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人数配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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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安全员配置要求

施工现场安全员配置要求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配置要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员:(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1、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2、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引发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1、人的不安全行为。

人是生产经营的主体,也是建筑施工过程的管理者,操作者。

人的不安全行为与人的文化水平,技术水平,身体素质等诸多因素有关。

2、环境条件的不利影响。

建筑生产活动是一种露天作业比较多的活动,因此施工现场的环境对施工过程的影响很大,像一些建筑物逐渐向地下,高空化发展。

还有自然环境的影响也非常大,像气候,温度,自然地理条件等。

3、设备的不安全状态。

建筑生产活动中,一些机械设备存在缺陷或者是缺乏保养等也是事故产生的直接原因。

4、管理因素。

管理的缺陷是发生事故的根源。

一个工程能否顺利的完成取决于是否有一个完善的管理系统。

通过适当的管理,选择适当的措施是可以把建设施工事故减到最低的。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人数配备规定-最新范文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人数配备规定-最新范文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人数配备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全面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我们组织修订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 (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 (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施工现场安全员配置要求

施工现场安全员配置要求

施工现场安全员配置要求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三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置专门
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二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应当设置专门
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四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安全员配备标准

建筑安全员配备标准

建筑安全员配备标准
建筑安全员的配备标准根据工程的建筑面积、工程类型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等因素而定。

以下是我国建筑安全员配备标准的相关规定:
1. 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1万至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 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安全员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5000万至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
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
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
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
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4. 企业应根据工程项目规模、难度、施工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安全员。

5. 安全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请注意,以上标准仅供参考,具体配备情况还需根据企业所在地、工程类型和实际情况调整。

在实际操作中,还需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专职安全员配备规定(3篇)

专职安全员配备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安全生产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为了规范专职安全员的配备,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三、专职安全员配备标准1.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从业人员数量、生产经营规模、生产安全风险等因素,合理配备专职安全员。

2. 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以下标准配备专职安全员:(1)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应当设置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以上不足一千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按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二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3. 从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4. 专职安全员配备比例可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上述标准。

四、专职安全员配备要求1. 专职安全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如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等;(2)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标准;(3)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 专职安全员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等级配备,不得以低等级资格代替高等级资格。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人数配备规定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人数配备规定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人数配备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全面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我们组织修订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人数配备规定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人数配备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全面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我们组织修订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人数配备规定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人数配备规定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人数配备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建造施工企业平安生产管理XXX及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全面落实建造施工企业平安生产主体责任,我们组织修订了《建造施工企业平安生产管理XXX及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建质[2023]213号)中的《建造施工企业平安生产管理XXX及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方法》同时废止。

XXX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建造施工企业平安生产管理XXX及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方法第一条为规范建造施工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造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按照《XXX平安生产法》、《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平安生产xx条例》及《建造施工企业平安生产xx管理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从事土木工程、建造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xx、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造施工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造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平安生产管理工作的自立职能部门。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平安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造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平安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建造施工企业应该依法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平安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造施工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宣扬和贯彻国家有关平安生产法律规矩和标准;(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组织或参加企业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四)组织开展平安教导培训与沟通;(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六)制订企业平安生产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七)监督在建项目平安生产费用的使用;(八)参加危急性较大工程平安专项施工计划专家论证会;(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状况;(十)组织开展平安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平安生产管理档案;(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平安生产业绩及项目平安生产管理状况;(十三)参与生产平安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平安生产管理职责。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规定及职责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规定及职责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规定及职责
一、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为: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
1、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
3、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按照安装总造价: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2、5000万元~1亿元的工程至少2人;
3、1亿元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

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1、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巡视督查,并做好记录;
2、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经理报告;
3、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应立即制止。

4、认真做好安全资料,确保安全资料符合上级各部门及公司安全部的检查要求。

施工作业现场安全员配备标准

施工作业现场安全员配备标准

施工作业现场安全员配备标准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文件要求,施工作业现场安全员配备标准如下:
一、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小于2人;
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
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以上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人数配备规定(精编版)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人数配备规定(精编版)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人数配备规定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人数配备规定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 全面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我们组织修订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原《关于印发&lt;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gt;和&lt;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gt;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五月十_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十_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三)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四)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 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 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人数配备规定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人数配备规定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人数配备规定在建筑施工中,安全是一项特别紧要的工作。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人数配备特别关键,它与施工过程中人员的安全有着紧密关联。

为了保证施工安全,国家规定了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配备规定,本文将介绍该规定。

一、人数配备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筑工程单体工程面积在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必需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现场安全员的人数配备标准以施工总人数为基础,建议采纳如下标准进行配备:1、总人数不超过50人的,可以配备1名专职安全员;2、总人数超过50人但不超过100人的,应配备2名专职安全员;3、总人数超过100人但不超过200人的,应配备3名专职安全员;4、总人数超过200人的,应依照施工规模、不安全等级、安全风险等要素进行科学配备。

需要注意的是,在上述标准中,人数指的是施工现场在岗的总人数,包括建筑工人、工程监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等。

二、专职安全员的职责专职安全员的重要职责是负责整个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下面是安全员的重要职责:1、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2、对施工现场不安全物品、不安全区域、不安全作业进行标识和提示,引导工程监理、工程技术等相关部门订立安全施工方案。

3、对安全生产发觉的事故隐患进行处理,适时推动整改,防止事故发生。

4、认真记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紧要问题和现象,帮助上级、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处理工作,适时上报事故和不安全情况。

5、定期组织对监理、技术、质量等方面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风险的认得和解决本领。

6、依据工程施工进度,订立安全工作计划,适时汇报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形,保证施工整体安全运行。

三、专职安全员的技能要求为了更好的履行专职安全员的职责,需要具备以下技能:1、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学问坚固结实,娴熟把握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规定;2、谙习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常识和施工场地和人员安全管理常规措施;3、较高的学习本领、语言表达本领和沟通本领;4、娴熟把握使用各类安全检测设备和工具的使用技能;5、有肯定的组织协调、管理技能,能够现场危机处理和处置本领。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人数配备规定-专职安全员配比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人数配备规定-专职安全员配比

施工现场专职平安员的人数装备规定-专职平安员配比为进一步标准建筑施工企业平安消费管理____及专职平安消费管理人员装备,全面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平安消费主体责任,我们组织修订了《建筑施工企业平安消费管理____及专职平安消费管理人员装备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建质[2023]213号〕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平安消费管理____及专职平安消费管理人员装备方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立部xxx八年五月十三日建筑施工企业平安消费管理____及专职平安消费管理人员装备方法第一条为标准建筑施工企业平安消费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专职平安消费管理人员的装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建立工程平安消费管理条例》、《平安消费答应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平安消费答应证管理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撤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平安消费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平安消费管理人员的装备,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平安消费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平安消费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专职平安消费管理人员是指经建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平安消费考核合格获得平安消费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工程从事平安消费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平安消费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平安消费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平安消费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平安消费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平安消费管理制度并监视施行;〔三〕组织或参与企业消费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四〕组织开展平安教育培训与交流;〔五〕协调装备工程专职平安消费管理人员;〔六〕制订企业平安消费检查方案并组织施行;〔七〕监视在建工程平安消费费用的使用;〔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平安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九〕通报在建工程违规违章查处情况;〔十〕组织开展平安消费评优评先表彰工作;〔十一〕建立企业在建工程平安消费管理档案;〔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平安消费业绩及工程平安消费管理情况;〔十三〕参加消费平安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平安消费管理职责。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人数配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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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人数配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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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和>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号)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同时废止。

[2004]21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第一条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第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二条本第三条适用本办法。

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第四条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建筑施工企第五条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六条(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和标准;(五)协调配备项目专(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九)通报在建项(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生产费用的使用;(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十三)(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第七条(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人数配备规定范本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人数配备规定范本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人数配备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全面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我们组织修订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人数配备规定-专职安全员配比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人数配备规定-专职安全员配比

为深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全方面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我们组织修订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原《相关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措施>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题施工方案编制及教授论证审查措施>通知》(建质[ ]213号)中《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措施》同时废止。

中国住房和城镇建设部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措施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标准,依据《中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要求》,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适用本措施。

第三条本措施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独立职能部门。

第四条本措施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安全生产考评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评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专职人员。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该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关键责任人领导下开展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含有以下职责:(一)宣传和落实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抢救援预案编制及演练;(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交流;(五)协调配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题施工方案教授论证会;(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十二)考评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十三)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十四)企业明确其它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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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全面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我们组织修订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
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
独立职能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一)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三)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四)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八)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

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四)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五)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六)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七)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八)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九)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二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五)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第十三条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第十五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
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

第十六条施工作业班组可以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对兼职安全巡查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第十八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核准开工报告时,应当审查该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第十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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