

第三条工程技术职务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

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二章任职基本条件第五条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担任技术员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导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

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条担任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①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②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有一定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技术经济效益。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励他们在推进技术进步,振兴经济,实现四化中作出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上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

第三条?工程技术职务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

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二章?任职基本条件?第五条?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担任技术员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导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

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条?担任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①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②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是对工程技术人员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旨在规范工程技术人员的职务评聘、职称晋升和待遇保障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从条例的目的、适用范围、评聘程序、职称晋升和待遇保障等方面对该条例进行详细阐述。

一、条例的目的《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健全职务评聘制度,提高工程技术人员的职业水平和工作能力,推动工程技术人员队伍的建设和发展。

二、适用范围该条例适用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

其中,工程技术人员的范围包括工程技术人员、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

三、职务评聘程序《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了职务评聘的程序,主要包括材料申报、初评、复评和职务聘任等环节。

首先,工程技术人员根据所在单位的要求,准备好申报材料,并提交给单位的职务评审委员会。

然后,评审委员会进行初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初步确定适合职务评聘的人员。

接下来,评审委员会进行复评,对初评通过的人员进行详细审核,并根据评分确定是否晋升职务。

最后,单位根据复评结果进行职务聘任,同时向相关部门备案。

四、职称晋升《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对职务评聘和职称晋升的关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在职务评聘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工程技术人员可以申请职称晋升。

职称晋升主要通过评定职称资格条件、提交申报材料、组织评审和公示等程序进行。

工程技术人员根据规定的职称资格条件,准备好申报材料,并提交给单位的职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定职称的资格条件,然后组织同级专家进行评审。

最后,单位向相关部门报备,晋升职称。

五、待遇保障《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了工程技术人员的待遇保障,主要包括工资待遇、职务补贴、培训进修和社会保险等方面。

单位按照工程技术人员职务级别和职务层次给予相应的工资待遇和职务补贴。

同时,单位应当为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进修机会,提升他们的职业水平。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励他们在推进技术进步,振兴经济,实现四化中作出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上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

第三条工程技术职务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

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二章任职基本条件第五条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担任技术员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技术铺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条担任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①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②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有一定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技术经济效益。

成都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成都市工程技术、经济

成都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成都市工程技术、经济

成都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成都市工程技术、经济和会计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成职改办[2009]277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2009.07.22
【实施日期】2009.07.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成都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成都市工程技术、经济和会计专业高级职
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
(成职改办〔2009〕277号)
各区(市)县人事(人事劳动)局(职改办)、市级各部门:
根据国家、省、市职称工作的文件规定,现将我市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4号)和《四川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川人办发〔2004〕102号)高级职称申报条件,个人人事档案在我市管理,从事工程技术、经济管理和会计工作的人员,要严
格按照《四川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范》(川职改〔1997〕23号)的要求和程序申报评审相应资格。

申报人要向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如实提供证明本人业绩、成果、贡献的有关材料及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等,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成都市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和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评审材料报送要求》将相关材料统一报送市人事局(职改办)进行初审。

符合《四川省五系列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推荐条件(试行)》(川职改〔1992〕69号)的人。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励他们在推进技术进步,振兴经济,实现四化中作出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上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

第三条工程技术职务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

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二章任职基本条件第五条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担任技术员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导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

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条担任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①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②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有一定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技术经济效益。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国家经济委员会制定,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1986 年 4 月 21 日转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励他们在推进技术进步,振兴经济,实现四化中作出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第二条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上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

第三条工程技术职务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二章任职基本条件第五条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担任技术员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l 、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 、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3 、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第七条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l 、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 、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3 、获得学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第八条担任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 、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 l )生产、技术管理部门① 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方法,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② 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③ 有一定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技术经济效益.④ 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励他们在推进技术进步,振兴经济,实现四化中作出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上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

第三条工程技术职务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

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二章任职基本条件第五条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担任技术员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导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

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条担任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①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②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有一定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技术经济效益。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78号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励他们在推进技术进步,振兴经济,实现四化中作出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上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

第三条工程技术职务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

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二章任职基本条件第五条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担任技术员职务,应具备下例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条担任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例条件:1.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①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②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有一定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技术经济效益。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一、试行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工程技术领域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包括工程师、技术员等。

二、职务设置1.根据工程技术人员的不同职责和能力,可以设置不同的职务级别,包括初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首席工程师等。

2.职务设置应当符合工程技术人员的任职条件和资格要求。

三、职务晋升1.工程技术人员的职务晋升应当经过评审和考核。

评审和考核以工作业绩、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为主要依据。

2.职务晋升应当公开、公平、竞争。

四、职责和权益1.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包括负责技术项目的设计、实施和管理,参与技术改进和创新,提供技术咨询等。

2.工程技术人员享有与其职务相对应的权益,包括工资待遇、职业发展、培训机会等。

五、继续教育1.为了保持工程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应当积极开展继续教育活动。

工程技术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

2.相关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学习和培训机会。

六、纪律要求1.工程技术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保持工作的诚信和专业。

2.对于违反职业纪律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等措施。

七、奖励与荣誉1.为了激励工程技术人员的创新和贡献,可以设置相关的奖励和荣誉称号。

2.对于获得奖励和荣誉的人员,应当予以嘉奖和宣传表彰。

八、法律责任1.对于违法行为,工程技术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相关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监督和管理工程技术人员,保障职务的正确行使和工作的安全。

九、附则1.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的有关规定不适用。

2.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XXX机构所有。

本实施细则为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权益和纪律要求等,促进工程技术人员的专业发展和技术创新。

希望能够为工程技术人员的职业生涯提供明确的指导和规范,推动我国工程技术领域的发展。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78号文件)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78号文件)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78号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师。

1.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条担任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例条件:1(1)(2)④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2.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二年左右;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第九条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

(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①具有解决在生产过程或综合技术管理中本专业领域重要技术问题的能力。

②有系统广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现代管理的发展趋势。

(2)2第十一条为了广开才路,不拘一格地选拔人才,对在生产、勘察、设计、研究和技术管理工作中成绩显着、贡献突出的工程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破格聘任或任命相应的技术职务。

第三章职务设置和职责第十二条技术职务设置的原则、职务数额和各级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要在批准的编制定员的基础上,根据部门任务的实际需要、国家规定的限额幅度和上级下达的工资增长指标确定,并制定出实施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应随着技术、生产发展的需要,适时进行合理的调整。

第十三条设置工程技术职务时,要根据生产、勘察、设计、研究、技术管理等不同的工作岗位,制订各级职务职责,建立技术责任制或岗位责任制。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78号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经委《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职改字[1986]第78号经研究,同意国家经委制订的《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关于〈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现发给你们,请按照试行,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贯彻实施。

试行中有何修改意见,望告国家经委,以便制订《工程技术职务条例》等文件,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

附:1、《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2、《关于〈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略)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鼓励他们在推进技术进步,振兴经济,实现四化中做出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上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

第三条工程技术职务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

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二章任职基本条件第五条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担任技术员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l、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l、具有完成一般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励他们在推进技术进步,振兴经济,实现四化中作出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上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

第三条工程技术职务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

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二章任职基本条件第五条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担任技术员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技术铺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条担任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①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②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有一定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技术经济效益。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励他们在推进技术进步,振兴经济,实现四化中作出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上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

第三条工程技术职务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

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二章任职基本条件第五条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担任技术员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导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

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条担任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①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78号文件)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78号文件)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78号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励他们在推进技术进步,振兴经济,实现四化中作出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上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

第三条工程技术职务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

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二章任职基本条件第五条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担任技术员职务,应具备下例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条担任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例条件:1.具备下列部门之一的条件(1)生产、技术管理部门①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有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②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③有一定从事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和技术经济效益。

成都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度成都市工程、

成都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度成都市工程、

成都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度成都市工程、经济、会计系列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
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布部门】成都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2013.06.18
【实施日期】2013.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成都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度成都市工程、经济、会计系列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社局(职改办),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服务打造西部经济核心增长极、切实把职称评价作为人才开发工作的重要抓手,根据国家、省、市职称工作有关文件要求,现将2013年度我市工程、经济、会计系列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4号)和《四川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川人办发〔2004〕102号)高级职称申报条件,个人人事档案在我市进行管理,从事工程技术、经济管理和会计工作的人员,要严格按照《四川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范》(川职改〔1997〕23号)
的要求和程序申报评审相应资格。

申报人要向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如实提供证明本人业绩、成果、贡献的有关材料及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继续教育积分登记证明,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成都市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和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评审材料报送要求》将相关材料统一报送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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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工程技术职务(简称技术职务)是为生产建设、勘察设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上的工程技术人员设置的技术职务。
第三条 工程技术职务名称定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 聘任或任命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是: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并应具备相应的理工学科的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励他们在推进技术进步,振兴经济,实现四化中作出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章 任职基本条件
第五条 担任技术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积极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 担任技术员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成一般技术铺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大学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 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2、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条 担任工程师职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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